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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告知書是最後處罰嗎

生活 更新时间:2025-01-26 23:46:34

處罰告知書是最後處罰嗎?理由:當場不等于現場現場:指事件或行動發生的地點,即空間的概念當場:指當時現場,包含時間和空間同時确定的概念執法過程中,當場作出處罰決定并不一定必須在案發現場做出,而是重點在于符合簡易程序要求後,作出“當場處罰決定”這個當場行政處罰中的“當場”主要是指可以不經行政機關負責人審批或合議、集體讨論等程序直接處罰,是特定于通過簡易程序作出行政處罰的專有名詞,不能分開理解行政處罰必須查明事實違法事實不清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所以開展查明違法事實的行為,是不受“現場”這個特定的空間限制對于适用簡易程序作出的當場行政處罰,可以不一定在案發現場,不一定在查案當天,是在案件調查結束後,違法事實成立,證據确鑿,并且符合簡易程序标準,由執法人員直接作出,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處罰告知書是最後處罰嗎?以下内容希望對你有幫助!

處罰告知書是最後處罰嗎(當場作出處罰決定是否是現場立即作出處罰)1

處罰告知書是最後處罰嗎

理由:

當場不等于現場。現場:指事件或行動發生的地點,即空間的概念。當場:指當時現場,包含時間和空間同時确定的概念。執法過程中,當場作出處罰決定并不一定必須在案發現場做出,而是重點在于符合簡易程序要求後,作出“當場處罰決定”。這個當場行政處罰中的“當場”主要是指可以不經行政機關負責人審批或合議、集體讨論等程序直接處罰,是特定于通過簡易程序作出行政處罰的專有名詞,不能分開理解。行政處罰必須查明事實。違法事實不清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所以開展查明違法事實的行為,是不受“現場”這個特定的空間限制。對于适用簡易程序作出的當場行政處罰,可以不一定在案發現場,不一定在查案當天,是在案件調查結束後,違法事實成立,證據确鑿,并且符合簡易程序标準,由執法人員直接作出。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三十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必須查明事實;違法事實不清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第三十三條違法事實确鑿并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五十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履行行政處罰決定。

2.《交通運輸行政執法程序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21〕第6号)

第六十條 違法事實确鑿并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二百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三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适用簡易程序,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轉載于 法治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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