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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到offer還要繼續找工作嗎

圖文 更新时间:2024-09-08 18:47:31

緻力于為北京地區的勞動者服務。如有勞動争議案件,可以關注公衆号“勞動糾紛講堂“後。本律師團隊采用後付費模式,即收到案件款項後支付律師費用。

引言

近日一則熱搜又引起了網友的熱議,就是國内知名電動車品牌小鵬毀約,導緻20多名應屆生無法入職。事後據媒體報道,小鵬汽車賠償每名應屆生5000元。而作為當事人的應屆畢業生則浪費了一次寶貴的校招機會。小鵬給的理由是業務調整,部分人員拟入職的業務被裁掉。這種事情并非隻發生在應屆生校招中,實際上社招中很多職場人在取得明确的Offer,談定薪酬、崗位等必要内容,就會跟原工作單位提出辭職,從而去新單位入職。假如在入職之前,已經辦理了離職手續,而新的用人單位此時以種種理由不簽訂勞動合同辦理入職。如何主張自己的權益?很多職場人并沒有一個明确的态度。有的自認倒黴,有的痛罵幾句選擇另擇下家。實際上這種情況屬于新用人單位的締約過失,可以明确的要求其賠償。

拿到offer還要繼續找工作嗎(拿到Offer也并非高枕無憂)1

案例簡述

蘇州黃女士在收到新單位的offer後,向原用人單位提出了離職。并于一周後辦理了離職交接手續,完成了離職,也于當月20日起中斷。而新用人單位在發出offer,載明黃女士應聘人事主管崗位面試通過,試用期3個月,試用期工資7500元,轉正後9000元。如接受請回複。黃女士回複并确認接受。但是一周後在黃女士已經辦理完離職手續的次日。新用人單位通知黃女士撤銷聘用通知。黃女士申請勞動仲裁,當地仲裁委以不屬于勞動仲裁受案範圍為由撤銷案件。黃女士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判決結果

一審法院:判決賠償原告三個月試用期工資22500元。

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裁判主旨及法律解讀

法院認定用人單位在訂立合同過程中,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導緻對方信賴利益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首先,被告公司向黃女士發出聘用通知,黃女士按照公司的要求予以回複,明确接受該聘用通知,表明雙方存在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合意,但被告公司因存在更好人選單方撤銷該聘用通知,明顯有違誠實信用原則;其次,黃女士因信賴被告公司公司發出的聘用通知,已于收到通知當日向原單位申請辭職,後辦理交接及解除原勞動合同,被告公司撤銷聘用導緻黃女士無法入職産生損失,結合黃女士陳述該年9月後社保中斷、當年12月才入職新單位,故法院認定黃女士主張按被告公司聘用通知的試用期工資标準,計算3個月的損失22500元,有相應的事實及法律依據,法院予以支持。

offer或者聘用通知在法律性質上屬于要約,是希望和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一個意思表示。

要約可以撤銷,但是按照合同法相關規定,

《合同法》第十八條規定,按照要約理論,要約可以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用人單位欲撤銷錄用意向函,需要在應聘者(受要約人)發出同意承諾通知之前,也就是發出同意入職郵件之前,到達應聘者郵箱。

實務中對以上撤銷錄用意向函的行為,大多定性為違反先合同義務,用人單位需要承擔締約過失責任。法院大多按照締約過失責任來處理“勞動合同已經成立,但未實際用工”這一問題。

實務建議

offer或聘用通知被認定為要約的前提是載明訂立勞動合同的一些必要的内容,且清晰明确。比如勞動合同年限,崗位職責,薪酬待遇、入職時間等。如果約定不明,有可能不被認定為要約。

所以勞動者一定要求新用人單位在offer中明确必要的信息,保證自己的權利。

關于此種類型締約過失責任的賠償金額,法律上尚無明确規定。并非都如本案中賠償3個月試用期工資。部分地區有出台了相關的細則僅供參考,有的案例隻賠償了一個月薪酬,也如本文案例中黃女士獲得的賠償金額超過1個月。

《深圳經濟特區和諧勞動關系促進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尚未用工,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相當于一個月工資标準的賠償金和為訂立、準備履行勞動合同而支出的必要費用。

所以廣大勞動者在跳槽過程中如果遇到出爾反爾的用人單位,不要忍氣吞聲,可以尋求法律幫助,要勇敢的捍衛自己的權利,維護正常的職場秩序。

拿到offer還要繼續找工作嗎(拿到Offer也并非高枕無憂)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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