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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産交易流程及稅費

生活 更新时间:2025-01-11 01:43:57

房産交易流程及稅費?【定義】在土地、房屋權屬發生轉移時,對産權承受人征收的一種财産稅;,我來為大家講解一下關于房産交易流程及稅費?跟着小編一起來看一看吧!

房産交易流程及稅費(詳解房産交易過程中涉及到的種種稅費)1

房産交易流程及稅費

一、契稅

【定義】在土地、房屋權屬發生轉移時,對産權承受人征收的一種财産稅;

【納稅人】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單位或個人,即購買人;

【計稅依據】官方認可的成交價格(在土地、房屋權屬轉讓時);

【北京契稅減征或免征的情形】

(1)法定繼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2)夫妻更名、夫妻加名、夫妻房屋财産分割,免征契稅;

(3)居民在2003年3月1日之後上市出售已購公有住房前後一年内(以網簽時間為準)新購各類商品房,按新購商品房與出售已購公有住房成交價的差額計征契稅。如新購商品房屬于普通住宅,同時可以享受下調征收契稅的政策;

(4)出售成本價房産一年前後(以網簽時間為準)購房可減免相應契稅,祖孫三代内直系親屬均可享受減免相應契稅(有些城區需要先交後退,退契稅辦理有效期3年),極個别城區稅務執行退稅會有差異,請以權證專員通知為準。

【計算】再買房需要繳納的契稅=(購房時網簽價-購房時增值稅-出售時網簽價)×購房時契稅稅率;若買房的成交價低于賣房的成交價,則契稅全免;差額部分可以繼續使用;拆遷後購買房屋,如果僅産生契稅,在繳稅當時,憑拆遷協議可以直接減免契稅(網簽價格與拆遷補償價格之差進行繳稅,如果網簽價格大于拆遷價格,差額繳稅;如果拆遷補償價格大于網簽價格,差額部分可以繼續使用)。

二、增值稅及附加

【定義】增值稅是以房産在流轉過程中産生的增值額作為計稅依據而征收的一種流轉稅,是一種賣方需要承受的稅。

增值稅附加,包括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三種稅的總稱。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遠郊區縣無此項稅目)三者是在增值稅額基礎上按比例稅率進行征收的,所以在實操過程中統稱三者為增值稅附加。

【納稅人】出讓土地、房屋權屬的單位或個人,即出售人。在實際業務中,常見的納稅人是出售人,承擔稅費的是買受人;

【計稅依據】

增值稅的計稅依據:官方認可的成交價格(在土地、房屋權屬轉讓時);

增值稅附加的計稅依據:本次所繳納的增值稅額。

【北京增值稅減征或免征的情形】

(1)法定繼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增值稅;

(2)夫妻更名、夫妻加名、夫妻房屋财産分割,免征增值稅;

(3)直系親屬間贈與,免征增值稅。

三、個人所得稅

【定義】不動産買賣過程中的個人所得稅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對本國公民、居住在本國境内的個人财産轉讓取得的所得和境外個人來源于本國的财産轉讓所得征收的一種所得稅;

【納稅人】出讓土地、房屋權屬的單位或個人,即出售人。在實際業務中,常見的納稅人是售房人,實際承擔稅費的是買受人;

【計稅依據】個人所得稅的計稅依據:官方認可的成交價格(在土地、房屋權屬轉讓時);

【北京個人所得稅減征或免征的情形】

(1)法定繼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個人所得稅;

(2)夫妻更名、夫妻加名、夫妻房屋财産分割,免征個人所得稅;

(3)直系親屬間贈與,免征個人所得稅。

四、印花稅

【定義】在銷售、轉讓房地産過程中書立的合同、協議、數據等,應按産權轉移書據稅目繳納印花稅;

【納稅人】買賣土地、房屋權屬的單位或個人,即購買人、出售人。在實際業務中,常見的納稅人就是購房人和出售人,實際承擔稅費的是購買人;

【計稅依據】官方認可的成交價格(在土地、房屋權屬轉讓時)。

五、土地出讓金

【定義】二手房交易過程中的土地出讓金,主要是針對房改房,即已購公房、按經濟适用住房管理的二類經濟适用住房。即該房是在劃撥的土地上建造的,交易時需補交土地出讓金;

【納稅人】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單位或個人,即購買人。在實際業務中,常見的納稅人就是購房人;

【計稅依據】官方認可的房屋建築面積。

六、綜合地價款

【定義】是北京市針對政府批準統一建設、面向符合條件的住房困難家庭銷售的一類住房(通稱為一類經濟适用住房)再次出售征收的土地收益等價款,一般稱之為綜合地價款;

【納稅人】承受一類經濟适用住房房屋權屬的單位或個人,即購買人。在實際業務中,常見的納稅人就是購房人;

(1)2008年4月11日起簽訂購房合同的已購經濟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稅完稅憑證或房屋所有權證滿5年後,可以按市場價出售所購住房。産權人應按原購房價格和出售價格價差的70%補交土地收益等價款(即綜合地價款);

(2)2008年4月11日(含)前簽訂購房合同的已購經濟适用住房家庭和《關于已購經濟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具體問題的通知》(京建住〔2009〕255号)中第一條所列家庭,取得契稅完稅憑證或房屋所有權證滿5年後,可以上市出售,産權人應按出售價格的10%補交土地收益等價款(即綜合地價款);

(3)限價商品房,取得契稅完稅憑證或房屋所有權證滿5年後,可以上市出售,産權人應按原購房價格和出售價格價差的35%補交土地收益等價款(即綜合地價款)。

七、土地增值稅

【定義】土地增值稅是指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築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以轉讓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貨币收入、實物收入和其他收入減除法定扣除項目金額後的增值額為計稅依據向國家繳納的一種稅賦,不包括以繼承、贈與方式無償轉讓房地産的行為;

【納稅人】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築物和其他附着物産權、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

【計稅依據】納稅人轉讓房地産取得的增值額;

增值額=納稅人轉讓房地産取得的收入-法定扣除項目金額;

【優惠政策】對于居民個人擁有的标準住宅,在其轉讓時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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