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安全生産事故隐患定義
安全生産事故隐患(以下簡稱事故隐患),是指生産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産法律、法規、規章、标準、規程和安全生産管理制度的規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産經營活動中存在可能導緻事故發生的物的危險狀态、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二、安全生産事故隐患分類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小,發現後能夠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産停業,并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緻使生産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隐患。
三、安全生産事故隐患報送:
1、生産經營單位應當每季、每年對本單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況進行統計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有關部門報送書面統計分析表。統計分析表應當由生産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簽字。
2、對于重大事故隐患,生産經營單位除依照前款規定報送外,應當及時向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3、重大事故隐患報告内容應當包括:(重點)
1)隐患的現狀及其産生原因;
2)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難易程度分析;
3)隐患的治理方案。
四、安全生産事故隐患整改:(重點)
對于一般事故隐患,由生産經營單位(車間、分廠、區隊等)負責人或者有關人員立即組織整改。對于重大事故隐患,由生産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組織制定并實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内容:(重點)
1)治理的目标和任務;
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3)經費和物資的落實;
4)負責治理的機構和人員;
5)治理的時限和要求;
6)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
五、隐患治理的措施:
工程技術措施;管理措施;教育措施;防護措施;應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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