脫密期從什麼時間開始算起?最近的咨詢案例中,遇到多次關于央企背景公司相關脫密期的問題:,下面我們就來說一說關于脫密期從什麼時間開始算起?我們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這個問題吧!
最近的咨詢案例中,遇到多次關于央企背景公司相關脫密期的問題:
很多軍工單位背景或其他保密要求企業,一般都會對員工設立保密等級,并且設立脫密期。
保密期的主要規定來自于《保密法》:
第三十五條 在涉密崗位工作的人員(以下簡稱涉密人員),按照涉密程度分為核心涉密人員、重要涉密人員和一般涉密人員,實行分類管理。第三十八條 涉密人員離崗離職實行脫密期管理。涉密人員在脫密期内,應當按照規定履行保密義務,不得違反規定就業,不得以任何方式洩露國家秘密。
通過以下案例的分析,該歸納裁判觀點,供各位參考。
需要提醒的是,各地法院對于脫密期的觀點不盡相同,仍然需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具體的分析和處理。
如果遇到實際操作問題,歡迎随時咨詢,本人多次接受咨詢或處理多起脫密期相關仲裁糾紛。
以下内容,對各地典型案例進行明确列出,并歸納裁判觀點,其中很多觀點存在矛盾之處,這也是勞動争議案件的難點,希望這些案例能對各位有所幫助。
1.保密協議應當履行,脫密期滿前需要調崗,并在期滿後才可離職。
(2020)冀民申5887号本院經審查認為,雙方當事人簽訂的勞動合同書、保密協議系其真實意思表示,沒有違反法律法規關于合同無效的效力性規定,雙方均應當嚴格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其中雙方對于脫密期的約定,系指勞動者在離職之前提前通知用人單位,用人單位将該勞動者調到不需保密的部門工傷,脫密期滿才可正式離職,該約定未違背法律法規的強制效力性規定,也符合社會用工現狀,故本院對黃秉輝關于二審法院解除勞動關系适用法律錯誤的主張,不予采納。
2.履行6個月脫密期無法律依據。
(2018)京0114民初10259号本案中,盟固利科技公司作為從事锂電池研發的生産企業,擁有大量的技術秘密,劉青松作為參與部分項目的電氣工程師,亦可能接觸到大量的商業秘密,因此雙方在勞動合同中對保守商業秘密進行必要的約定符合法律規定,但盟固利科技公司主張雙方的勞動關系解除必須以履行完畢6個月脫密期為前提沒有法律依據……因此劉青松已按照法律的規定提前30日通知盟固利科技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故本院對盟固利科技公司訴求劉青松履行6個月脫密期,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至2018年9月30日的主張不予支持。
3.脫密期的管理可以在離職後進行,委托相關單位共同做好脫密期管理工作。(需要提醒的是該案例涉及中國電子科技集團,具有軍工單位案例代表性。)
(2019)豫01民終2288号關于脫密期管理問題。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中對李甯的涉密等級及脫密期管理問題均未約定,李甯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因工作需要,被中國電子科技集團公司第二十七研究所确定為一定等級的涉密人員,應當按照保密法及《中國電子科技集團公司第二十七研究所涉密人員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及管理辦法進行脫密。李甯申請離職并告知了新的用人單位,中國電子科技集團公司第二十七研究所相關部門負責人及法定代表人簽字同意,即中國電子科技集團公司第二十七研究所已經同意李甯離職。故中國電子科技集團公司第二十七研究所應當按照其單位制定的管理辦法第九條的相關規定,委托相關單位共同做好李甯的脫密期管理工作。
4.保密期認定為競業限制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
(2019)陝0113民初14330号對于原告強宏要求中星偉業公司向其支付競業限制期間補償金的請求,原、被告雙方在其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确有關于競業限制的約定,且其雙方在終止勞動合同時簽訂了《涉密人員脫密期管理協議》該協議約定了強宏的脫密期為2018年10月19日至2019年10月18日,同時該協議中有“脫密期期間,嚴禁從事與原崗位相同的涉密業務活動”的表述,應當認定雙方在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
5.員工應用人單位出具離職保密承諾書,雙方勞動合同已解除,用人單位應當出具離職證明和辦理檔案、社保關系轉出手續。
(2013)成華民初字第1809号被告已于2012年11月12日提前30日向原告遞交了《辭職報告》,符合該三十七條規定。關于保密問題,被告也按原告要求出具了《離崗/離職保密承諾書》。故原、被告雙方的勞動合同已解除。《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内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故原告應當為被告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并為被告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需要再次提醒的是,對于脫密期管理問題,裁判觀點都有所不同,但是仍然存在一定共性。
對于非軍工單位以及軍工單位,脫密期也有所區分。
希望這些典型案例,能夠對各位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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