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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勞動合同試用期幾個月合理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2-01 10:20:50

今天粉絲給我提了這樣一個問題,我在這裡解答!

這當然是合理的。

關于試用期的長短問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一年勞動合同試用期幾個月合理(勞動合同期限三年)1

所以勞動合同期限為三年,試用期隻要不超過六個月,都是合理合法的。

另外還有其他試用期常見疑惑,這裡51醬也彙總了一些,以供參考:

1、裁員名單裡可以有試用期的員工嗎?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一條,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而裁員的依據是《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屬于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之外的情形,不适用于試用期的員工。

所以答案是,裁員名單中不得包含試用期的員工。

2、試用期可以暫扣身份證或者向員工收取履約保證金嗎?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4條,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

一年勞動合同試用期幾個月合理(勞動合同期限三年)2

用人單位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财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所以答案是,不能扣押,不能收保證金。

3、什麼情形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不得約定試用期?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隻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

4、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内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金額全額發放,這樣違法嗎?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明确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标準。

所以,用人單位如果按照上述法律規定發放員工試用期工資,那麼員工收到的試用期工資将≠勞動合同約定的正常工資金額,而且這種做法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5、試用期員工作為新人,社保繳費基數怎麼确定?

新員工進單位首月工作滿全月的,月繳費基數按照首月全月的工資性收入核定。

新員工進單位首月工作未滿全月的,月繳費基數按其當月實際工資性收入核定,但次月起單位仍應按其全月的工資性收入核定繳費基數并進行調整。在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協商一緻的情況下,首月也可按照全月的工資性收入核定月繳費基數。

注意:如果所在地區社保繳費基數有上、下限,低于社保繳費基數下限的,按照基數下限繳費;高于社保繳費基數上限的,高出部分不計入繳費基數。

如果還有其他問題可以評論區留言或者私信我都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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