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為加強成都市大遺址(以下簡稱市大遺址)的保護管理,促進世界文化名城建設,發展天府文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辦法》《成都市文物保護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成都市實際情況,成都市司法局發布了《成都市大遺址保護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在網上公開征求意見,請于2021年9月26日前将修改意見反饋至成都市司法局。
反饋方式:
1.在成都市政府門戶網站意見征集專欄提出寶貴意見并留下聯系方式
2.信函請寄至:高新區錦悅西路2号成都市司法局立法一處 郵編:610041
3.傳真:028-61885421
保護哪些?如何保護?
《成都市大遺址保護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共5章18條,适用于市大遺址範圍内的文物保護、考古發掘、科學研究、展示利用、參觀遊覽和生産建設等活動。據悉,該條例所指市大遺址具體包括寶墩遺址、古城遺址、魚凫村遺址、芒城遺址、雙河遺址、紫竹遺址、鹽店古城遺址、高山城址、成都十二橋遺址、金沙遺址、懷安軍遺址、雲頂山遺址、成都水井街酒坊遺址、成都古蜀船棺合葬墓、王建墓、朱悅熑墓、孟知祥墓、黃龍溪明代墓群、青羊宮窯址、瓦窯山窯址、十方堂邛窯遺址、玉堂窯址、彭州磁峰窯址等。同時,市大遺址的名錄可根據考古和研究發現,按國家規定作适時增補。
據《條例》,市大遺址保護工作堅持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方針,堅持國家保護與社會保護相結合,堅持最少幹預、科學保護與合理利用相結合,堅持文物本體保護與周邊環境保護相結合,堅持遺址保護與促進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改善民生相結合。
同時,在管理保護上,也明确了相關責任。市人民政府統籌負責市大遺址保護工作,建立市大遺址保護工作協調機制研究解決相關重大問題,協調遺址保護與當地社會、經濟、環境的可持續發展。區(市)縣人民政府應負責本行政區域内市大遺址的保護工作,并按要求成立相應的遺址保護管理機構。鄉鎮人民政府及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市和區(市)縣文物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依法按職責做好本行政區域内市大遺址的保護工作。
市文物主管部門是市大遺址保護管理工作的監督管理及行政執法部門。區(市)縣市文物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内的市大遺址保護實施監督管理及行政執法工作。同時,發展改革、教育、民宗、公安、财政、規劃和自然資源、生态環境、住建、城市管理、交通運輸、水務、農業農村、公園城市、應急、市場監管、海關等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内,依法做好市大遺址的保護工作。
此外,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市大遺址的義務,在市大遺址保護區域内發現文物,應當保護好現場,并立即報告文物主管部門或遺址保護管理機構,對破壞市大遺址、盜掘文物及其他有損于市大遺址保護的行為有權制止和檢舉。
依法保護,違法處罰
未經文物主管部門批準,在市大遺址保護範圍内禁止下列行為:一、對設有禁止拍攝标志的區域或者文物進行拍攝;二、在文物建築物、構築物上塗污、刻畫;三、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蝕等危害市大遺址安全的物品;四、擅自在文物建築物、構築物上攀爬、張貼;五、違規堆放、焚燒垃圾;六、擅自建房、建集市和貨物堆場、建窯、打井、挖塘、挖砂、挖洞、挖渠、排污、取土、墾荒、修建墓地、立碑等;七、擅自采集遺存文物;八、新建、改建、擴建與文物保護無關的建築物、構築物;九、其他危害市大遺址安全的違法行為。
而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或區(市)縣文物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違反上述第(四)項規定的,可處以200元以下罰款;違反上述第(五)項規定的,屬非經營活動的,對個人處以2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屬經營活動的,處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違反上述第(六)項規定的,屬非經營活動的,對個人處以2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屬經營活動的,處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違反上述第(七)、(八)項規定的,屬非經營活動的,對個人處以2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屬經營活動的,處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紅星新聞記者| 喬雪陽 曾琦
編輯| 李學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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