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案件執行過程中,少數被執行人,即便已被“失信”“限高”,仍拒不履行生效判決。近日,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法院針對拒不履行生效判決的被執行人發出《預罰款通知書》,有效震懾了被執行人,從而順利執行完畢一起損害賠償案件。
房屋失火鄰居遭殃 判決修房消除妨害
謝某與郭某、周某為樓上樓下的鄰居。某日,謝某家突發大火,殃及郭某、周某家,導緻周某房屋天花闆滲水嚴重、郭某房屋無法正常使用,火災後未及時清理導緻散發出惡臭影響了整棟居民樓住戶。後郭某、周某未能與謝某達成賠償協議,遂将謝某起訴至法院,要求賠償經濟損失并及時對失火房屋進行修複,消除妨害。
一審法院判決,謝某作為起火房屋權屬人,應對火災事故承擔全部責任,賠償火災造成的損失,修複房屋,消除對其他居民的影響。謝某不服,提起上訴,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被執行人态度惡劣 “失信”“限高”仍不履行
判決生效後,謝某拒不履行賠償及房屋修複義務,郭某、周某遂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法院依法查控并扣劃了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但謝某仍拒不修複受損房屋。
經辦法官現場勘查房屋受損情況
為此,經辦法官多次緻電被執行人謝某,謝某拒接電話,以各種理由推脫搪塞,拒不履行房屋修複義務。謝某的消極行為已經嚴重損害了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必須盡快修繕失火房屋以避免損失擴大。
法院依法将謝某列為失信被執行人并限制其高消費。謝某仍拒不履行,揚言其子女早已出國,自己一個人獨處,不怕被法院拉入黑名單。
法官發出“預罰款”警告 被執行人一個月履行完畢
鑒于謝某态度惡劣,為保障申請執行人合法權益,執行法院向謝某發出《預罰款通知書》,告知其若在收到通知書後七日内仍拒不履行生效判決,修複受損房屋,将對其罰款5萬元。
在“預處罰”的壓力下,謝某主動向法院承諾會盡快完成房屋修繕,全面履行法定義務。在法院的監督下,謝某在一個月内完成了起火房屋的修繕工作,案件順利執行完畢。因謝某糾正了其拒不執行的錯誤行為,故法院最終未對其作出罰款決定。
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法院經辦法官阮箐娜指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之規定,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為貫徹落實《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執行中進一步強化善意文明執行理念的意見》,廣州法院創新運用了“預處罰”的執行手段,通過預留一定時間,提前對有履行能力卻拒不履行、法律意識淡薄的被執行人發出“懲戒警告”,敦促被執行人及時履行義務。在增強法律威懾力的同時又給被執行人留有回旋的餘地,體現了“剛柔并濟”“先禮後兵”的法院執行工作理念,切實維護了司法權威,也有效保護了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實現了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文、圖/廣州日報·新花城記者:章程 通訊員:番法宣廣州日報·新花城編輯: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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