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進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交易?來源:經濟日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深化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會議強調,推進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改革,事關農民切身利益,涉及各方面利益重大調整,必須審慎穩妥推進這為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改革指明了方向,讓改革更有章可循,下面我們就來聊聊關于推進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交易?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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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深化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會議強調,推進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改革,事關農民切身利益,涉及各方面利益重大調整,必須審慎穩妥推進。這為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改革指明了方向,讓改革更有章可循。
作為農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改革具有多重意義:既有利于增加農民的土地财産權利,讓農村資源要素活起來,也為鄉村産業發展、返鄉創業創新提供土地支撐,還将對城市建設用地供應産生影響,緩解部分城市用地相對緊張的局面。
這項改革經曆了較長時間的探索,表明了中央對改革态度慎重、落地舉措慎重。2015年,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國務院在試點地區暫停執行相關法律條款,開啟了改革試點。這項改革涉及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農村集體産權制度、土地用途管制、土地市場化配置機制、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機制等領域,可謂牽一發而動全身。從前期的依法授權、試點探索,到修改土地管理法,再到實質性推進入市交易,前後用了約8年。如此長時間聚焦某項單項改革,實不多見。
經過較長時間探索,改革方向不斷明确,就是同地同權、同權同價。我國實行城鄉二元土地制度,城市土地是國有的,農村土地是集體的。此項改革之前,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必須經過征收為國有土地之後,才能進入市場,造成“同地不同權、同地不同價”。2013年,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在符合規劃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許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租賃、入股,實行與國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權同價。本次深改委會議進一步強調,要堅持同地同權同責,在符合規劃、用途管制和依法取得前提下,推進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與國有建設用地同等入市、同權同價。
中央多次強調,要堅持守住農村改革的底線,不管怎麼改,都不能把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改垮了,不能把耕地改少了,不能把糧食生産能力改弱了,不能把農民利益損害了。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改革當然要遵循農村改革的共同要求,同時還要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的有關要求。因此,各地在探索試點時,不僅要嚴守土地公有制性質不改變、耕地紅線不突破、農民利益不受損這三條底線,還要落實永久基本農田、生态保護紅線、城鎮開發邊界等三條紅線。
在審慎穩妥推進的前提下,要進一步健全配套制度,提升改革的系統性規範性。要強化此項改革與産權改革、宅基地改革、鄉村産業發展、農村社會治理等改革的協同配套。要建立健全市場交易規則,完善規劃、投資、金融、稅收、審計等相關服務和監管制度。要合理确定入市土地的規模、時序和節奏,引導合理布局産業、優化鄉村建設,避免無序擴張和重複建設。 (本文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金觀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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