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一法律師事務所 任麗麗律師
公司作為市場經濟的代表,雇用員工和解聘員工基本上都是每天可能發生的事。合法的解聘員工,辦理員工辭職手續則是一個重要的問題。
任何一家公司隻要與勞動者建立了勞動關系,在沒有法定理由的前提下,都是不能随随便便與員工解除勞動關系的。但是當員工與公司已經符合解除勞動關系的法定條件時候,公司應如何正确的與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比如說,當員工是因為個人原因,主動提出離職時,按照法律規定,員工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的形式通知公司。這時,作為公司一方,要主要看一下,員工辭職書上面寫的離職原因是什麼?如果是“個人原因”辭職就不能寫其他原因,如:公司不發工資、不上保險等原因。因為如果員工是因為公司存在過錯的情況下離的職,公司是要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在辦理離職手續時,已結清的事項應該詳細明了
好多公司經常隻寫上,工資已結清,以為這樣就萬事大吉了,其實這還是不夠全面的,比如除了正常工資,平時工作時可能還有加班費、年假未休的加班費、有的單位還有高溫津貼,績效工資、提成、獎金、取暖費等。如果有這些費用,最好把這些費用都列上,這樣避免,有些員工會回過頭來找單位繼續要這些費用。
有些公司會讓員工寫上“本人再無任何未結清的權利款項,本人不再通過任何途徑或方式追究單位的任何責任”以此來規避員工離職後再向公司索賠的風險。其實這種條款是一種免責聲明,有些時候是可以起到一定作用的,但也不絕對,還要看具體情況。比如,如果員工出現了工傷或職業病,而單位沒有為員工申請工傷保險,或者沒有賠付相關款項,即便員工簽署了剛才這樣的免責條款,依然還是可以通過仲裁或訴訟的方式主張自己的權利的。所以這樣的免責條款并不是萬能的,還要看具體情況。
需要注意的是,要讓員工寫清離職的時間
因為員工勞動關系的解除是形成權,隻要一經作出就是生效的,所以員工什麼時候離職這點很重要。因為根據法律規定,在公司沒有法定過錯的情況下,正式員工應當提前30日向公司提出書面辭職申請,試用期員工應提前3天通知公司,如果員工沒有按此期限提出,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是可以要求員工進行賠償的。所以在辭職申請書中一定要注意離職的日期是哪天,以便日後出現問題作為證據使用。也就是說,如果公司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情形,也就是說不存在未提供勞動保護,未足額發工資,不給勞動者上保險等情況,員工是不能說離職就離職的,必須要提前通知用人單位。員工是不能說走就能走的。
勞動法不僅僅是保護勞動者一方的,對于用人單位依然是要進行保護的,任何一方都不能任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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