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6日,北京市第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五次會議表決通過《北京市國際交往語言環境建設條例》,公共場所标識應當以規範漢字為基本服務用字,不得單獨使用外語;使用漢字同時需要使用外語的,外語應當與規範漢字表達相同的含義。 公共場所标識單獨使用外語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并可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此條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光明日報全媒體記者李睿宸、通訊員韓子平)
來源: 光明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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