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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敲詐勒索案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6-22 04:27:11

非法拘禁敲詐勒索案(盤踞舞廳收取舞女)1

10月23日,西安市蓮湖區人民法院依法對賀某筠等9名被告人搶劫、敲詐勒索罪一案公開宣判。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賀某筠帶領丁某華(另案處理)、“美美”、“小詹”在西安市蓮湖區“萬紫千紅”、“美麗人生”等舞廳陪舞,丁某華等人的收入部分交給賀某筠。賀某筠與其丈夫侍某為确保該項收入,安排團夥成員在外圍觀察,排斥其他外地聾啞女性在這些舞廳陪舞,并多次糾集被告人邸某明(聾啞人)、李某(聾啞人)、高某、侯某(聾啞人)、郭某健等人以暴力、威脅手段向在舞廳陪舞的聾啞女性收取“保護費”,有組織地實施搶劫、敲詐勒索犯罪活動。被告人唐某強明知賀某筠收取保護費,仍為其出謀劃策,并收取一定的費用,共同實施搶劫、敲詐勒索犯罪活動。

非法拘禁敲詐勒索案(盤踞舞廳收取舞女)2

非法拘禁敲詐勒索案(盤踞舞廳收取舞女)3

被告人賀某筠、侍某在該惡勢力團夥的違法犯罪活動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系該犯罪團夥的糾集者。被告人唐某強為賀某筠、侍某的違法犯罪活動出謀劃策、提供幫助;被告人邸某明、郭某麗、李某、侯某、高某、郭某建明知賀某筠、侍某犯罪行為,仍按照該二人的指揮參與違法犯罪活動,均系惡勢力團夥成員。

非法拘禁敲詐勒索案(盤踞舞廳收取舞女)4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賀某筠等8人惡勢力團夥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毆打等暴力手段搶劫他人财物,其行為構成搶劫罪。被告人賀某筠等5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敲詐勒索他人,構成敲詐勒索罪。該團夥中賀某筠等6人為聾啞人,依法應從輕處罰。被告人郭某健等其他團夥成員也分别存在酌情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情節。

蓮湖區法院以被告人賀某筠犯搶劫罪、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并處罰金1.5萬元。被告人侍某犯搶劫罪、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6個月,并處罰金1.5萬元。其他被告人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至4年6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以相應罰金。

非法拘禁敲詐勒索案(盤踞舞廳收取舞女)5

該案審理過程中,蓮湖區法院嚴格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為被告人指定辯護人、聘請手語翻譯,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訴訟權利。

文/圖 西安報業全媒體記者 劉曉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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