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資産折舊稅前扣除?固定資産折舊,有會計折舊和稅前扣除折舊兩種口徑稅法上對于固定資産折舊,政策上總體來說可以分為四大類:,今天小編就來聊一聊關于關于資産折舊稅前扣除?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研究一下吧!
固定資産折舊,有會計折舊和稅前扣除折舊兩種口徑。稅法上對于固定資産折舊,政策上總體來說可以分為四大類:
l 不得計提折舊的規定;
l 一般性折舊的規定;
l 加速折舊的規定;
l 一次性扣除的規定
企業的固定資産折舊該如何稅前扣除?思路應該是這樣的:
先看該項固定資産是否屬于不得計提折舊的範圍,如果屬于就不能稅前扣除。
如果不在禁止扣除的範圍内,先看是否符合一次性扣除優惠,再看是否符合加速折舊的規定,都不符合,就适用一般性的折舊規定。
Part 1 不得計提折舊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一條:下列固定資産不得計算折舊扣除:
(一)房屋、建築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産;
(二)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産;
(三)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産;
(四)已足額提取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産;
(五)與經營活動無關的固定資産;
(六)單獨估價作為固定資産入賬的土地;
(七)其他不得計算折舊扣除的固定資産。
Part 2 一般性折舊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一條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按照規定計算的固定資産折舊,準予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稅法上,對固定資産的最低折舊年限規定如下:
(一)房屋、建築物,為20年;
(二)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産設備,為10年;
(三)與生産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為5年;
(四)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
(五)電子設備,為3年。
Part 3 加速折舊規定
為支持創業創新,促進企業技術改造,國家實施了一系列固定資産加速折舊稅收優惠政策。
一、所有行業的特定固定資産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二條:企業的固定資産由于技術進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九十八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二條所稱可以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的固定資産,包括:
(一) 由于技術進步,産品更新換代較快的固定資産;
(二) 常年處于強震動、高腐蝕狀态的固定資産。
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方法的,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于本條例第六十條規定折舊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舊方法的,可以采取雙倍餘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
二、特定行業的固定資産
(一)集成電路生産企業的生産設備,其折舊年限可以适當縮短,最短可為3年(含)。
政策依據:《财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産業和集成電路産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财稅〔2012〕27号)
(二)對生物藥品制造業,專用設備制造業,鐵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運輸設備制造業,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制造業,儀器儀表制造業,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等行業企業(以下簡稱六大行業),2014年1月1日後購進的固定資産(包括自行建造),允許按不低于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折舊年限的60%縮短折舊年限,或選擇采取雙倍餘額遞減法或年數總和法進行加速折舊。
對上述6個行業的小型微利企業2014年1月1日後新購進的研發和生産經營共用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可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政策依據:《财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固定資産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财稅〔2014〕75号);《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固定資産加速折舊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64号)
(三)對輕工、紡織、機械、汽車等四個領域重點行業的企業2015年1月1日後新購進的固定資産(包括自行建造),可由企業選擇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對上述行業的小型微利企業2015年1月1日後新購進的研發和生産經營共用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可由企業選擇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政策依據:《财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産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财稅〔2015〕106号);《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産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68号)
(四)全部制造業。自2019年1月1日起,适用《财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固定資産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财稅〔2014〕75号)和《财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産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财稅〔2015〕106号)規定固定資産加速折舊優惠的行業範圍,擴大至全部制造業領域。
政策依據:《财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擴大固定資産加速折舊優惠政策适用範圍的公告》(财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66号)
Part 4 一次性扣除政策
一、2014年1月1日起,對所有行業企業持有的單位價值不超過5000元的固定資産,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固定資産加速折舊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64号)
二、對所有行業企業2014年1月1日後新購進的專門用于研發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可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固定資産加速折舊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64号)
三、企業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所稱設備、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築物以外的固定資産),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500萬元的,仍按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财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固定資産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财稅〔2014〕75号)、《财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産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财稅〔2015〕106号)等相關規定執行。
政策依據:《财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設備 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财稅〔2018〕54号)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設備 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執行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6号)
四、對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産企業為擴大産能新購置的相關設備,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已到期)
政策依據:《财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号)
五、中小微企業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置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在500萬元以上的,按照單位價值的一定比例自願選擇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其中,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最低折舊年限為3年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的100%可在當年一次性稅前扣除;最低折舊年限為4年、5年、10年的,單位價值的50%可在當年一次性稅前扣除,其餘50%按規定在剩餘年度計算折舊進行稅前扣除
政策依據:财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2号
注意事項:
1、符合條件的納稅人可以在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和彙算清繳申報中直接享受該項優惠政策,不需要到稅務機關辦理審批手續。
2、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企業根據自身生産經營需要,也可選擇不實行加速折舊政策。
3、用于研發活動的固定資産,符合稅法規定且選擇縮短攤銷年限的,在享受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時,就稅前扣除的攤銷部分計算加計扣除。
【例】甲汽車制造企業2015年12月購入并投入使用一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設備,單位價值1200萬元,會計處理按8年折舊,稅法上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為10年,不考慮殘值。甲企業對該項設備選擇縮短折舊年限的加速折舊方式,折舊年限縮短為6年〔10×60%=6〕。2016年企業會計處理計提折舊額150萬元〔1200/8=150〕,稅收上因享受加速折舊優惠可以扣除的折舊額是200萬元〔1200/6=200〕。
若該設備6年内用途未發生變化,每年均符合加計扣除政策規定,則企業在6年内每年直接就其稅前扣除“儀器、設備折舊費”200萬元進行加計扣除100萬元〔200×50%=100〕,不需比較會計、稅收折舊孰小,也不需要根據會計折舊年限的變化而調整享受加計扣除的金額,計算方法大為簡化。(摘自《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歸集範圍有關問題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4、企業的固定資産既符合最新政策優惠條件,同時又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固定資産加速折舊所得稅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1号)、《财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産業和集成電路産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财稅〔2012〕27号)中相關加速折舊政策條件的,可由企業選擇其中最優惠的政策執行,且一經選擇,不得改變。
5、企業應将購進固定資産的發票、記賬憑證等有關資料留存備查,并建立台賬,準确反映稅法與會計差異情況。
來源:廈門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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