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王在一家4S店工作,入職時簽了2年的勞動合同,昨天合同到期,小王跟單位申請想再幹兩年,因為經濟形勢不太好,公司不再與其續簽勞動合同,并督促其交接工作,結算完工資後,第二天就不用上班了。小王心裡窩火,很不是滋味,但最終還是不得不一走了之。小王與單位的做法從情理上說是對的,但從法律上卻忘了一個重要環節,那就是單位應支付小王兩個月的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規定,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後,用人單位不再與職工續簽而導緻勞動合同終止時,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當然,如果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仍然不同意除外。
上述規定說明,勞動合同到期後,隻要單位不再續簽,就要向職工支付經濟補償。這是《勞動合同法》的一個新突破,該規定可以使用人單位慎重考慮終止勞動合同,以經濟手段引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長期或者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鼓勵長期、穩定的勞動關系。
是不是又學一着[來看我]?單位肯定是不會告訴你的[擦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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