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産假期間的工資和生育津貼怎麼發

職場 更新时间:2024-08-31 19:08:57

産假期間的工資和生育津貼怎麼發?隻要記住總的原則:女性産假期間視同全勤,用人單位繳納了生育保險的,則女職工可以申請生育津貼,而且如果生育津貼總數額小于産假期間應得工資福利總數額的,用人單位是需要補足差額工資的但是如果用人單位沒有繳納生育保險,則由用人單位支付産假期間的工資,一分不能少,下面我們就來說一說關于産假期間的工資和生育津貼怎麼發?我們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這個問題吧!

産假期間的工資和生育津貼怎麼發(女職工生育津貼到底怎麼發)1

産假期間的工資和生育津貼怎麼發

隻要記住總的原則:

女性産假期間視同全勤,用人單位繳納了生育保險的,則女職工可以申請生育津貼,而且如果生育津貼總數額小于産假期間應得工資福利總數額的,用人單位是需要補足差額工資的。但是如果用人單位沒有繳納生育保險,則由用人單位支付産假期間的工資,一分不能少。

下面分别解釋相關概念:

作為勞動者,務必要清楚,生育津貼≠産假工資,産假工資是要大于生育津貼的。

什麼是産假工資?

其實就是産假期間的工資。以河南省為例,依照《河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25條“……婚假、産假、護理假期間視為出勤” 這裡的“視為出勤”意思就是視為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用人單位應當按時足額支付其工資和福利待遇。即所謂“産假工資”,也即無論用人單位是否參加了生育保險均應當支付女職員産假期間的工資和福利待遇。

那什麼是生育津貼?

“生育津貼”的概念則系根據《社會保險法》第53條“職工應當參加生育保險,由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不繳納生育保險費。”第54條:“用人單位已經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其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

根據《河南省職工生育保險辦法》第11條:”女職工符合人口與計劃生育有關規定生育或者終止妊娠,在下列法定産假期間由領取工資改為享受生育津貼,……但國家機關和其他由财政負擔工資的用人單位的女職工生育、終止妊娠,不享受生育津貼,産假期間的工資由用人單位照發。”

根據以上規定,交納生育保險實際是為企業減輕了一部分工資負擔,此外交了生育保險才會有生育補貼一說。

那如果用人單位沒有為職工交納生育保險呢?還以河南省為例,根據《河南省職工生育保險辦法》第21條:“用人單位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參加生育保險的,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的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标準支付。”也就是用人單位仍然負有支付産假工資的義務,但員工不過是不能再享受生育津貼了。

即便是用人單位交了生育保險,職工享受生育津貼,但是如果生育津貼低于員工實際工資水平的呢?

根據《河南省職工生育保險辦法》第11條:“……生育津貼低于女職工生育或者實施計劃生育手術前工資水平的,差額部分由用人單位補足。”。

這裡勞動者就得提醒自己了,實踐中,很多企業申報的生育保險工資繳費基數往往低于員工實際工資水平,由此導緻員工所獲得的生育津貼往往也較少,因此都是需要補足工資差額的。

但是勞動者要麼不好生意去向單位主張這部分差額,要麼等到意識到時可能要不成了,為什麼呢?

因為法律規定你主張權利有時間上的限制。這裡就是勞動者維權中容易敗訴的地方

根據我國《勞動争議調解仲裁法》第27條“ 勞動争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争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法律是啥意思呢,其實就是催你盡快主張權利,你要麼從單位支付工資後馬上主張自己的權利,要麼也要在解除勞動關系後一年内主張,但是鑒于司法實踐對此有不同的認識,我們還是建議勞動者在單位發了産假工資後立刻要主張這部分工資差額,不要想着找後賬。

最後一個問題,生育津貼怎麼計算的,又是怎麼發的?要扣個稅嗎?

首先,根據《河南省職工生育保險辦法》第11條:“……生育津貼日标準按照女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除以30計發,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生育津貼低于女職工生育或者實施計劃生育手術前工資水平的,差額部分由用人單位補足。……”。這裡就涉及到一個關鍵問題,你的生育津貼的标準是和你單位申報的工資水平息息相關的,如果你所在單位申報基數較低,那麼享受的生育津貼标準自然也不高。

其次,如何申請,又怎麼發?

以鄭州市為例,根據《鄭州市職工生育保險辦法》第二十一條:“生育津貼原則上由用人單位向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申領,一次性生育補助金由本人或其委托人向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申領。申領生育津貼或一次性生育補助金應提交下列材料:(一)人口與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出具的生育證明或者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的證明;(二)待遇享受人的身份證,受委托代為領取的,提交委托人出具的委托書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證;(三)定點醫療機構(含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下同)出具的嬰兒出生、死亡或者流産證明、計劃生育手術證明和收費憑證等;(四)男職工的配偶無工作單位的,提交男職工所在單位及其配偶所在的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無工作單位的證明;(實踐中已經改為承諾書形式)(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醫療保險經辦機構依法規定的其他證明材料。”。

鄭州市情況,生育津貼原則上由用人單位向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申領。目前生育津貼除非特殊情況無法直接撥付到申請人個人賬戶。對于單位賬戶被查封的導緻資金被退回的,鄭州市醫保局答複的是參保單位和個人如查詢到生育津貼發放失敗退回的情況,可以通過各區醫療保障中心生育保險經辦窗口,申請将生育津貼撥付至個人賬戶。

那如果單位按照先發工資後結算生育津貼的模式支付産假工資要不要扣稅?

答案是免稅。依據《财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生育津貼和生育醫療費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财稅〔2008〕8号)文件規定:“生育婦女按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的生育保險辦法,取得的生育津貼、生育醫療費或其他屬于生育保險性質的津貼、補貼,免征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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