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在小區内被劃,物業應否擔責
法官說法
最近小李的車停在小區裡,車門被刮蹭,卻找不到肇事者,當他報警後想要調取監控錄像查看時,才得知小區内一直未安裝監控設備,于是他要求小區物業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物業卻說:“關我什麼事?”
物業對此要不要承擔責任呢?往下看↓
根據民法典有關規定,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而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本案中,物業作為案涉小區的物業服務企業,其對小區的财産及人身安全具有安全保障義務,所以物業要不要承擔責任就得看它是否履行了安全保障義務,但該安全保障義務應以物業應履行的物業服務内容為限,不應随意擴大。
經審理查明
小李所住小區業主大會曾與物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委托其進行物業管理服務事宜,公共設施的維護、運行管理、清掃保潔、綠地養護、物業裝飾裝修,車輛秩序和公共秩序的管理,合同約定業主對機動車輛有保管要求的,另行與物業公司簽訂機動車輛保管合同。上述合同在天津市寶坻區物業服務中心進行了備案。該合同系物業與小李所住小區業主大會的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内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依法對小區内業主具有法律約束力。小李與物業未就車輛的看護和保管訂立其它合同,且小李亦未提供相應證據證明物業對其車輛有看護和保管義務。
小李車門被劃事件發生當晚,物業安排了工作人員在小區内進行了巡視,并安排了工作人員在門崗處值守,物業提交了照片及巡邏記錄予以證明。小李雖對巡邏記錄表的真實性不認可,但未提供相反證據證明。
針對小區内未安裝監控設備的問題。物業辯稱,小區建設之初未規劃安裝監控設施,曾就完善小區監控設施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小區業主進行過書面意見征詢,因同意業主未達到法律規定比例而無法實現,并提交了有關證據。同時,《物業服務合同》未約定由物業負責在小區内安裝監控設備。因此事發地周邊無監控設備的責任不能歸咎于物業。
據此,寶坻法院認定物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小區履行了安保職責,小李以物業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為由要求其對其車輛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的主張,不應予以支持,依法判決駁回了小李的訴訟請求。
所以在小區裡面停車,出現被剮蹭的情況,物業不一定要承擔責任,而是要查明物業是否履行了安全保障義務,當然可以報警處理,在交警出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情況下,車主是可以找保險公司理賠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條 建設單位依法與物業服務人訂立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以及業主委員會與業主大會依法選聘的物業服務人訂立的物業服務合同,對業主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第二款 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來源:寶坻天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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