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到期後公司不續簽有用嗎?自《勞動合同法》實施以來,入職後首次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已深入人心,但勞動合同續簽往往成為用人單位HR容易忽略和棘手的問題勞動合同到期後仍繼續用工,雙方是否需要重新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是否有權選擇不續簽勞動合同?如果未續簽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又須承擔何種法律責任,接下來我們就來聊聊關于勞動合同到期後公司不續簽有用嗎?以下内容大家不妨參考一二希望能幫到您!
自《勞動合同法》實施以來,入職後首次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已深入人心,但勞動合同續簽往往成為用人單位HR容易忽略和棘手的問題。勞動合同到期後仍繼續用工,雙方是否需要重新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是否有權選擇不續簽勞動合同?如果未續簽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又須承擔何種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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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合同到期後,用人單位既不終止勞動合同,也不與員工續訂勞動合同,繼續用工需承擔何種法律風險?
如果企業在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後,既不終止勞動合同,也未與員工續簽勞動合同,很容易與員工形成事實勞動關系。上述情形下,用人單位須按照“未與員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情形承擔相應法律後果,即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續簽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自用工之日起滿1個月的次日至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1日向員工每月支付二倍工資;超過1年未續簽勞動合同的,除應自用工之日起滿1個月的次日至滿1年的前1日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資,并視為雙方自1年屆滿的當日起已訂立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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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勞動合同到期後,用人單位可以就此終止與該員工的勞動關系,不續簽勞動合同嗎?
如果員工已與用人單位訂立一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此種情況之下,用人單位在支付經濟補償金後,可以不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如果員工已與用人單位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具備了法定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在此情況下,企業沒有選擇權,除非員工自願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企業均應當與員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否則,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企業須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作為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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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用人單位不續簽勞動合同的法律錦囊及HR應對策略
1、提前通知(如有約定)。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署的勞動合同約定決定不續簽合同應當提前通知該員工的具體天數,而公司未能提前通知的,勞動者可能會要求公司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标準一般以員工上月的日工資水平按公司未提前通知的天數(扣除其中的休息日)支付。如果勞動合同中沒有約定,那麼在合同到期前通知即可。
2、《勞動合同不續簽通知書》的送達。首要選擇的方式是直接當面向員工送達,并讓其簽收;如果無法直接送達該員工,請按勞動合同約定的送達地址郵寄送達,并在公司公告欄進行公告張貼送達。用人單位通知員工前來領取、查閱該通知書時,請注意保留電話錄音、微信、郵件等過程性的證據。
3、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到期,如果用人單位不續簽合同或者要求降薪續簽合同而員工不同意續簽的,則用人單位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用人單位就應當與其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以勞動合同到期為由,終止雙方勞動關系,則用人單位需按經濟補償金的雙倍标準支付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違法終止勞動合同的賠償金。
4、出具終止勞動關系的有效證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應當在終止勞動合同之日起7日内為勞動者出具終止勞動關系的有效證明。勞動者可以憑有效證明材料,直接辦理失業登記手續,領取失業保障金。
5、簽訂終止勞動合同的補償協議。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就終止勞動合同達成一緻意見,雙方可就勞動合同期間已屆滿,雙方确認不再續簽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的支付,在職期間的工資等内容簽訂協議書,以明确雙方的權利義務已結清。如果用人單位無法跟員工簽署該協議,請注意在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時保留支付憑證(支付流水、收據等),并備注為“勞動合同期滿不續簽的補償金”,也可以在辦理工作交接手續時,在公司的交接單(離職單)上注明該員工已領取補償金及其金額,并注明該員工與公司間的權利義務已結清,該交接單的尾部應當有員工的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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