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扣發績效工資?70%、90%、75%、85%、95%……7月26日,翻看公司内部系統發來的人事通知,35歲的羅忠安發現自己在銀行工作10年,績效工資從沒拿到100%記者采訪發現,有企業利用績效工資變相扣減薪酬,有的企業把基本工資制定得很低,再在績效工資上“找補”,但績效考核定量并不好操作(8月5日《工人日報》) ,今天小編就來說說關于公司扣發績效工資?下面更多詳細答案一起來看看吧!
70%、90%、75%、85%、95%……7月26日,翻看公司内部系統發來的人事通知,35歲的羅忠安發現自己在銀行工作10年,績效工資從沒拿到100%。記者采訪發現,有企業利用績效工資變相扣減薪酬,有的企業把基本工資制定得很低,再在績效工資上“找補”,但績效考核定量并不好操作。(8月5日《工人日報》)
績效工資是一種“以績取酬”的工資制度,屬于一種激勵工資。然而,現實中一些用工單位卻将績效工資作為變相減薪的“護身符”,把基本工資定得很低,想要減薪在績效工資上“動動手腳”即可,往往讓員工有苦難言。筆者認為,績效工資不是變相減薪的“護身符”,績效工資不僅要制定合理占比和考核辦法,還應減少人為因素影響,才能杜絕此類變相減薪,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不受損害。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二條明确規定了用工單位應當履行的義務,其中包括“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也規定,國家建立激勵與約束相結合的事業單位工資制度。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包括基本工資、績效工資和津貼補貼。但是,由于績效工資考核标準,一般較為複雜且難以統一,受人為因素影響較大,一些企事業單位為降低人力成本,或制定苛刻的考核标準,或在考核時故意壓低員工的分數,盡可能讓員工少拿績效工資,從而實現減薪的目的。面對這種變相減薪,員工很難有申訴的機會,勞動維權又存在舉證難的問題,隻好逆來順受、自認倒黴而已。
以當事人羅忠安所在的銀行為例,其績效考核管理辦法有5大項53小項考核共計100分,包括出勤情況、服務質量、核算質量、内控管理、業務學習等,每項都有具體的扣減原則。比如銀行系統内每日學習,他每天從早起上廁所就在答題,有些和崗位不相關的非專業題他根本答不上來。該項考核占比5%,有很多員工和他一樣,這項考核無法達标。也就是說,在其他項不扣分的情況下,他隻能拿到95%的績效工資。名目繁多的考核項目,稍有不慎就被扣分,得高分非常困難。可見,如此績效考核很不合理,就是變着法子來扣減員工的工資。
我國目前并沒有關于績效工資的相關法律規定。隻有《工資支付暫行規定》中第16條規定,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因此,績效工資如果占比較大,被扣減的績效工資,一旦超過工資總額的20%,用工單位就觸碰了法律“紅線”,員工可以依法進行維權。然而,即便沒有超過工資總額的20%,用工單位也不能任性随意扣減員工的績效工資,否則,原本激勵員工的工資制度,因為績效工資永遠做“減法”,反而挫傷了廣大員工的工作積極性。最終,績效工資淪為令員工厭惡的變相減薪手段。
筆者認為,制定績效工資制度要遵循公開、協商等合法程序,制定相對合理的工資占比和考核标準,出台前應當與員工進行必要協商,并在不斷完善和修改中找到最佳平衡點。績效工資既要做“減法”,還應當做“加法”,有減分項也要有加分項,要讓大多數員工都能拿到一個較高的分數,才能激勵廣大員工努力工作,多為單位做貢獻。這樣,才能真正發揮績效工資的正向激勵作用,用工單位方能凝聚力量,齊心協力,謀求更大的發展。(丁家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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