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慶長假10月1日至3日加班得“三薪”,到底包不包括未加班本該得的那份薪?針對近日網上出現的國慶國定假日加班費“三薪”不同版本解讀,勞動法專家、保華律師事務所潘麗娜律師明确,“三薪”指的是加班費,不包括未加班本該得的那份薪。
網友大蘇被單位安排10月1日加班,下班時單位财務發給他356元加班費,他覺得不對勁,按照勞動法計算辦法,他的日工資178元,國定假日加班費按“三薪”計算,應該拿534元,怎麼變成了“二薪”356元了?
對此單位财務解釋,勞動法規定的“三薪”包括國慶節在家休息,不加班那份薪金,加班工資應該是“二薪”。大蘇拿捏不準,上網咨詢網友,網友吵開了,有的說“包括”,有的則說“不包括”,衆說紛纭、莫衷一是。
《勞動法》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标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2016年修訂的《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明确:企業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标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按以下标準支付加班工資: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300%支付。
潘麗娜認為,勞動法及其相關法規有關國定假日300%支付薪酬,都是指正常工作以外的加班工資。
“如果加上未加班,本應得的那份薪酬,實際到手的應該是‘四薪’。休息日加班得的‘二薪’,指的也是加班費,不包括未加班本該得的那份薪。”
加班工資計算方法:
三倍日工資=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21.75×300%
雙倍日工資=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21.75×200%
每小時加班工資=日加班工資÷8
相關說明
1、21.75天為平均每月計薪天數。
2、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為勞動者所在崗位相對應的正常出勤月工資,不包括年終獎,上下班交通補貼、工作餐補貼、住房補貼,中夜班津貼、夏季高溫津貼、加班工資等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具體按以下原則确定:
(1)勞動合同對勞動者月工資有明确約定的,按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所在崗位相對應的月工資确定;實際履行與勞動合同約定不一緻的,按實際履行的勞動者所在崗位相對應的月工資确定。
(2)勞動合同對勞動者月工資未明确約定,集體合同(工資專項集體合同)對崗位相對應的月工資有約定的,按集體合同(工資專項集體合同)約定的與勞動者崗位相對應的月工資确定。
(3)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工資專項集體合同)對勞動者月工資均無約定的,按勞動者正常出勤月工資(包括獎金、津貼、補貼)的70%确定。
加班工資和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不得低于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标準。
來源|新聞晨報·周到APP 記者 謝克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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