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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賣出去的房子還能要回來嗎

生活 更新时间:2025-02-25 01:34:24

拆遷賣出去的房子還能要回來嗎?浙江甯波鄞州區人民法院近日披露了一則二手房買賣糾紛的判例——事情有點特殊,涉及的是甯波老江東一套在過戶的第二天就被列入拆遷範圍的二手房,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拆遷賣出去的房子還能要回來嗎?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拆遷賣出去的房子還能要回來嗎(房子賣出第二天)1

拆遷賣出去的房子還能要回來嗎

浙江甯波鄞州區人民法院近日披露了一則二手房買賣糾紛的判例——事情有點特殊,涉及的是甯波老江東一套在過戶的第二天就被列入拆遷範圍的二手房。

01

2021年,家住鄞州東吳鎮的劉大媽委托好友小楊,幫其在老江東地段尋找一套合适的二手房。

小楊通過甯波某中介公司,物色到了正在出售的老江東一套55平方米的房屋。房東是陳先生。

之後,陳先生與劉大媽、甯波某中介公司簽訂房屋買賣中介合同,劉大媽按約向陳先生全額支付了購房款200萬元。

幾天後,劉大媽與陳先生簽訂房屋買賣合同,雙方在同日辦理了房屋過戶手續,并約定第二天交付房屋。

然而第二天,甯波市鄞州區人民政府發布征收公告,陳先生剛剛賣掉的這套房子,正好在公告确定的拟征收範圍之内……

02

得知房子可能拆遷,陳先生立即聯系了劉大媽和小楊,想要取消這筆二手房交易。

劉大媽自然是不肯的。溝通無果後,陳先生不僅拒絕交付房屋,還将劉大媽、甯波某中介公司起訴至鄞州法院,并将小楊列為第三人,請求判令:

解除房屋買賣中介合同和房屋買賣合同,被告劉大媽将涉案房屋不動産權變更登記于陳先生名下,陳先生退還購房款200萬元。

庭審中,陳先生說,按拆遷政策,我原來的房子能置換一套90平方米以上的安置房,哪怕按3萬/㎡計算,虧損也在100萬元以上!兩被告明知這裡要拆遷,卻故意隐瞞……

劉大媽答辯了三點:

我年紀大了,委托小楊尋找房源,陳先生是自己主動賣房的,這樁交易是你情我願的呀。

其次,這套房子所在的小區可能要拆遷的消息,早已衆所周知,連小區門口的保安都知道了,陳先生作為業主怎麼會毫不知情呢?況且我已經将房款全額付清,過戶手續也辦了,房屋買賣合同已履行完畢。

因拆遷工作尚在進行中,這套房子最終是否會拆遷,還沒有定論,陳先生的訴請有違誠信原則。

3

那法院是怎麼判的呢?

經審理後,鄞州法院駁回了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法院給出的理由如下:

原告與兩被告之間的房屋買賣中介合同、原告與被告劉大媽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成立并生效。

陳先生與劉大媽關于涉案房屋的價格、過戶及交付時間等重要條款的約定,都是出自雙方的真實意願,且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當天就辦理過戶手續是陳先生本人的主張,而并非劉大媽與小楊的要求。

承辦法官在實地走訪涉案房屋所在社區後,了解到該區域已有較長時間流傳即将拆遷的消息。陳先生在多家中介公司挂牌出售房屋,其對于房屋的基本情況應有所了解,才能最終确定房屋價格。故陳先生對于涉案房屋可能面臨拆遷應有一定的預見性,并将該因素納入定價的考量範圍内,且最終的成交價格并未低于當時該小區正常的市場價格。

劉大媽已經全額支付了合同約定的購房款,房屋過戶手續也已辦理完畢,陳先生并不能證明繼續交付房屋會産生明顯不公平的不利影響。故陳先生主張依情勢變更原則解除合同,法院不予支持。

該案二審維持原判。目前該案判決已生效,涉案房屋已交付完畢。

法官說法

此案的承辦法官張波萍介紹道,本案原告以情勢變更為由主張解除合同。

情勢變更原則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後,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的原因(當事人不可預見的事情的發生),緻使合同的基礎動搖或喪失,若繼續維持合同原有效力顯失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應允許變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

情勢變更原則隻有在合同賴以成立的基礎發生巨大變化,緻使繼續履行将顯失公平,導緻一方明顯有利、另一方明顯受損,雙方當事人的利益嚴重失衡時才适用。

本案不能适用情勢變更原則的理由為:

一、涉案房屋所在區域較長時間流傳即将拆遷的消息。原告為出售房屋,在多家中介機構挂牌,其對于包括房屋即将面臨拆遷在内的基本情況應有所了解,并将該因素納入定價的考量範圍之内,故拆遷并不屬于不可預見的事情。

二、情勢變更原則隻考慮“繼續履行合同”是否顯失公平。本案雙方的房屋買賣合同已經完成了全額付款及過戶手續,被告的合同義務已經履行完畢,原告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合同目的已經實現,故不存在繼續履行合同顯失公平的情形。

法條鍊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條規定:

合同成立後,合同的基礎條件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當事人一方明顯不公平的,受不利影響的當事人可以與對方重新協商;在合理期限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轉自 | 新華視點

來源: 溫州商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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