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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服裝店營業員被辭退

職場 更新时间:2024-05-17 18:03:35

普通服裝店營業員被辭退?近日,焦作解放法院成功審理了一起維權案件,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普通服裝店營業員被辭退?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普通服裝店營業員被辭退(服裝店老闆突然撤店)1

普通服裝店營業員被辭退

近日,焦作解放法院成功審理了一起維權案件。

據案情介紹,李某系某品牌服裝店店長,從事銷售工作。該店鋪經營者嚴某宣布撤店精辟,李某便辦理了離職手續,然而遲遲未收到最後一月共計14天的工資2800元。店鋪老闆嚴某、品牌方協助管理代理人沈某對此均予以推诿拒絕,無奈之下,李某将嚴某、沈某共同訴至解放法院,訴求被告支付未結工資款2800元。

被告嚴某認為,營業款是A品牌公司收取,工資也由A品牌公司變相發放,而A品牌公司從2022年5月開始就沒有再發給被告嚴某銷售的業績,表示并不清楚員工的薪資。

被告沈某則表示,其作為A品牌本區域的工作人員,負責協助客戶嚴某進行店鋪管理上的指導與培訓,沈某與店鋪經營無直接隸屬管理,與員工無雇傭關系。且該店鋪2022年4月已有營業,4月工資已由嚴某直接支付給店鋪員工,認為5月店鋪工資應仍由嚴某繼續支付。

另查明,被告嚴某(乙方)與品牌服飾有限公司(甲方)簽訂《專賣店聯營合同書》,合同約定:乙方按照甲方統一的銷售政策,以直接經營管理的模式對“專賣店”進行營運管理;“專賣店”當日的營業額,一方必須在次日以前全額存入甲方指定賬戶;“專賣店”所需工作人員,由乙方招聘管理并建立合法的勞動關系。“專賣店”運營所産生的一切與經營有關的費用由乙方負責承擔。被告沈某作為服飾有限公司的地區代理對專賣店店鋪進行協助管理。

該院審理認為,本案系勞務合同糾紛。關于承擔責任主體,通過庭審調查,原告2022年4月之前的工資均由被告嚴某發放,同時根據原告及被告沈某提交的《專賣店聯營合同書》中的約定内容,認定被告嚴某為店鋪的實際經營者,其應對該專賣店運營所産生的費用承擔支付義務,原告與被告嚴某之間存在勞務合同關系,故應當支付原告在該店鋪工作期間的勞務工資。原告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被告沈某為店鋪的共同經營者,對原告要求被告沈某共同承擔支付勞務工資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關于勞務工資金額,根據庭審調查,認定被告嚴某未支付原告共計14天的工資共計2100元,原告主張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依照《民法典》等規定,最終判決被告嚴某支付原告工資款2100元;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張慧茹)

編輯:張龍(大)  審核 :孫華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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