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庫交易有哪些稅費?(一)增值稅 銷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産(不含其購買的住房),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該項不動産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産時的作價後的餘額為銷售額,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車庫交易有哪些稅費?以下内容希望對你有幫助!
(一)增值稅
銷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産(不含其購買的住房),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該項不動産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産時的作價後的餘額為銷售額,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1.個人轉讓購買住房
(1)将購買不足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額繳納增值稅;
(2)個人将購買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
①北京市、上海市、廣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區,免征增值稅。
②北京市、上海市、廣州市和深圳市,個人将購買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以銷售收入減去購買住房價款後的差額按照5%的征收率繳納增值稅;個人将購買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征增值稅。
注:個人購買住房時間确認:以取得的房屋産權證或契稅完稅證明上注明的時間作為其購買房屋的時間,包括無償受贈方式取得的住房,但是以其他無償受贈方式取得的住房,該住房的購房時間按照發生受贈行為後新的房屋産權證或契稅完稅證明上注明的時間确定。
2.個人銷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增值稅;
3.涉及家庭财産分割的個人無償轉讓不動産免征增值稅(包括:離婚财産分割;無償贈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無償贈與對其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房屋産權所有人死亡,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依法取得房屋産權)。
(二)附加稅費
以繳納的增值稅金額為計稅依據,2019年1月1日起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半征收(包括自然人個人)。個人免征增值稅的,同時免征城市維護建設稅及附加。自2016年2月1日起,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10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0萬元)的繳納義務人,免征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包括個體戶含一般納稅人,但不包括按次納稅人的自然人個人)。
1.城市維護建設稅=增值稅×(1%或5%或7%),納稅人所在地在市區的,稅率為7%;納稅人所在地在縣城、鎮的,稅率為5%;納稅人所在地不在市區、縣城或鎮的,稅率為1%。
2.教育費附加 =增值稅×3%
3.地方教育附加 =增值稅×2%
(三)個人所得稅
以轉讓财産的收入額減除财産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再按20%的适用稅率計算繳納“财産轉讓所得”項目個人所得稅。納稅人未提供完整、準确的房屋原值憑證,不能正确計算房屋原值和應納稅額的,對其實行核定征稅。對個人轉讓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住房)取得的所得,繼續免征個人所得稅。
注意情形:
1.以下情形的房屋産權無償贈與,對當事雙方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1)房屋産權所有人将房屋産權無償贈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2)房屋産權所有人将房屋産權無償贈與對其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
(3)房屋産權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産權的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
2.通過離婚析産的方式分割房屋産權是夫妻雙方對共同共有财産的處置,個人因離婚辦理房屋産權過戶手續,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3.以其他無償受贈方式取得的住房對外轉讓時,根據财稅〔2009〕78号文件規定,受贈人轉讓受贈房屋時,以其轉讓受贈房屋的收入減除原捐贈人取得該房屋的實際購置成本以及贈與和轉讓過程中受贈人支付的相關稅費後的餘額,為受贈人的應納稅所得額,繳納個人所得稅。受贈人轉讓受贈房屋價格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稅務機關可以依據該房屋的市場評估價格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的價格核定其轉讓收入。
(四)印花稅
按照所載金額的0.5‰計算,其中:個人銷售或購買住房,免征印花稅。注意:繼承、贈與、交換、分割不免。
(五)土地增值稅
1.适用稅率
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的部分,稅率為30%;
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100%的部分,稅率為40%;
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200%的部分,稅率為50%;
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部分,稅率為60%。
2.扣除項目包括:
(1)提供取得房産相關憑據(發票、契稅證明、合同協議及支付憑據、司法文書)的,按憑據記載金額并每年加計5%計入扣除項目。
營業稅發票及其他憑據,按照發票或憑據所載金額;增值稅普通發票,按照發票所載價稅合計金額;增值稅專用發票,按照發票所載不含增值稅金額。
合理費用是指:納稅人按照規定實際支付的住房裝修費用、住房貸款利息、手續費、公證費等費用。
(2)提供評估機構出具以“重置成本法”評估建築物的重置成本價格的,按評估價格以及取得土地使用權憑據記載金額,計入扣除項目。
(3)其他扣除項目:轉讓房産時繳納的營業稅及其附加、印花稅;因計算納稅的需要支付的房産評估費;取得房産環節契稅(評估價格中已含契稅的除外)。
3.無法查實計算扣除項目金額的,按照定率征收土地增值稅。
4.其中
(1)個人轉讓住房免土地增值稅;
(2)對個人之間互換自有居住用房地産的,經當地稅務機關核實,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稅。
二、買方應繳納稅費
(一)契稅
按不含增值稅的交易價格×稅率征收契稅,契稅稅率為3%—5%。契稅的适用稅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規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确定,并報财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其中:
1.對個人購買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員範圍包括購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積為90平方米及以下的,減按1%的稅率征收契稅;面積為90平方米以上的,減按1.5%的稅率征收契稅。
2.對個人購買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積為90平方米及以下的,減按1%的稅率征收契稅;面積為90平方米以上的,減按2%的稅率征收契稅。(北京市、上海市、廣州市、深圳市暫不實施)
3.對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定的法定繼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土地、房屋權屬,不征契稅。(不包括遺囑繼承)
4.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産行為,應對受贈人全額征收契稅。其計稅依據的确定,《契稅暫行條例》規定,房屋贈與由征收機關參照房屋買賣的市場價格核定,并依法征收。其稅率的執行,因受贈不是購買,應當按照房産所在地省政府确定的契稅稅率執行,不能享受個人購買住房的契稅優惠政策。
(二)印花稅
按照按所載金額的0.5‰計算。其中:個人銷售或購買住房,免征印花稅。注意:繼承、贈與、交換、分割不免。
(三)個人所得稅
個人受贈不動産個人所得稅時,不得核定征收,必須嚴格按照稅法規定據實征收。受贈人無償受贈房屋應納稅所得額為房地産贈與合同上标明的贈與房屋價值減除贈與過程中受贈人支付的相關稅費後的餘額。按20%的适用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四、案例解析
2019年2月,安徽某市居民張某出售一住房,面積 100 平方米,産權證日期 2017 年 12 月 25 日, 購買人李某,買方購買為家庭首套住房,計稅價格 150 萬元,買賣雙方應繳納稅費多少元?
解析:
(一)出售方張某應繳稅費:
1.增值稅 = 150/1.05*5% = 7.14 萬元
城建稅 = 7.14*7% *50%= 0.25 萬元
教育費附加 = 7.14*3%*50% = 0.11 萬元
地方教育費附加 = 7.14*2%*50% = 0.7萬元
2.土地增值稅,暫免。
3.印花稅,暫免。
(二)購買方李某應繳稅費:
1.契稅 =(150 - 7.14)*1.5% = 2.14 萬元
五、自然人轉讓車庫(位)要交哪些稅
第一種:核定征收方式
(一)增值稅
1. 稅率:5%
2. 計稅依據:銷售額,
(二)城市建設維護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1. 城建稅:7%(市區)、5%(縣城、鎮)、1%(其他)
2. 教育費附加:3%
3. 地方教育附加:2%
4. 計稅依據:增值稅稅額
5. 稅收優惠:小規模納稅人減半征收。
(三)印花稅
1. 稅目:産權轉移書據
2. 稅率:0.05%
(四)個人所得稅
1. 稅率:1%-3%,
(五)土地增值稅
1. 稅率:5%(車位)、8%(其他類型,不含住宅)
二、購買方(夏某)
(一)契稅
1. 稅率:3%
2. 計稅依據:合同金額
應繳契稅=166177.17÷1.05×3%=4747.92元
(二)印花稅
産權轉移書據
1. 稅率:0.05%
2. 計稅依據:合同金額
第二種:計算(據實)征收方式
一、銷售方(陳某)
(一)增值稅
1. 稅率:5%
2. 計稅依據:增值額(合同金額-取得成本金額)
(二)城市建設維護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1. 城建稅:7%(市區)、5%(縣城、鎮)、1%(其他)
2. 教育費附加:3%
3. 地方教育附加:2%
4. 計稅依據:增值稅稅額
5. 稅收優惠:小規模納稅人減半征收。
(三)印花稅
産權轉移書據
1. 稅率:0.05%
2. 計稅依據:合同金額
(四)土地增值稅
1. 稅率:30%-60%(超率累進稅率)
2. 計稅依據:增值額(合同金額-扣除項目金額)
(1)計稅收入
(2)可扣除房産原值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清算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220号)第七條規定:“《财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若幹問題的通知》(财稅〔2006〕21号)第二條第一款規定“納稅人轉讓舊房及建築物,凡不能取得評估價格,但能提供購房發票的,經當地稅務部門确認,《條例》第六條第(一)、(三)項規定的扣除項目的金額,可按發票所載金額并從購買年度起至轉讓年度止每年加計5%計算”。計算扣除項目時“每年”按購房發票所載日期起至售房發票開具之日止,每滿12個月計一年;超過一年,未滿12個月但超過6個月的,可以視同為一年。”《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改增後土地增值稅若幹征管規定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0号)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營改增後,納稅人轉讓舊房及建築物,凡不能取得評估價格,但能提供購房發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六條第一、三項規定的扣除項目的金額按照下列方法計算:(一)提供的購房憑據為營改增前取得的營業稅發票的,按照發票所載金額(不扣減營業稅)并從購買年度起至轉讓年度止每年加計5%計算。”
(3)與轉讓房地産相關的稅金
①城建稅7%、教育附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5)增值額=計稅收入-扣除項目金額
(6)增值率=增值額÷扣除項目金額
(五 )個人所得稅
1. 稅率:20%
2.計稅依據:所得額(合同金額-取得成本金額)
二、購買方(夏某)
(一)契稅
1. 稅率:3%
2. 計稅依據:合同金額
(二)印花稅
産權轉移書據
1. 稅率:0.05%
2. 計稅依據:合同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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