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都市現場綜合南昌市青山湖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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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國家嚴厲打擊酒駕、醉駕行為。“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逐漸成為社會共識 。然而,沒有開車,卻犯了危險駕駛罪,這是怎麼一回事?
日前,南昌市青山湖區法院依法審理了一起危險駕駛案。這起醉駕案件的特别之處在于,不僅喝酒的司機鄧某進被追究刑事責任,被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一萬元,同車的被告人張某也因犯危險駕駛罪,被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八千元。
案件回顧2019年12月13日18時許,被告人鄧某進、張某等人在青山湖區高新大道某酒店聚餐,二人均飲了酒。聚餐結束後,張某在明知道鄧某進飲酒的情況下,将自己的“寶馬”牌小型轎車交由鄧某進駕駛,并與鄧某進同車離開酒店。
當晚22時37分許,鄧某進駕車在青山湖區富大有路快速路由東向西行駛至國橋路段時,與同向行駛的一輛“大衆”牌小型轎車發生碰撞,導緻“大衆”車與另一輛“三菱”牌小型轎車發生碰撞,三車受損,“大衆”車上乘客一人受傷。
事故發生後,鄧某進、張某被公安機關當場帶回接受調查。經檢測,鄧某進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為220.44mg/100ml。經交警部門認定,鄧某進負本次事故全部責任。2020年4月28日,被告人張某經傳喚到公安機關接受調查歸案。
共同犯罪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被告人鄧某進、張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且造成一人受傷、三車追尾受損交通事故并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但被告人鄧某進歸案後如實供述罪行,具有坦白情節,依法可從輕處罰,其自願接受處罰,依法可從寬處理,同時其積極賠償了被害人的損失并取得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張某自動到案并自願接受處罰,依法可從寬處理。被告人張某雖未直接參與車輛駕駛,但其明知自身及被告人鄧某進飲酒,仍将車鑰匙及車輛交予鄧某進駕駛,該行為是危險駕駛行為發生的前置條件,不宜區分主從犯。據此,依法作出以上判決。
法官提醒喝酒不開車,不僅是自己不開,也不能讓飲酒的人開。需要注意的是,以下幾種情形都有可能成為危險駕駛罪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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