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18年11月,李某、彭某兩人出資成立廣東東莞市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公司主要經營各類産品的網絡推廣服務。2019年7月,為謀取非法利益,李某和彭某從劉某處接到非實名微信号綁卡實名訂單後,随後交給下線代理“貓貓”(網名)等人,由下線通過微信、QQ等方式聯系他人,以金錢引誘對方将自身的姓名、身份證号碼、銀行卡等信息綁定在非實名微信号上變成實名微信号,綁卡成功後,由該公司員工對接聯系,并且收集記錄下線上報的審核結果,審核合格後向下線支付綁定公民信息費用,公司從中賺取差價,已經完成實名認證的微信号則有公司出售牟利。經公安機關查獲,該公司累計将4萬多個非實名微信号變成實名微信号,非法獲利40餘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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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解】所謂個人信息,包括個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号碼、生物識别信息、住址、電話号碼、電子郵箱、健康信息、行蹤信息等等。微信号剛剛出現時,屬于新生事物,很多人在注冊微信号時均未實名注冊,微信号在市場上普遍使用時,有些人由于微信号注冊的規定和限制,已無法再次進行實名認證,給日常生活造成極大的不便,李某、彭某正是利用這一所謂的商機,獲取非實名認證的微信号給人綁定實名認證後出售謀取暴利,但他們的行為已構成犯罪。
依照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以及有關司法解釋, 凡是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五千條以上、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屬于情節嚴重,即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所以說個人信息不容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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