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ft每日頭條

 > 汽車

 > 車停小區停車位被刮物業有責任嗎

車停小區停車位被刮物業有責任嗎

汽車 更新时间:2024-07-01 20:10:48

魯法案例【2022】422

業主将車輛停放在自己購買的車位上,

然而,車輛接二連三被劃傷,

又因種種原因,

直接責任人也難以确定。

此時,

業主是否有權要求物業公司承擔責任?

案情回顧

原告李女士是濟南市槐蔭區某小區業主,被告物業公司系該小區物業服務企業,雙方簽有《前期物業服務協議》。2014年8月1日,李女士從小區開發商購買車位一處,雙方簽訂《車位購買協議》,協議約定李女士同意由開發商所選聘的物業公司對該車位進行統一管理,承諾在使用該車位時,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以及《物業管理公約》的相關規定,并按規定交納相應費用;李女士購買該車位,自行承擔停放車輛的保管、安全責任;如發生車輛及車内物品毀損、丢失,與開發商無關。

車停小區停車位被刮物業有責任嗎(業主車輛停在車位上接二連三被劃傷)1

(圖片源于網絡)

李女士按照《前期物業服務協議》約定及時交納了物業服務費及車位管理服務費。2022年5月1日,李女士将其家用小轎車停放在所購車位上,次日早上發現車輛被他人劃傷,李女士報警,但是因車庫監控攝像頭無法拍攝到李女士車輛,無法找到肇事者。報警無果後,李女士遂以物業公司為被告起訴至槐蔭法院,要求被告賠償車輛維修費3000元。

此外,2015年至2021年期間,李女士存放于該車位的車輛已被故意損壞過兩次。李女士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判決物業公司承擔了賠償責任。

争議焦點

本案争議焦點在于:物業公司是否應當承擔責任?

裁判要旨

槐蔭法院經審理認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七條之規定,李女士與物業公司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協議》,李女士按約定向物業公司繳納物業服務費及車位管理費,雙方之間形成物業服務合同關系。物業公司作為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向業主提供必要的衛生服務、秩序管理、安全保衛等義務。李女士購買了具有獨立産權的車位,車牌号碼标識、地面安裝的停車設備均系開發商及物業公司安裝,李女士并未對其做過改變,且李女士按要求将車輛停放在指定區域,對于車輛受損不存在過錯。物業公司雖然安裝了用于安全防護的攝像頭,且攝像頭拍攝方向能夠進行調整,但事發時并未拍攝到李女士車輛所在位置。物業公司安排的人員巡邏時,亦沒有發現肇事人員以及車輛受損情況。因此,應認定物業公司沒有盡到完全的安全保衛義務,李女士要求物業公司支付修車費用,合法有據,予以支持。

另外,本案發生前,李女士因存放于該車位的車輛被劃傷而提起訴訟,已生效的判決文書判決物業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并提示物業公司應引起重視并加以改進,現再次出現類似情況,說明物業管理仍舊不到位。物業公司應盡快改進管理措施,提高服務質量,防止再次發生上述情況,避免産生不必要的損失與糾紛。

最終,槐蔭法院依法判決:物業公司支付李女士車輛維修費3000元。判決作出後,雙方均服判息訴,現該判決已經生效。

法官說法

物業服務與每名業主息息相關,物業服務質量的好壞直接影響我們的生活質量。按照現行民法典對物業服務企業義務的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和物業的使用性質,提供相應的服務,如必要的衛生服務、維護小區的基本秩序以及采取合理措施保護業主的人身和财産安全等。如果物業服務企業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導緻業主人身、财産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本案中,在生效判決已經提示物業公司應改進管理措施的情況下,原告停放在所購車位上的車輛第三次被劃傷,充分說明物業公司未充分重視業主車庫的安全保衛工作,未能采取必要措施積極保護業主的人身和财産安全,因此物業公司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法條鍊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條第一款

物業服務人應當按照約定和物業的使用性質,妥善維修、養護、清潔、綠化和經營管理物業服務區域内的業主共有部分,維護物業服務區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護業主的人身、财産安全。

《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

物業服務企業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導緻業主人身、财産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轉自:濟南市槐蔭區法院

來源: 山東高法

,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

查看全部

相关汽車资讯推荐

热门汽車资讯推荐

网友关注

Copyright 2023-2024 - www.tft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