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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漏水樓下遭殃誰該管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2-04 06:01:43

樓上漏水樓下遭殃誰該管?樓上漏水損壞樓下房屋,針對這一案例,城關區法院近日判決:“漏水者”賠償“受水者”修複房屋費用,同時承擔鑒定房屋損害情況時産生的鑒定費用日常生活中,房屋漏水導緻鄰居房屋受損之事并不少見,面對此種情況,“受水者”應如何科學維權?2月16日,記者就此采訪了北京德恒(蘭州)律師事務所武丹彤律師,聽一聽律師的專業分析,現在小編就來說說關于樓上漏水樓下遭殃誰該管?下面内容希望能幫助到你,我們來一起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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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漏水樓下遭殃誰該管

樓上漏水損壞樓下房屋,針對這一案例,城關區法院近日判決:“漏水者”賠償“受水者”修複房屋費用,同時承擔鑒定房屋損害情況時産生的鑒定費用。日常生活中,房屋漏水導緻鄰居房屋受損之事并不少見,面對此種情況,“受水者”應如何科學維權?2月16日,記者就此采訪了北京德恒(蘭州)律師事務所武丹彤律師,聽一聽律師的專業分析。

案情回顧

樓上漏水 屋主承擔兩項賠償

甲、乙為上下樓鄰居。某日,甲的房屋漏水緻使乙的房屋被水浸泡,裝修财産受到損失。後雙方就此協商解決未果,乙(原告)遂将甲(被告)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被告限期對自家房屋滲水點進行防水維修,排除對原告生活的妨害;判令被告賠償原告房屋損失、維修費用共計13000元。案件審理過程中,經乙申請及法院委托,由某鑒定機構鑒定确認,乙房屋漏水浸泡裝修損失為9930.32元。乙因此次鑒定共計支出鑒定費用5000元。

法院認為:不動産相鄰的各方,應當按照有利于生産、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确處理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害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害,賠償損失。原被告為上下樓鄰居,在日常生活中應本着相互理解的原則和睦相處,原告對自己遭受的财産損失并無過失,被告對自己的住房及内部設施負有管理義務,因疏忽造成原告房屋被水浸泡,屋頂、牆面等裝修财産受到損失,被告對此存有過錯,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本案所涉及的房屋受漏水浸泡,裝修損失費為9930.32元,被告應予賠償。原告因鑒定支出的費用5000元,系因被告的行為所緻,對此應由被告承擔。基于以上事實,城關區法院判決:甲對其房屋進行防水維修,排除妨礙,賠償乙修複房屋的損失費用9930.32元,支付鑒定費用5000元。

律師詳解

民法典這樣規定

提問: 發現漏水後,“受水者”應該如何及時處理?

首先應當保護現場,并進行證據固定,如拍照、錄像錄音等證據收集。其次進行協商,可先找小區物業或社區,讓他們給出意見,或讓他們去找樓上的鄰居,協商修補。若協商不成,請有評估資質的企業,如價格認證中心等,到現場進行評估。等待有關手續完備後,再向法院起訴。

提問: 對于漏水造成的損失,又該如何索賠?

找樓上業主:如果樓上業主确因裝修或鋪設水管造成樓下住戶“受水”,樓上住戶應及時查找漏水原因并維修,還應就其不當行為承擔對樓下住戶造成損害的賠償責任。

找開發商:房子還在保修期内,又确信不是人為破壞時,應及時讓開發商修補處理。當開發商按業主要求派人修補後,仍未解決漏水問題或維修不到位,反複兩次後,業主可以自行找人維修,費用由開發商承擔。當開發商不予理會時,受損業主可以到當地質監部門投訴,或将開發商起訴至法院。

提問:樓上造成漏水情況卻不肯賠償,咋辦?

如果漏水原因确為樓上造成,而鄰居不配合或不及時修補,受損業主可根據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條、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之規定,将争議提交法院處理。如果鄰居不理會法院的判決,受損方可以先自己請施工隊修補,所花費用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再通過法院要求樓上鄰居賠償。

提問: 出租房漏水殃及鄰居,房屋所有人需要承擔責任嗎?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條規定,不動産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産、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确處理相鄰關系。也就是說,如果案件系相鄰關系糾紛,業主雖然并非侵權人,但作為不動産的所有人,對于因其房屋漏水對鄰居造成的損失仍應承擔賠償責任,業主在承擔賠償責任後亦可向租戶追償。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緻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請求賠償損失。

蘭州日報社全媒體記者 許沛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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