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5日,交通運輸部等六部門發布了《關于修改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下調了對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駕駛員證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等行為的罰款數額,同時,還删除了未按照規定攜帶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駕駛員證的罰款規定。對此,業内專家表示,該《決定》對于處罰有了更加細緻的劃分,這是監管部門在執法過程中的經驗體現。
《決定》是在《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2019年版本的基礎上,對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的規定作出修改。
截圖來源于交通運輸部官網
根據新修改的暫行辦法,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的,對網約車平台公司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對當事人處以3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對當事人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而根據2019版本的暫行辦法,以上三種行為都會被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也就是說,新修改的版本,除了對網約車平台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的處罰額度不變之外,對駕駛員未取得運輸證、駕駛員證的處罰額度大幅下降。
此外,新修改的暫行辦法,還删除了2019年版本中“未按照規定攜帶《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由縣級以上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和價格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對每次違法行為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的規定。
對此,網經社電子商務研究中心分析師陳禮騰對南都·奧一新聞表示,《決定》對于處罰有了更加細緻的劃分,這是監管部門在執法過程中的經驗體現。以違法事項的危害程度和經營者的承受能力進行不同的處理,也是科學執法的體現。
對于《決定》,法制司、運輸服務司解讀稱,7月30日,《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罰款事項的決定》(國發〔2022〕15号,以下簡稱《決定》)印發實施。《決定》明确取消“對未按照規定攜帶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行為的罰款”,下調“對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擅自從事或者變相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等行為的罰款”數額。為落實《決定》要求,删除了未按照規定攜帶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駕駛員證行為的罰款規定,對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駕駛員證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等行為的罰款數額予以下調。
據網約車監管信息交互系統統計,截至2022年10月31日,全國共有290家網約車平台公司取得網約車平台經營許可,環比增加4家;各地共發放網約車駕駛員證488.8萬本、車輛運輸證203.0萬本,環比分别增長1.5%、2.2%。網約車監管信息交互系統10月份共收到訂單信息5.74億單,環比上升3.6%。
南都·奧一新聞記者 盧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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