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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條
法條變遷說明
本條是關于訴訟時效中斷情形的規定,指在訴訟時效期間進行中,因法定事由的發生使已經進行的時效期間全歸于無效,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起算。訴訟時效制度雖具有督促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的目的,但其實質并非否定權利的合法存在和行使,而是禁止權利的濫用,以保護社會公共利益。同時,為了避免因保護社會公共利益過度犧牲和讓渡權利人權利的情形,訴訟時效的中斷對于權利人與義務人之間的利益平衡顯得尤為重要。
法信· 裁判規則
1. 債權人前往履行義務人住址處尋找并在門口張貼催收公告的行為屬于向其提出履行請求的情形,構成訴訟時效中斷———常某1、劉某某與常某2、楊某某、張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
【案例要旨】債權人的工作人員在無法聯系到債務人的情況下前往其家庭地址和其他擔保人的居住地址處尋找并在門口張貼催收公告的行為,屬于債權人向履行義務人提出履行要求的情形,應當視為有效催收,訴訟時效中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案号:(2022)陝05民終981号
審理法院:陝西省渭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例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發布日期:2022年10月17日
2. 債務人通過其近親屬向債權人履行部分還款義務,視為債務人的自願履行行為,構成訴訟時效中斷——向某某與劉某某、董某某買賣合同糾紛案
【案例要旨】債務人的女兒與債權人無債權債務關系,其無故向債權人大額轉賬不合常理,另債務人在庭審中亦認可已履行部分還款義務。債務人通過其女向債權人履行部分還款義務,應視為債務人的自願履行行為,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案号:(2022)湘07民終21号
審理法院:湖南省常德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例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發布日期:2022年4月29日
3. 債權人對債務人的股東提起訴訟,請求股東在出資不實的範圍内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對債權人的債權和債務人的債權均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重慶榮誠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與重慶市榮聯生活超市有限責任公司申請公司清算案
【案例要旨】公司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的股東在出資不實的範圍内承擔補充賠償責任,是債權人為保全自己的債權而請求債務人的債務人直接向其履行債務的權利,究其本質債權人行使的是代位權。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的,應當認定對債權人的債權和債務人的債權均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案号:(2020)渝清終2号
審理法院: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
案例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發布日期:2022年7月28日
4. 權利人向檢察院申請監督,屬于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構成訴訟時效中斷——王某1與王某2等不當得利糾紛案
【案例要旨】因權利人不服案件再審判決結果,向檢察院申請監督,就案件争議事實積極主張權利,該情形應屬于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故訴訟時效中斷。
案号:(2021)京0105民初62884号
審理法院: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
案例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發布日期:2022年4月12日
5. 信訪途徑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構成訴訟時效中斷——邱某某、義縣坤宇糧食貿易有限公司等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執行複議案
【案例要旨】權利人無法索回欠款隻能通過信訪方式尋求政府解決,信訪局出具情況說明權利人為解決欠款問題多次到信訪局、縣政府反映情況、要求解決。信訪途徑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構成訴訟時效中斷。
案号:(2022)遼07執複3号
審理法院:遼甯省錦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例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發布日期:2022年1月25日
法信· 司法觀點
訴訟時效的中斷事由
1.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權利人之請求,指的是權利人向義務人或其代理人、保證人、财産代管人等主張權利,要求其履行義務。 權利人積極主張權利表明其已行使權利,從而使得時效失去了适用的基礎,使不行使權利的狀态消除,訴訟時效也由此中斷。關于請求的方式,法律無明文規定,應認為口頭或書面等能達請求效果的方式,均可使用。根據《全國法院貫徹實施民法典工作會議紀要》第5條第2款規定,請求之相對人除義務人外,權利人向義務人的代理人、财産代管人或者遺産管理人主張權利的,亦發生請求的效果。《訴訟時效規定》(2020)第8條對當事人主張權利的具體情形作出了規定。
2.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義務人之同意,是指義務人向權利人表示同意履行義務的意思。義務人的同意,亦即對權利人之權利的承認,故與請求發生相同之中斷時效的效果。同意的方式,對此法律未有限制,口頭或書面、明示或默示,均無不可,而且也不問義務人的同意是否有中斷時效的目的。
同意履行應包括兩種情況:一是實際履行,二是承諾履行。
實際全部履行足令請求權實現,此時訴訟時效已無意義。因而,使得時效中斷的履行,隻是分期履行、部分履行等不能全部消滅債之關系的履行。承諾履行則表明債務人對于債務的承認,提供擔保、請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償計劃等均屬此類。《訴訟時效規定》(2020)第14條規定:“義務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擔保、請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償債務計劃等承諾或者行為的,應當認定為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的‘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這些行為都表明義務人對權利人的權利存在予以認可,從而使雙方的法律關系重新趨于穩定,在此情況下,訴訟時效适用的理由不複存在,因此應當導緻時效的中斷。
3.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提起訴訟或仲裁,是指權利人提起民事訴訟或申請仲裁,請求法院或仲裁庭保護其權利的行為。訴訟之舉,是權利人行使權利的最為強烈的表示,故訴訟之日便是時效中斷之時。權利人提起本訴、反訴、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均可導緻訴訟時效中斷,訴訟時效從提交起訴狀或者提起口頭起訴之日起中斷。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的,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以及債務人對第三人的債權均發生時效中斷的效力。權利人若以有效的判決、裁定、調解協議等法律文書,向法院申請執行程序的,亦發生與起訴同等的中斷時效的效果。《訴訟時效規定》(2020)第10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的,訴訟時效從提交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之日起中斷。”可見,該司法解釋實際上采納了從提出起訴之日起訴訟時效中斷。由于訴訟本身有一個過程,時效中斷以後,訴訟過程都應當視為權利人行使權利的持續狀态。所以,因起訴引起時效中斷,新的時效期間應從該訴訟過程結束時起重新計算。起訴不符合條件未予受理或被駁回,雖然不構成法律意義上的起訴,但未必就不能導緻時效的中斷。因為權利人提起訴訟表明其已經主張了權利,或者說已經有确鑿的證據證明其已經向義務人主張了權利。起訴本身就表明權利人已經在積極行使權利,至于是否受理隻是表明權利行使的方式是否正确的問題,因此,即使起訴不符合條件未予受理或被駁回,仍然可以構成中斷的理由。
4.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引起訴訟時效中斷的事由并非僅僅限于權利的起訴,除起訴外,提起調解、仲裁及其他司法程序也同樣引起時效中斷。導緻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是由法律明文規定的,所以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必須是被法律和司法實踐所認可的情形。
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還包括:申請支付令,申請破産、申報破産債權,為主張權利而申請宣告義務人失蹤或死亡,申請訴前财産保全,訴前臨時禁令等訴前措施,申請強制執行,申請追加當事人或者被通知參加訴訟,在訴訟中主張抵銷等。權利人向人民調解委員會以及其他依法有權解決相關民事糾紛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社會組織提出保護相應民事權利的請求,權利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請求保護其民事權利等情況亦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果。
(摘自:王利明主編:《中國民法典評注——總則編(含附則)》(下冊),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版,第735~737頁)
法信· 關聯法條
1.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适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幹問題的規定》(2020年修正)
第八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的“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産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一)當事人一方直接向對方當事人送交主張權利文書,對方當事人在文書上簽名、蓋章、按指印或者雖未簽名、蓋章、按指印但能夠以其他方式證明該文書到達對方當事人的;
(二)當事人一方以發送信件或者數據電文方式主張權利,信件或者數據電文到達或者應當到達對方當事人的;
(三)當事人一方為金融機構,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從對方當事人賬戶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四)當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對方當事人在國家級或者下落不明的當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級有影響的媒體上刊登具有主張權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特别規定的,适用其規定。
前款第(一)項情形中,對方當事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簽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負責收發信件的部門或者被授權主體;對方當事人為自然人的,簽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親屬或者被授權主體。
第十一條 下列事項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與提起訴訟具有同等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一)申請支付令;
(二)申請破産、申報破産債權;
(三)為主張權利而申請宣告義務人失蹤或死亡;
(四)申請訴前财産保全、訴前臨時禁令等訴前措施;
(五)申請強制執行;
(六)申請追加當事人或者被通知參加訴訟;
(七)在訴訟中主張抵銷;
(八)其他與提起訴訟具有同等訴訟時效中斷效力的事項。
第十四條 義務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擔保、請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償債務計劃等承諾或者行為的,應當認定為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的“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2.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總則編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三十八條 訴訟時效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條的規定中斷後,在新的訴訟時效期間内,再次出現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的中斷事由,可以認定為訴訟時效再次中斷。
權利人向義務人的代理人、财産代管人或者遺産管理人等提出履行請求的,可以認定為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的訴訟時效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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