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對福利費扣除比例?原創 安世強 安博士講财稅公衆号,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企業所得稅對福利費扣除比例?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原創 安世強 安博士講财稅公衆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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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問題背景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 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不包括企業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以及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14%的部分,準予扣除。
這裡的不包含五險一金,是不包含企業部分的五險一金,還是個人部分的也要剔除?有些企業甚至還扣除了個人所得稅。
二、問題解析
這個問題看似簡單,但是卻讓會計師事務所的注冊會計師犯難,甚至審計底稿裡都是錯誤的,可見要想會計和稅務都精通一些還是比較難。這裡做一些分析:
所得稅前允許扣除的金額應該是實現政策目的的,既不能多也不能少了,既然是可以扣除的福利費限額<工資總額*14%,從工資總額的概念來看:
① 稅前工資才是工資總額,也就是扣除員工個人承擔的五險一金及個稅之前的工資,也就是勞動合同約定的真實工資,如果是扣除自己承擔的個稅和五險一金,那麼工資總額就降低,扣除的限額也降低,當然對不發什麼福利的公司沒什麼影響;
② 對企業來說,除了工資總額還需承擔歸屬于企業的部分五險一金,而這個當然屬于企業雇傭員工的真實成本支出,但是,這部分由于不在稅前收入的範疇内,員工也不能直接擁有,雖然受益主體是員工,更多的是國家的保障制度的落實,在現有的稱謂中并沒有文件規定工資總額=員工稅前工資 單位承擔五險一金。
另外,對是否扣除個稅,政策的表述确有誤導之處,但是基于以上的分析,再加上企業扣除個稅也隻是預扣,不準确,而所得稅的彙算清繳截止日要早于個人自行彙算清繳個稅,等到個人退補完個稅再反饋給企業作為最終的數據,如果制定的政策是這樣的,似乎也不太可能。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号):
《實施條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條所稱的“工資薪金總額”,是指企業按照本通知第一條規定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總和,不包括企業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以及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所稱的“合理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按照股東大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相關管理機構制定的工資薪金制度規定實際發放給員工的工資薪金。稅務機關在對工資薪金進行合理性确認時,可按以下原則掌握:
(一)企業制訂了較為規範的員工工資薪金制度;
(二)企業所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符合行業及地區水平;
(三)企業在一定時期所發放的工資薪金是相對固定的,工資薪金的調整是有序進行的;
(四)企業對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
(五)有關工資薪金的安排,不以減少或逃避稅款為目的;
我理解,上述政策所稱的實際發放的工資是表示稅前收入合計,隻是這裡為了保證企業的合規,不能虛列工薪支出,還強調了履行代扣代繳個稅,造成了一些表述上的迷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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