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誠意金和保證金的區别

圖文 更新时间:2024-11-27 14:34:51

誠意金和保證金的區别(一文讀懂定金訂金)1

日常生活中,我們準備購買大件物品,如房子、家具等物品時,通常會和賣方簽署一個買賣協議。

為促進合同的履行,貫徹誠實信用與效率兼顧的原則,大部分人會選擇加上一條條款,約定好由一方先行交付給另一方一定數額的錢款,若交付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那麼将喪失拿回錢款的權利;反之,若收受錢款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那麼将雙倍返還交付一方所交付的錢款。

究竟是“定金”“訂金”,還是其他“金”呢?雖然它們看上去差别不大,分不清楚損失可不小!

關于定金

誠意金和保證金的區别(一文讀懂定金訂金)2

定金具有其獨特的法律性質。從擔保法的角度來看,定金有着擔保債務履行的功能;而在合同法上,定金又是承擔違約責任的一種表現形式。

從學理上分類,定金可以分為違約定金、立約定金、成約定金、解約定金以及證約定金。

在市場活動中,比較常見的為違約定金,是指以定金的喪失或者雙倍返還作為違反主合同的補救方法之一而設立的定金。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

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擔保法》第89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預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體現的便是違約定金的屬性。

定金是一種快捷有效的債務擔保方式,因其具有雙向擔保的功能而被廣泛應用。盡管定金隻是債務人為自己提供債的擔保,但實際上約束了雙方行為,從而能夠促進雙方當事人積極履行約定義務。

不過需要注意的是,定金擔保僅僅适用于合同之債,并不适用于其他債的擔保或者作為反擔保。

另外,由于定金罰則的設立有明确的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在設立定金條款時必須格外注意。最典型的便是“定金”的書寫方式。隻有當定金罰則被表述為“定金”或者“定金罰則”,定金條款才能夠發揮擔保的功能。

誠意金和保證金的區别(一文讀懂定金訂金)3

在訂立定金條款時,需注意的四大事項:

1、注意書面的形式

《擔保法》第90條規定,定金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隻有口頭的約定,是無法形成定金的擔保效力的。

2、注意書寫的規範

隻有寫作“定金”或者“定金罰則”時,條款才能夠具備定金的性質,承擔起擔保的功能。因此,一定要在合同中注明“定金”或者“定金罰則”的字樣。

3、數額不能太高

根據《擔保法》第91條規定,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能超過主合同标的額的20%。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擔保法解釋》)第121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的定金數額超過主合同标的額20%的,超過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定金一定要實際交付

在法律上,定金屬于實踐合同。《擔保法》第90條規定,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之日起生效。同時,《擔保法解釋》第119條規定,實際交付定金數額與約定數額不一緻的,視為對定金數額的變更,且收受一方提出異議并拒收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

注意:要讓定金條款發揮定金的功效,一方面記得要給付或者接收定金,另一方面要明确給付或者接收定金的數額。

關于訂金

誠意金和保證金的區别(一文讀懂定金訂金)4

《擔保法解釋》第118規定:“當事人交付留置金、擔保金、保證金、訂約金、押金或者訂金等,但沒有約定定金性質的,當事人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換言之,訂金不具備擔保債之履行的功能!

造成兩者在法律效果上天差地别的原因,是二者所依據的基礎法律關系不同。定金雖從屬于主債務而存在,但是不等同于主債務本身,是相對獨立的從債務,因此具有擔保主債務履行的獨特功能。

而相對的,訂金本身便是主合同的一部分,主合同自然不能擔保自身的履行與否,故而訂金不具有擔保的功能。

實踐中,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當事人交付的訂金會被視為預付款,而且數額通常不超過合同标的的5‰。

在合同履行完畢後,訂金可以作為貨款進行抵扣;而在合同未能履行的情況下,收受訂金的一方則需要承擔返還訂金的義務。

關于誠意金

誠意金和保證金的區别(一文讀懂定金訂金)5

需要注意的是,法律上并沒有誠意金這種說法,其僅能表明一方或者雙方具有簽訂合同的意向,因此也不具備擔保的效力。

根據“意思自治”的合同法原則,司法實踐中傾向于将誠意金看作意思自治的産物。隻要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了誠意金條款,并且确定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具有違反法律、法規和公序良俗的相應情形,誠意金的履行方式便可以按照合同約定進行。

需要說明的是,如果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了諸如“一旦合同成立并生效,誠意金便轉化為定金”的條款,那麼誠意金在這種情況下按照意思自治原則,是可以轉化為定金并發生定金效力的。

關于押金

是指為了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将一定數額的金錢或者等價物移交債權人占有,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時候,債權人可以從中優先受償的一種制度。

我國現行法律對于押金尚無明确的規定。單從法律性質上來看,不同于具有債權屬性的定金,押金更類似于物權法上的質押,具有擔保物權的屬性。

相較于定金,押金的使用方式更加靈活,法律後果也有所不同。定金的設立僅限于當事人之間,而押金可以是當事人之間設立,也可以是債權債務關系之外的第三人設立;同時,押金的數額也具有彈性,可以高于或者低于合同的标的額,而不受主合同标的額20%的限制。在法律後果上,給付押金一方不履行合同,收受押金一方可以在押金範圍内優先受償;而收受押金一方違約的,也不必承擔雙倍返還的責任。

關于保證金

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保證合同的履行而留存于對方或提存于第三人的金錢。通常而言,給付保證金的一方或是将保證金交付給另一方當事人,或是将保證金向雙方認可的第三人提存,從而達到保證履行合同的目的。

相較于定金,保證金具有一定擔保合同履行的作用,但是在設立的方式、要件上并不像定金一般具有諸多限制。

然而,保證金并不具備定金的雙倍罰則,同時也不能像定金一樣,由當事人自行約定擔保的部分和作用功能(例如:承約定金和解約定金分别擔保合同的訂立以及合同的解除,而保證金做不到這一點)。

關于違約金

雖然同樣具備促進雙方履行合同的作用,但是違約金更注重的是對于可能出現的違約行為進行制裁,以及對産生的損失進行彌補,是一種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而非合同履行的擔保,也不具備雙倍返還的功能。

且定金的交付在于合同履行完畢前,而違約金的産生則在約定的違約情形發生後。因此,兩者的差别還是很明顯的。

但是,兩者在數額方面都有一定的限制。《合同法》第114條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适當減少”。

而《合同法解釋(二)》又進一步明确,超出損失30%标準的違約金為“過分高于造成損失”。

定金、訂金、誠意金、押金、保證金、違約金無論是從内容上還是法律後果上都有明顯不同,當事人需要清楚辨析其性質及區别,并根據實際情況,選擇最為适合的進行适用,方可降低法律風險,保障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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