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動争議調解仲裁法》規定:
勞動争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算。
如果員工已經向企業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比如向勞動監察投訴等,仲裁時效重新計算。
如果有不可抗力或其他正當理由,仲裁時效終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2、追索勞動報酬的時效根據《勞動争議調解仲裁法》規定: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争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一年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企業拖欠工資、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未支付加班工資等情形都适用本條款。
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争議調解仲裁法規定,勞動仲裁未予受理、逾期未審理、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未規定具體期限。
4、不服終局裁決提起訴訟的時效勞動者對終局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用人單位可以自收到終局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内提出。
6、人民法院對于民事權利保護的時效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
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
員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被診斷為職業病,企業應當在事故發生之日起30天内,向當地社保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如果有特殊情況,可以申請适當延長。
企業沒有在30天内申請工傷認定,那麼此期間的工傷相關費用,由企業承擔,員工或員工親屬可以在發生工傷後1年内,自行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8、對工傷認定結果不服提起訴訟的時效員工或企業對于工傷認定結果不服的,可以在60天内向人民政府或社會保障廳提起行政複議,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對于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行政複議機關決定不予受理的、超過行政複議期限不作答複的,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決定書之日起或者行政複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對于法院判決不服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上級法院提起上訴。
9、對于勞動能力鑒定結果不服,申請再次鑒定的時效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
對于市級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果不服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向省、自治區、直轄市鑒定委員會再次提出鑒定申請。
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10、勞動能力鑒定複查的時效
工傷職工或親屬覺得在傷殘鑒定後傷情加重,可以在得到傷殘鑒定結果1年後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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