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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多條權利要求怎麼描述

生活 更新时间:2025-01-13 16:46:59

珂一 · 說案例

導語

所謂科學技術乃第一發展力,随着國家越來越重視自主科技創新,各種鼓勵創新的政策層出不窮,比如高新企業的認定、研發費的加計扣除、優惠稅率等等。如此一來,企業對于技術研發的投入不斷加大,我國現在每年的專利申請數量增長的勢頭非常迅猛。此外,許多高校、技術人員也不斷提高知識産權意識,也逐漸擴大了其在“專利申請人”中所占比例。

然而,很多企業或者個人由于對專利法知識的欠缺,在有一個好的創新時,往往迫不及待得想向國家知識産權局全盤托出自己所有的創新點,以此獲得充足的授權把握。

苦苦思索許久,投入了大量時間、精力、資金,終于取得技術的突破性進展後的喜悅感、成就感,以及專利授權後帶來的利潤、收入确實讓人興奮。但是,我們應當恢複理智,不能隻是追求短期利益,應當做好長期打算。

案例要旨

人民法院判定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是否落入專利權的保護範圍,應當審查權利人主張的權利要求所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

被訴侵權技術方案包含與權利要求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術特征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落入專利權的保護範圍;被訴侵權技術方案的技術特征與權利要求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相比,缺少權利要求記載的一個以上的技術特征,或者有一個以上技術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沒有落入專利權的保護範圍。

案号

(2010)高民終字第1867号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涉案法條

為了抑制各個發明人、申請人迫不及待得想向國家知識産權局(公衆)披露其家底,先看條規定,再看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七條:

人民法院判定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是否落入專利權的保護範圍,應當審查權利人主張的權利要求所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

被訴侵權技術方案包含與權利要求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術特征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落入專利權的保護範圍;被訴侵權技術方案的技術特征與權利要求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相比,缺少權利要求記載的一個以上的技術特征,或者有一個以上技術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沒有落入專利權的保護範圍。

為了解釋上面這條規定,我們簡單說一下實用新型、發明(不包括外觀設計)專利權中的權利要求書,相當于你有套房子(專利權),權利要求書就好比房産證,受專利法保護的範圍以權利要求書記載的内容為準。權利要求書一般以下列方式呈現:

1、一種控制結構,主要由A、B、C組件組成,其特征在于:還包括D、E、F。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控制結構,其特征在于:還包括G、H。

3、根據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控制結構,其特征在于:還包括I。

以上隻是最簡單的一個權利要求書例子,第一條權利要求也稱為“獨立權利要求”,這也是今天探讨的對象,第二、三條權利要求也稱為“從屬權利要求”,其重要性從其名稱中也能體現。獨立權利要求中的技術特征A、B、C一般為現有技術,D、E、F一般為創新技術特征。

假如現在發明人在現有技術的基礎上,發明出了一種新的結構,包括A、B、C、D、E、F這6個組件,但是缺少F這個組件并不影響新結構的完整性和可行性,依然能夠解決該結構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那麼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的規定,如果發明人将A、B、C、D、E、F這6個組件全部記載在獨立權利要求中,而模仿者在其産品中僅僅運用A、B、C、D、E的組合,該組合是沒有落入發明人的保護範圍内的,因此發明人就無法要求獲得專利法的保護。

可見,如果發明人或申請人在申請專利時,一股腦兒得将所有創新技術特征都記載在獨立權利要求中,會讓模仿者非常輕易得繞過該專利,從而使得專利權保護範圍過于狹小。

改進前述權利要求書例子:

1、一種控制結構,主要由A、B、C組件組成,其特征在于:還包括D、E。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控制結構,其特征在于:還包括F。

3、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控制結構,其特征在于:還包括G、H。

4、根據權利要求2或3所述的控制結構,其特征在于:還包括I。

基本案情

北京捷瑞特彈性阻尼體技術研究中心與北京金自天和緩沖技術有限公司、王菡夏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上訴案。

涉案專利是名稱為“快進慢出型彈性阻尼體緩沖器”的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日為2001年12月28日,授權公告日為2002年12月18日,專利号為ZL01274761.0。涉案專利的權利要求為:

“1、一種快進慢出型彈性阻尼體緩沖器,主要由套筒座(1),承接頭(2),活塞(3),彈性阻尼體(4)和密封裝置(5)組成,其特征在于:在承接頭(2)的内腔(22)中裝入彈性阻尼體(4)将活塞(3)與活塞杆(31)相連接,裝入承接頭(2)的内腔(22)之中,将缸蓋(21)與承接頭(2)連接成一整體,沿活塞(3)圓周部位設置有單向限流裝置(32),壓縮行程時單項限流裝置(32)打開,回複行程時單項限流裝置(32)關閉,活塞(3)外徑與内腔(22)之間留有間隙。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快進慢出型彈性阻尼體緩沖器,其特征在于:彈性阻尼體(4)為高粘性,可壓縮半流體高分子材料。

3、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快進慢出型彈性阻尼體緩沖器,其特征在于:套筒座(1)的安裝方式根據安裝場合的不同有多種形式,其中常用的有法蘭安裝方式(12)和螺紋安裝方式(11)。”

原告(上訴人)為專利權人,起訴要求被告(被上訴人)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一審比對結果:雙方當事人均确認被控侵權産品缺少涉案專利中的必要技術特征——套筒座。

二審比對結果:雙方共同确認區别在于:捷瑞特中心提交的被控侵權産品沒有套筒座,涉案專利有套筒座;二者的單向限流裝置安裝方式相反;被控侵權産品中沒有彈性阻尼體,涉案專利中有彈性阻尼體。

裁判意見

二審法院認為: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内容為準,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于解釋權利要求。本案中,當事人已經确認被控侵權産品實物的技術方案與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的技術方案相比,有以下區别:捷瑞特中心提交的被控侵權産品沒有套筒座,涉案專利技術方案中有套筒座;二者的單向限流裝置安裝方式相反。而且,涉案專利技術方案中有彈性阻尼體,而捷瑞特中心并未證明被控侵權産品中有彈性阻尼體。因此,一審法院認定被控侵權産品的技術方案中缺乏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的必要技術特征,并未落入到涉案專利的保護範圍,并無不當。

因此,一審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二審維持原判,一審原告後續還向最高院提起再審,最高院裁定駁回再審申請。

拓展

那麼,既然獨立權利要求中所記載的技術特征越多,越容易被模仿者通過減少技術特征來達到繞過專利權保護範圍的目的,那是不是獨立權利要求中所記載的技術特征越少越好?

答案當然也不是,因為當獨立權利要求過于精簡,精簡到所披露的技術特征無法形成一個完整的技術方案,亦或是所披露的技術特征組合無法解決現有的技術問題,則會出現“缺必特”的缺陷,即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20條第2款規定:獨立權利要求應當從整體上反映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記載解決技術問題的必要技術特征。

必要技術特征是指,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為解決其技術問題所不可缺少的技術特征,其總和足以構成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使之區别于背景技術中所述的其他技術方案。由此看來,必要技術特征包括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相對于現有技術作出貢獻的那些技術特征,還包括本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主題與現有技術共有的那些技術特征。

簡單來說,獨立權利要求中所記載的技術特征至少應當能形成一個完整的技術方案,并且該技術方案相對于現有技術具有創新點,得以解決最主要的技術問題。下面通過一個實用新型申請的實例進行說明,申請人提交了一件名稱為“圓捆打捆機”的實用新型申請,其獨立權利要求記載以下内容:

一種圓捆打捆機,包括機架、撿拾裝置、打捆裝置,其特征在于,還包括液壓傳動系統,所述撿拾裝置、打捆裝置和液壓傳動系統均設置于所述機架上,所述撿拾裝置和所述打捆裝置均由所述液壓傳動系統驅動。

審查員針對該申請發出補正通知書,指出:獨立權利要求缺少解決其技術問題的必要技術特征。具體地,審查員認為“由說明書的記載可知,該實用新型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是:“目前市場上應用的傳統的圓捆打捆機由于結構設計的缺陷具有如下問題:在傳動路線上是鍊傳動中一個鍊條帶動多個鍊輪,結構複雜,單鍊條帶動多鍊輪使傳動效率低,耗能大;打捆轉筒數量多,至少為10個,加大傳動負擔和能量損耗;轉筒之間的間隙加大了打捆損失率,且容易漏出稭稈或牧草而造成堵塞”,從屬權利要求2和5限定部分中的附加技術特征是解決其技術問題的必不可少的技術特征,獨立權利要求中隻出現了“打捆裝置”和“液壓傳動系統”這樣的術語名稱,而缺少解決技術問題所必需的形狀、構造特征,因此申請人應當将其記載到獨立權利要求中。(即審查員認為獨立權利要求記載的技術特征過少,不符合授權條件)

首先,我們要分析獨立權利要求是否記載了一個針對該實用新型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的完整的技術方案。如果獨立權利要求的技術方案是完整的技術方案,則獨立權利要求已經記載了解決其技術問題的全部必要技術特征。誠如審查員所指出的,本實用新型申請的說明書中指出了現有技術中存在以上諸多技術問題,但這麼多技術問題,不可能在一項獨立權利要求中就把所有技術問題都得以解決。獨立權利要求要解決的是現有技術中最基本的技術問題,即,“在傳動路線上是鍊傳動中一個鍊條帶動多個鍊輪,結構複雜,單鍊條帶動多鍊輪使傳動效率低,耗能大”,為了解決該技術問題,在本申請的獨立權利要求中,用液壓傳動系統替代傳統的鍊傳動,實現了直線運動、功率質量之比大、動态響應快、效率高等優點。因此,獨立權利要求的技術方案能夠解決本實用新型所指出的技術問題并達到本實用新型的目的。

其次,分析審查員所指出的各部件之間的關系。獨立權利要求中記載了撿拾裝置、打捆裝置和液壓傳動系統均設置于所述機架上,所述撿拾裝置和所述打捆裝置均由所述液壓傳動系統驅動。可見,獨立權利要求中“打捆裝置”和“液壓傳動系統”并不隻是孤立存在的術語名稱,而是全面地描述了機架、撿拾裝置、打捆裝置和液壓傳動系統之間的連接關系或位置關系。

因此,該申請中的獨立權利要求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20條第2款的規定,不存在“缺必特”的缺陷。

如果我們将上述獨立權利要求再進一步精簡如下:

一種圓捆打捆機,包括機架、撿拾裝置、打捆裝置,其特征在于,還包括液壓傳動系統。

即,隻在獨立權利要求中記載所述圓捆打捆機所包含的各個組件,而缺少各個組件之間的組合關系(所述撿拾裝置、打捆裝置和液壓傳動系統均設置于所述機架上,所述撿拾裝置和所述打捆裝置均由所述液壓傳動系統驅動),則會因為不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20條第2款的規定,從而會被審查員要求補正,或者得不到國家知識産權局的授權。

珂一總結

總結,當企業、科技創新人員、高校等在申請一件專利時,能夠解決技術問題且包含了全部必要技術特征的技術方案是一個臨界邊界,當獨立權利要求中記載的技術特征小于該邊界時,則無法得到授權,當獨立權利要求中記載的技術特征大于該邊界時,應當将超出部分的技術特征放入到從屬權利要求中進行保護,從而加大專利權的保護範圍,提高模仿者繞過專利的壁壘。

引用多條權利要求怎麼描述(獨立權利要求如何撰寫)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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