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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公司監事被起訴過

生活 更新时间:2025-03-26 07:07:38

注冊公司監事被起訴過(案說公司法監事以公司名義起訴高級管理人應當注意)1

注冊公司監事被起訴過(案說公司法監事以公司名義起訴高級管理人應當注意)2

【說明】

每周案例研習,系法律商業雙驅動的萬程通商團隊的每日固定學習會。本文分享的案例,系萬程通商團隊于2021年12月6日集體學習的案例。

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政策的要求,即日起,我們學習分享的案例,将隐去主體及案号信息。給您帶來不便,我們深表歉意。

如您需案例全文,可後台留言,我們會盡快聯系您,發送全文。

【裁判要旨】

公司監事應其他股東的書面請求,以公司名義向高級管理人提起損害公司利益責任糾紛之訴,在主觀上應當要求高級管理人員存在重大過失。在此情形下,才能認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構成違反忠實、勤勉義務。案涉監事未能舉證證明其主觀存在重大過失、客觀造成實際損失,法院不予支持。

另外,監事以公司名義向高級管理人提起損害公司利益責任糾紛之訴過程中産生的費用屬于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屬于公司治理的必要成本支出,在無明顯反證的情況下,不能認定為公司所遭受的損失,故而由公司承擔。

【關聯法條】

公司法T54: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并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公司法T56: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公司法T151: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執行公司職務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情形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法院提起訴訟。

公司法T152: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要求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列席會議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列席并接受股東的質詢。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如實向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不得妨礙監事會或者監事行使職權。

【訴訟主體】

上訴人(原審原告):甲公司。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李某某。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劉某某。

【基本案情】

上訴人甲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李某某、被上訴人劉某某損害公司利益責任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第四中級法院【】号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後,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甲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徐某、孫某,被上訴人李某某、劉某某共同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陳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請求】

1. 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支持甲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2. 本案全部訴訟費用由李某某、劉某某承擔。

事實和理由:

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違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錯誤,應予撤銷。

一、李某某、劉某某對甲公司負有勤勉、忠實義務,且該二人負有舉證責任,一審法院要求甲公司承擔舉證責任的做法違反法律規定和司法慣例。

1.一審法院對于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盡到的勤勉、忠實義務所應達到的标準認定有誤。法律對公司董事的勤勉、忠實義務規定較為原則,沒有相應的細化标準,但不等于沒有标準。另案判決中載明,判斷董事的勤勉義務應當采取适度标準,就是董事應當善意、合理、審慎地履行自己的職責,盡到處于相似位置上的普通謹慎的人在相同或類似情況下所需要的注意義務,當董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時候,董事應當就自己善意、合理、審慎地履行職責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2.李某某、劉某某以各種無端理由推脫并怠于提供監事履職所需的相關資料,實質就是為了妨礙了公司監事履行職權。二人擅自修改乙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以下簡稱乙合夥企業)的出資期限,幫助該股東逃避出資義務,未經公司股東會決議擅自對外投資設立珠海泰吉煜森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且讓公司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等等違反勤勉、忠實義務,侵害公司及各股東根本利益的惡劣行為,已經嚴重影響到公司的正常運營,更是肆意侵害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據此,足以認定李某某、劉某某違反了對公司的勤勉、忠實義務,并且達到了證據确實充分的程度。

二、李某某、劉某某違反勤勉、忠實義務對甲公司造成了實質損害,且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明顯的因果關系。

1.甲公司監事王某在(2019)002号《關于監事檢查事項的确認》的回函第三條【費用及承擔】明确指出:①根據《公司法》第54條、第56條的規定,對公司監事或其委托代理人依法履行職責産生的所有費用由公司承擔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據。②因檢查工作所涉及到的費用及其明細需要實際發生才能确定,要求監事在工作開展前回複“明确告知該項工作需要公司承擔的費用金額及限定金額”的做法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③對“超出的費用由監事方承擔”的說法,需要執行董事李克純先生/女士、實際控制人劉某某先生/女士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據或章程規定。針對前述監事對于專業服務費用回應的事實,一審法院認定錯誤。

3.本案中,監事履職而發生的專業領域機構和人員協助的服務費用符合市場規則,且已經簽訂了合法有效的合同,甲公司負有履行的義務。

4.如果李某某、劉某某遵守法律、恪守職責,不濫用控制和過度支配公司的便利,本案中産生的會計、法律服務相關費用就會避免,因此,由于李某某、劉某某惡意阻礙公司監事履職,侵害公司利益的行為與前述費用之間存在直接的因果關系,且屬實質損失,應由李某某、劉某某承擔。

5.至于監事履職所産生的費用,無論監事是否要求公司予以報銷,均不能抵銷李某某、劉某某的過錯和應向公司承擔的責任。

三、李某某、劉某某實質掌控着監事履職所需要的全部資料,在公司負有義務的情況下,同樣負有交付和提供責任。

1.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享有一定的權利,同時也承擔一定的義務。公司監事依法享有檢查公司财務、監督執行董事、經理執行職務、要求執行董事、經理糾正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等權利。

2.法律和公司章程未規定公司可以拒絕監事檢查公司财務,李某某、劉某某實質掌控相關的會計資料而負有提供義務。

3.李某某、劉某某的行為實屬侵害公司利益,監事有要求糾正的權利,要求李某某、劉某某向公司提供監事履職所需要資料,完全能夠解決監事行使職責從而解決公司治理瓶頸,無需另案解決。

【被上訴人辯稱】

不同意甲公司的上訴請求及理由。

1. 李某某、劉某某不負有舉證責任,仍應堅持誰主張誰舉證的規則。

2. 李某某、劉某某并未違反勤勉、忠實義務,未對甲公司造成損失。

3. 監事以監事的名義提起訴訟要求行使股東權利沒有任何依據。

【一審認為】

本案中,王某作為公司監事,以公司名義對公司執行董事李某某、公司控股股東劉某某提起損害公司利益賠償責任糾紛之訴,屬于公司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的侵權損害賠償訴訟。一審法院的争議焦點為:一是本案原、被告主體是否适格;二是李某某、劉某某是否違反了忠實、勤勉義務,甲公司所主張15萬元是否系二人違反忠實、勤勉義務給甲公司造成的實際損失;三是李某某、劉某某應否承擔如實提供監事履行職權所需資料的責任。一審法院将逐項進行分析。

一、本案原、被告主體是否适格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執行公司職務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情形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法院提起訴訟。

《最高法院關于适用<中國公司法>若幹問題的規定(四)》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依據《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的,應當列公司為原告,依法由監事會主席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代表公司進行訴訟。

本案中,甲公司系有限責任公司,未設監事會。王某作為公司監事,依據公司股東鄭梭南、司聃于2019年9月5日作出的請求提起訴訟通知書,以公司名義對公司執行董事李某某、公司股東劉某某提起損害公司利益賠償之訴,符合《公司法》及《最高法院關于适用<中國公司法>若幹問題的規定(四)》的規定,故原告主體适格。李某某為公司的執行董事,而劉某某為公司控股股東,符合上述法律規定,為本案适格被告。劉某某辯稱2020年4月前其并非公司高管,但從李某某、劉某某在本案一審中提供的郵件、聲明等證據來看,劉某某不僅為甲公司的控股股東,同時系甲公司的高管人員,故對其該項辯稱意見一審法院不予采納。

二、李某某、劉某某是否違反了忠實、勤勉義務,甲公司主張的15萬元損失是否系李某某、劉某某違反忠實、勤勉義務給公司造成的實際損失

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第一百四十八條的規定以及公司法理,董事、高管人員的忠實義務,是指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管理公司、經營業務、履行職責時,必須代表全體股東為公司最大利益努力工作。當自身利益與公司利益發生沖突時,必須以公司利益為重,不得将自身利益置于公司利益之上;勤勉義務是指董事、高管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應當盡職盡責管理公司業務。對于董事、高管人員是否盡到勤勉義務的認定,應當達到主客觀相一緻的标準,即應以普通謹慎的董事、股東在同類公司、同類職務、同類相關情形中所應具有的注意、知識和經驗程度作為衡量标準。同時,《公司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了董事、高管對監事會的義務,即董事、高管人員應當如實向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不得妨礙監事會或者監事行使職權。

在公司提出董事、高管人員違反上述義務時,對其主張負有舉證責任,舉證證明董事、高管人員有違反忠實、勤勉義務的行為,該行為給公司造成損失或董事、高管人員因此獲利。本案中,甲公司主張李某某、劉某某以各種理由推脫并怠于提供監事索要的相關資料,妨礙了公司監事行使職權。因李某某、劉某某不配合王某行使監事職權,才産生了聘請會計師、律師的費用,該費用即為李某某、劉某某違反對公司的忠實、勤勉義務,給公司和其他股東造成的實際損失。

對此,一審法院認為,根據已查明的事實,甲公司在王某2019年8月5日發出《通知一》要求對公司開展财務專項及相關檢查時,于2019年8月6日向王某發出《關于監事檢查事項的确認》文件,并告知需要審計協議各方讨論審計費用事宜。而王某在對公司确認事項的回複中就公司提出的審計費用過高,與審計公司人員進行讨論等事宜未作回應;

其次,王某針對公司的确認函及回複信息,僅提供證據證明後續發出《通知二》等,向公司及李某某、劉某某列出開展審計所需的數十項明細材料,包含财務原始憑證等财産資料外,以及公司成立以來的組織結構、人事、投資和其他合同等相關法律文件、函證、關聯方交易資料、抵押、擔保資料以及對外投資資料等若幹資料,且給公司預留的資料準備時間僅兩周左右。

再次,王某以甲公司名義主張的15萬元,僅3萬元提供了律師事務所的咨詢服務費發票,其餘費用尚未實際發生;王某已付的3萬元費用如确系履行監事職責所産生,應由公司承擔,這屬于公司治理的必要成本支出,而不能認定為公司所遭受的損失。

綜上,甲公司未能證明李某某、劉某某有妨礙監事行使職權的行為,抑或違反了忠實、勤勉義務,甲公司要求李某某、劉某某賠償公司損失15萬元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一審法院不予支持。應當指出,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監事履行職責所産生的費用由公司承擔。王某作為公司監事,可就其為履行職責所墊付的相關費用,要求公司予以報銷。公司不予報銷的,可以以個人名義,另行向公司主張。

三、李某某、劉某某應否承擔如實提供監事履行職權所需資料的責任

根據《公司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監事可以行使以下職權:“(一)檢查公司财務;(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甲公司《章程》第十八條亦約定:“監事行使下列職權:(一)檢查公司财務;(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故王某作為甲公司監事,可以在《公司法》規定範圍内以及公司章程的約定範圍内行使職權。

而本案王某系應其他股東的書面請求,作為監事以公司名義提起的損害公司利益責任糾紛。在損害公司利益責任糾紛中,公司直接訴訟的,以公司為原告,監事為代表人,其調整他人侵害公司利益給公司造成損失這一法律關系,并不解決監事如何行使監事職責的公司治理問題,故一審法院對甲公司提出的李某某、劉某某如實提供監事履行職權所需資料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監事王某可通過其他合法途徑另行解決上述争議。

一審法院依照《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适用法》第十四條第一款、《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最高法院關于适用<中國公司法>若幹問題的規定(四)》第二十三條第一款、《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二百五十九條規定,判決:駁回甲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二審認為】

李某某為美利堅合衆國國籍,本案為涉外民事訴訟案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的規定,本案應當适用涉外民事訴訟的特别程序進行審理。關于處理本案訴争的準據法确定問題,《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适用法》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法人及其分支機構的民事權利能力、民事行為能力、組織機構、股東權利義務等事項,适用登記地法律。”本案中,甲公司的登記地在中國北京市,故本案應适用中國法律。

本案中,甲公司以李某某、劉某某作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阻礙監事履行職權導緻甲公司産生聘請會計師、律師的費用等損失為由主張李某某、劉某某就上述損失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李某某、劉某某辯稱,李某某、劉某某并未違反忠實及勤勉義務,未對甲公司造成損失。結合雙方的訴辯意見,本案二審期間的争議焦點為:一、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是否違反忠實及勤勉義務;二、甲公司是否存在損失;三、公司損失與甲公司所主張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忠實義務及勤勉義務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

一、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是否違反忠實及勤勉義務

(一)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勤勉義務和忠實義務的範圍

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第一百四十八條的規定,為了防止發生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道德風險,《公司法》規定了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對公司的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并規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忠實義務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管理公司、經營業務、履行職責時,必須代表全體股東為公司最大利益而努力工作,當自身利益與公司利益發生沖突時,必須以公司利益為重,不得将自身利益置于公司利益之上。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勤勉義務要求行為人履行其職責時必須表現出一般審慎者處于相似位置時在類似情況下所表現出來的勤勉、注意和技能,同時,在從事公司經營管理活動時應當恪盡職守,盡到其所應具有的經營管理水平。因此,認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是否違反勤勉義務應當以其職責範圍來判斷。

本案中,在判斷李某某、劉某某是否違反忠實、勤勉義務,應當審視其在職責範圍内是否存在違反上述義務的行為,即其是否履行了職責。《公司法》第一百五十條第二款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如實向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不得妨礙監事會或者監事行使職權。”故,李某某、劉某某有義務如實向監事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不得妨礙監事會或者監事行使職權。

(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忠實、勤勉義務的主觀要件審查

忠實、勤勉義務的判斷包括主觀和客觀兩個方面,在主觀上應當要求高級管理人員存在重大過失。隻要董事、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盡到了适當的注意義務,按照公司的日常運作模式發揮了管理作用,根據公司決策認真執行,法院不宜對公司的内部行為過多幹涉,隻有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根據主客觀相結合的标準進行衡量,在屬于重大過失、過錯的情形下,才能直接認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構成違反忠實、勤勉義務。

本案中,第一,根據已查明的事實,甲公司在王某2019年8月5日發出《通知一》要求對公司開展财務專項及相關檢查時,于2019年8月6日向王某發出《關于監事檢查事項的确認》要求讨論審計費用及相關事項。而王某在對公司确認事項的回複中就公司提出的審計費用過高,與審計公司人員進行讨論等事宜未作回應。第二,王某針對公司的确認函及回複信息,僅向公司及李某某、劉某某提出了備查材料等要求,仍未就審計費用等甲公司提出的問題進行回應,且給公司預留的資料準備時間僅兩周左右。因此,根據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李某某、劉某某在案涉監事履行職責事項上存在重大過失或故意。

二、甲公司是否存在損失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忠實、勤勉義務而承擔賠償責任的前提系公司存在損失。本案中,甲公司主張的損失是監事行使職權支付的聘請會計師、律師的費用15萬元。李某某、劉某某不予認可。對此,第一,根據現有證據,甲公司主張的15萬元,僅3萬元提供了律師事務所的咨詢服務費發票,其餘費用尚未實際發生。第二,根據《公司法》第五十四條、第五十六條的規定,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故,王某已付的3萬元費用如确系履行監事職責所産生,應由公司承擔,這屬于公司治理的必要成本支出,在無明顯反證的情況下,不能認定為公司所遭受的損失。因此,根據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甲公司存在損失。

三、公司損失與甲公司所主張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忠實義務及勤勉義務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

即使公司存在損失,也隻有在公司的損失系因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忠實、勤勉義務而導緻的情況下,才應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擔賠償責任。因果關系的争議主要源自于應由誰舉證證明,是由公司舉證證明損失系因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忠實、勤勉義務的行為造成的,還是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舉證證明公司的損失與其行為無關。在判斷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是否損害公司利益時,應審查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是否違反了忠實、勤勉義務,鑒于公司與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之間的信任關系,應當由主張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忠實、勤勉義務的公司承擔對違反忠實、勤勉義務的舉證責任。本案中,甲公司并未提交充分證據證明客觀上李某某、劉某某在履職過程中确實給公司造成損失且存在主觀上的重大過失或過錯。

綜上,甲公司主張本案訴争費用系李某某、劉某某違反勤勉及忠實義務給公司造成的損失,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另,關于甲公司訴請的李某某、劉某某如實提供監事履行職權所需資料。王某作為甲公司監事,可以在《公司法》的規定範圍内以及公司章程的約定範圍内行使職權。但本案訴争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損害公司利益責任糾紛,并不解決監事如何行使監事職責的公司治理問題。故,一審法院未予支持甲公司該項訴請,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

綜上,甲公司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應予維持。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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