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時候要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與公司連續兩次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第二次合同到期時,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公司卻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勞動者以公司的解除行為違法為由,向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又因不服仲裁提起訴訟海澱法院經審理,認定公司解除勞動關系的行為違法,判決其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138600元,今天小編就來聊一聊關于什麼時候要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研究一下吧!
勞動者與公司連續兩次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第二次合同到期時,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公司卻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勞動者以公司的解除行為違法為由,向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又因不服仲裁提起訴訟。海澱法院經審理,認定公司解除勞動關系的行為違法,判決其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138600元。
案 情 簡 介
原告王先生訴稱,其于2010年3月入職物業公司,并于2011年10月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合同期限從2011年10月至2014年10月,到期後續簽勞動合同,合同期限從2014年10月至2019年10月。合同到期後,其多次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2020年7月,物業公司單方決定解除勞動關系,故其訴至法院。
被告物業公司辯稱,勞動合同到期後,公司相關部門負責人曾口頭就續簽勞動合同與王先生協商,王先生因要求公司補償工資為由不同意簽訂,故公司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并不違法。
法 院 審 理
法院經審理查明,物業公司與王先生連續二次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第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後,王先生多次向物業公司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物業公司均未給予答複,亦未正式通知王先生訂立合同。後物業公司于2020年7月向王先生發出解除勞動關系通知。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連續兩次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第二次勞動合同到期後,勞動者無《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在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本案中,王先生與物業公司連續兩次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第二次勞動合同于2019年10月到期,後王先生向物業公司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物業公司作為用人單位應及時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該公司未及時與王先生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是向王先生提出解除勞動關系,法院最終認定物業公司的解除行為違法并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後,物業公司提起上訴,二審維持原判,現該判決已生效。
法 官 說 法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确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确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緻,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第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時,勞動者不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權終止勞動合同。
對于勞動者而言,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一種保護,意味着工作的穩定,可以增強勞動者的歸屬感,提升其工作積極性和創造性。對于用人單位而言,在符合法定條件應當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下,用人單位應當及時與勞動者訂立,不應無故終止勞動合同,否則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文中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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