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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頭條法律金牌普法官第二季#
近日,“侄子侄女可繼承叔伯遺産”上了熱搜,我們一起來看看這到底發生了什麼?
原來,2021年1月1日即将正式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對遺産繼承作出了不少新規定。
《民法典》規定,對于沒有第一、第二合法有效的繼承人的家庭,新規增加了有效繼承人的範圍:當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也就是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代位繼承。
在《民法典》出來之前,關于遺産繼承都是按照《繼承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對于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産,歸國家所有。
那其實在2019年的時候,就出現這樣一則案例,我們一起來學習一下!
河南的劉女士長期照顧姑姑,姑姑沒有孩子,去世後留下一大筆存款,但劉女士卻被銀行、公證員告知“沒有繼承的資格”。原因就在于照料老人的侄女在法律上不屬于第一繼承人也不屬于第二繼承人,所以她們不享有繼承權,最終該遺産被收歸國家所有。
現在按照《民法典》的規定,上述案例中侄女是可以繼承這筆遺産的。
到這裡,有的人會想,關于遺産的分配,自己家的兄弟姐妹都會産生分歧,這下再加上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都可以繼承,那糾紛不是更多嗎?
答案很顯然不是這樣的。
我們将通過針對以下幾個問題進行分析,帶大家得出結論。
一、遺産繼承的方式有幾種?1、遺囑繼承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自然人可以訂立遺囑處分個人财産,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将個人财産指定由法定繼承中的一人或數人繼承。
此外,《民法典》對遺囑的有效形式作出了明确規定,包括:自書遺囑、代書遺囑、打印遺囑、錄音錄像遺囑、口頭遺囑、公證遺囑。
2、法定繼承
法定繼承,是指在沒有遺囑或者沒有有效遺囑的情況下,由特定繼承人依法定順序與份額分配遺産的繼承方式。
按照《民法典》的規定,遺産可以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父母、子女;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能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
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
二、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可以繼承叔伯、姑舅遺産的條件是什麼?條件一:被繼承人生前無有效遺囑。
如果被繼承人生前立有有效遺囑的,優先适用遺囑繼承。
條件二:無第一順位繼承人。
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可以繼承遺産,是因為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的父母與叔伯、姑舅是親兄弟姐妹的關系,兄弟姐妹是被繼承人的第二繼承人。在沒有第一順位繼承人的,由第二順位繼承人繼承。
條件三: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
隻有當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且被繼承人沒有第一順位繼承人的,此時才能由第二順位的兄弟姐妹繼承,但因其已經死亡,才由其子女來繼承,也就是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來繼承。
以上三個條件,缺一不可,否則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是無繼承權的。
或許以上的解釋過于專業,在這裡繼續引用文章開始的案例解釋,便于大家理解。
提取關鍵點:
1、劉女士的姑姑生前未立遺囑——适用法定繼承
2、劉女士的姑姑無子女(父母、配偶均已去世)—— 沒有第一順位繼承人。
3、劉女士的兄弟姐妹已在她之前去世——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其死亡。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劉女士作為其姑姑的侄女,照顧其生活起居,可以代位繼承姑姑的遺産。
通過以上的文章,我們可以知道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要想繼承叔伯、姑舅的遺産必須滿足以上三個條件,缺一不可。
那大家對于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可以繼承叔伯、姑舅遺産這件事,持什麼态度?歡迎在評論區給我們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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