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職工懷孕可以要求公司調動嗎?女職工懷孕後行動不便,企業可否調動其工作崗位,筆者認為需要區分對待如果确實不适應工作的,可以減輕工作;如果工作環境有毒有害、或對胎兒成長不利的,可以調動工作崗位;或者雙方經協商調動工作崗位也可以,我來為大家講解一下關于女職工懷孕可以要求公司調動嗎?跟着小編一起來看一看吧!
女職工懷孕後行動不便,企業可否調動其工作崗位,筆者認為需要區分對待。如果确實不适應工作的,可以減輕工作;如果工作環境有毒有害、或對胎兒成長不利的,可以調動工作崗位;或者雙方經協商調動工作崗位也可以。
1、不得安排超體力勞動強度的工作
《勞動法》第61條規定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對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不僅如此,對于哺乳期女職工而言,企業也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一周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别規定》第6條第1款規定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适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适應的勞動。
企業可以因懷孕女職工的身體不便對其工作崗位作出調整,調整時候堅持的原則是盡量從事原工作、降低工作強度或工作量,但不能将懷孕女職工調到其他崗位或降低職務、級别等。更不能借減輕懷孕女職工工作量而逼人辭職,如網曝江蘇某公司将一名懷孕女經理調到單位廁所門口當衛生監理,統計單位員工每天上廁所次數和時間,這種調動工作就明顯帶有侮辱人的性質了。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懷孕女職工提出調整崗位、減輕工作強度的,應當提供醫院開具的證明,讓醫生寫明孕期緊急事項等。
2、對從事孕期禁忌的崗位調整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别規定》附錄第三條規定了女職工在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
(一)作業場所空氣中鉛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環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質濃度超過國家職業衛生标準的作業;
(二)從事抗癌藥物、己烯雌酚生産,接觸麻醉劑氣體等的作業;
(三)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質的操作,核事故與放射事故的應急處置;
(四)高處作業分級标準中規定的高處作業;
(五)冷水作業分級标準中規定的冷水作業;
(六)低溫作業分級标準中規定的低溫作業;
(七)高溫作業分級标準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的作業;
(八)噪聲作業分級标準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的作業;
(九)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标準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十)在密閉空間、高壓室作業或者潛水作業,伴有強烈振動的作業,或者需要頻繁彎腰、攀高、下蹲的作業。
對于女職工從事孕期緊急事項工作的,企業應當依法予以調整,否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别規定》第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附錄第三條、第四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治理,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有關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3、雙方協商一緻調整工作崗位。
4、禁止單位以不能勝任工作而調動懷孕女職工工作崗位
對不能勝任工作的理解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任務或者同工種、同崗位人員的工作量。用人單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額标準,使勞動者無法完成。雖然企業有用工自主管理權,但《勞動合同法》明确規定禁止企業以懷孕女職工不能勝任工作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42條規定因女職工女職工在孕期、産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不能勝任工作)、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簡介:作者鄒飛律師。本文為作者創作,寫作時也參考過其他知名律師或平台的文章,如有侵權,請聯系作者修改或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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