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黨政機構改革和事業單位分類改革中,國家明确規定,市縣基層機構設置,因受機構限額影響,不要求一一對應,部委、省有什麼機構,市縣就有什麼機構。可以一對一、多對一,也可以多對一。省級黨政機構基本保持60個以内,到了市一級,減少三分之一左右,到了中小縣區,減少近一半,分别為35、33個。市縣又不允許設置“部門管理機關”,也不允許像過去一樣,設立“事業局”,事業單位不允許承擔行政職能,不能像過去一樣,如果機構限額有影響,可以設置黨委、政府直屬事業機構。
在鄉鎮一級,包括街道,縣區重要部門都在鄉鎮有對應的單位,包括黨委、政府、人大、政協、武裝、民政、财政、安監、司法等,也自然也包括自然資源局,原來叫國土所,或者叫國土分局。鄉鎮的“七站八所”,就是為了對應縣局設置的機構。
事業單位改革,并沒有要求鄉鎮事業單位不承擔行政職能。同時,要求鄉鎮事業機構實行綜合改革,統籌推進。陝西、河北等地試行鄉鎮“2 1”事業機構設置模式,即綜合所有的行政執法職能,成立鄉鎮執法中心,實行統一執法,一支隊伍管執法;以政務大廳為依托,成立政務服務中心,承擔所有的便民服務職能、行政審批職能、辦事事項,讓群衆少跑腿,讓政府多跑路,推行企業和群衆到政府“最多跑一次”改革,優化服務,提高政府辦事效率;整合其他剩餘職能,成立綜合服務中心,承擔農業、衛生、司法等其餘公益服務職能和行政輔助支持職能,更好地為基層服務。改變過去縣局直轄管理模式,以鄉鎮黨委、政府統一管理為主,業務、人事都由鄉鎮統籌規劃、統一指揮,縣局隻負責業務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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