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聞記者 郝瑩
11月23日,紹興的楊先生再次接到法院要強制執行變更房産證的通知,他和妻子陳女士花費110萬元購買的房屋,産權轉移登記已被撤銷,正面臨無家可歸的風險。
11月24日,楊先生告訴封面新聞記者,他于2017年4月購買的一處房産,在辦理過戶、裝修入住近一年後突然被告知,自己家的房産涉及糾紛被“預查封”。奇怪的是,此前的房主也不知道房屋被查封,“買房後還順利地過戶了。”楊先生說。
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涉案房屋作出終審判決時認為,紹興市國土資源局未盡審慎查驗之職責,楊先生的房屋轉移登記行為依法應予以撤銷。
110萬購買房屋,産權證被撤銷
楊先生辦理的不動産權證
2017年4月,楊先生花費110萬元購買了紹興市的一處房産,通過中介市場與房東談好價格,簽訂房産轉讓合同,在4月18日順利辦理過戶,辦齊了不動産權證書和房産證。
“購買時還是個毛坯房,我們花了30多萬裝修好才搬進來,18年3月,突然接到市政府的電話,說房子有糾紛,是預查封的房子,讓我們交個說明。”楊先生夫婦提交了相關材料和說明後,問題卻沒有得到解決,反而收到了房産權屬登記需要撤銷的判決書。“我花錢買了房子,所有手續都是合法辦的,如果房子有糾紛為什麼還可以辦理過戶,都住了這麼久突然把我的房産證撤銷了。”
楊先生購房簽訂的合同
據悉,原房東茹某與葉某光曾于2016年産生買賣合同糾紛,作為債權人,葉某光申請了财産保全,凍結茹某名下資産。
楊先生提供2018年6月紹興市政府出具的行政複議決定書顯示,葉某光向紹興國土資源局提出申請,要求确認涉事房屋權屬登記違法并撤銷。紹興市越城區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2日,查封了茹某名下的這套涉事房産,查封期限36個月。
由于茹某在規定期限内仍未履行債務,2018年1月,葉某光向法院申請執行,此時才發現茹某名下的房産已經過戶到了陳女士(楊先生妻子)名下,導緻申請人的債權無法實現。
因此,葉某光提出撤銷該房産的權屬轉移登記。2020年8月,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涉案轉移登記行為錯誤,予以撤銷。
不動産登記機構職責交接,預查封無效
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判決書顯示,審理查明,紹興市越城區人民法院裁定,凍結茹某的個人财産及房産,紹興市鏡湖新區房地産管理所于2016年3月22日對茹某名下房産予以預查封。
紹興電視台全媒體此前報道,法院執行後,紹興市鏡湖區房管所出具了協助執行通知書回執。随後,越城區法院向葉某光出具了财産保全情況告知書,稱已于3月22日預查封茹某名下房産。
楊先生咨詢律師得知,《房地産管理法》規定,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的房地産不得轉讓。“要是真的查封了,為什麼我能過戶這個房子呢?”他感到疑惑。
紹興市國土資源局在判決書中辯稱,陳女士與茹某在轉移登記不動産時,所提交的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并不存在法律禁止辦理的情形。
紹興市于2015年10月29日-30日頒發的一系列文件明确界定,調整不動産登記機構,市國土資源局内設不動産登記局,設立紹興市不動産登記服務中心。至此,原鏡湖新區房管所等已無房屋登記的法定職責。國土資源局于2016年1月20日啟用不動産登記專用印章,用于不動産權證、檔案查詢以及查(解)封登記專用等相關業務蓋章。
因此,鏡湖新區房管所對房産做出的預查封無效。
法院未認定善意第三人,省高院已立案
終審判決顯示,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紹興市機構編制委員會于4月29日才做出通知,明确撤銷鏡湖新區房管所,其查封職能仍具有法律效力。市國土資源局同意涉案房産被轉移,為未盡審慎查驗之職責作出的涉案轉移登記行為錯誤,因此判決轉移登記行為違法。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涉案房屋由第三人善意取得,故轉移登記行為予以撤銷。
楊先生夫婦的委托人李軍民律師向封面新聞記者解釋道:“最高法對于審理房屋登記案件做了相關規定,被訴房屋登記行為違法但判決撤銷給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房屋已為第三人善意取得的,判決确認被訴行為違法,不撤銷登記行為。”
浙江省高院已立案
他表示,楊先生夫婦通過中介公司購買房産,以110萬元的合理市場價格成交,在交易過程中辦理相關手續,盡到了審查義務,購得房産後自己裝修入住。以上種種已經可以證明他們沒有與原房主茹某惡意串通轉移财産,屬于第三人善意取得。“但是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并沒有認定陳女士是善意第三人,因此受委托繼續上訴,目前案件正在由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李律師說。
楊先生表示,自己隻是合法地買了一套房子,唯一的訴求就是保住自己的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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