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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題:起底“養生基地”免費旅遊騙局
“免費旅遊、免費體檢、冒充醫療專家授課……”2011年,陳某注冊成立南京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某生物公司”),在江蘇常州、無錫、鎮江等地設立多個銷售平台,以免費旅遊名義将老年人誘騙至銷售平台,把實際生産成本僅為十幾元的保健品吹噓成包治百病的“神藥”,以每瓶380元的價格出售,銷售額高達1160餘萬元。今年6月17日,江蘇省常州市檢察院對某生物公司及陳某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請求法院判決被告支付銷售金額3倍懲罰性賠償金3480餘萬元。9月22日,法院一審判決支持檢察機關的全部訴訟請求。
養生基地免費旅遊
多名老人被騙購藥
82歲的吳老伯是常州市一所高校的退休教師,老伴離世後,他熱衷健身和旅遊。2018年3月,吳老伯無意中從報紙的夾頁裡看到一張“參加講座贈送禮品”的廣告單。抱着試試看的心态,吳老伯按圖索骥找到了這個地方,沒想到對方還真贈送給他保健襪、電子拐杖、大米等商品。工作人員告訴他,隻要填報個人信息,就可以成為“愛心助老健康工程委員會”的終身會員,以後公司還有很多公益福利項目可以參加。
吳老伯根據提示,登記了自己身份證、職業、既往病史、家庭情況等信息。半個多月後,吳老伯接到工作人員電話,稱可以免費帶他去江蘇溧陽天目湖一處名為“老将軍”的養生基地參加3天2晚的旅遊。吳老伯心動了,與同行的120多位老人抵達“養生基地”,發現那裡就是一處酒店。
免費旅遊期間,老人們白天都被安排遊玩景點,晚上聽健康講座,幾位據稱是國内頂尖的養生醫學專家介紹了一種适合老年人服用的“國泰同康”口服膠囊,聲稱能降血脂血壓,還能增強免疫力、抗癌症,又贈送給老人床上用品。第二天晚上,“基地”還安排老人們免費體檢和問診。體檢過後,吳老伯被告知患有嚴重的高血脂疾病,如果不及時治療會有腦梗心梗的危險。
随後,“醫療專家”建議吳老伯購買“國泰同康”保健品。經不住推銷,吳老伯花1.3萬餘元購買了36瓶“國泰同康”保健品。他還了解到自己是花錢最少的一個,有的老人甚至預支養老金買了10餘萬元的保健品。回家後,吳老伯越想越不對勁,随即到常州市公安局報案。同期,常州市公安局相繼接到多名老年人的報案。
勾結經銷商
設下連環套
“國泰同康”保健品是什麼公司生産銷售的呢?“愛心助老健康工程委員會”與“養生基地”有什麼關聯?衆多老年人為何“心甘情願”耗費巨資購買保健品?
常州市公安局接到報案後立即展開調查。經查,2011年5月,陳某成立某生物公司,下設招商部、采購部等多個部門,主要銷售“國泰同康”“口服免疫球蛋白”等保健品。因為公司沒有實際生産能力,由采購部委托湖北一家生物科技公司生産保健品,招商部通過商業洽談會、電話函詢、上網等方式尋找全國各地保健品經銷商。某生物公司和經銷商達成“平台旅遊會銷模式”,具體由經銷商打着“愛心助老健康工程委員會”等公益組織旗号,以免費旅遊、參加健康講座、接受防癌“免費體檢”和專家免費義診等名義拉攏老年人,再組織這些老年人到該公司在常州、溧陽、無錫等地設立的銷售平台免費旅遊。短短幾個月,就有近千名老年人被騙,涉案金額高達1000萬餘元,而該公司生産的“國泰同康”保健品每瓶實際生産成本僅十幾元,售價高達380元。
通過免費贈送禮品,某生物公司合作經銷商有預謀地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從中篩選出有消費能力、有保健品服用史、有慢性疾病、有自主權、無子女反對的老年人,以免費旅遊名義帶他們到“養生基地”實施詐騙。承辦該起刑事案件的常州市天甯區檢察院第二檢察部員額檢察官郭營介紹:“養生基地實則是租賃酒店,隻要老年人抵達就會一步步落入早已預設好的圈套。為了能唬住老年人掏錢購買保健品,假冒的‘醫療專家’會提前了解這些老年人平常關注哪類疾病,思想上有哪些擔憂,便于對症下藥。”
因該案涉案人數衆多、涉案金額巨大,僅常州市就涉及4個銷售平台、數百名犯罪嫌疑人、900多名受害者,常州市檢察院啟動上下一體化辦案模式,由溧陽市、金壇區、天甯區、武進區4家基層檢察院負責對陳某等犯罪嫌疑人的審查起訴工作。2020年12月28日,陳某等被告人因犯詐騙罪被判處十四年至一年二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其中陳某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并處罰金800萬元。
提起民事公益訴訟
訴求3480餘萬懲罰性賠償金
陳某等人的行為不僅觸犯刑法,需要承擔刑事責任,還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嚴重侵害了衆多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依法應當追究民事侵權責任。2020年6月,常州市檢察院消費者權益保護專業化辦案團隊負責人、第六檢察部副主任張利國檢索到某生物公司陳某等人詐騙系列案後,覺察出這是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線索,立即展開調查。
通過在中國裁判文書網調取該公司的所有刑事判決書,張利國發現,該案涉及江浙滬皖地區,銷售平台遍布常州、無錫、湖州等地,除主犯陳某、公司高管外,還有經銷商、平台工作人員等數百名被告人。如何确定民事公益訴訟案件被告成了團隊面臨的第一難題。
案件讨論中,有人主張将刑事案件所有被告人列入公益訴訟被告範圍,有人主張僅起訴某生物公司和陳某。張利國認為,某生物公司經工商部門注冊登記,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後銷售保健食品,又以公司名義招聘員工在各大平台公開銷售,銷售收入轉入公司賬戶和陳某個人賬戶,銷售利潤實際歸陳某本人控制使用,符合公司侵權要件,應由公司承擔欺詐銷售法律責任。陳某與公司人格混同,應與公司承擔連帶責任。公司高管、平台工作人員均為公司聘用,不屬于實際經營者,不應當列入公益訴訟被告範圍。本案中經銷商與某生物公司達成合作協議,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作為共同經營者也應列入公益訴訟被告。該觀點得到了團隊成員一緻支持。“考慮到疫情下的庭審困難,我們将陸續對涉案經銷商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讓他們在各自參與銷售範圍内與生物公司、陳某承擔連帶責任。”張利國表示。
“本案到底适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的3倍懲罰性賠償金還是食品安全法規定的10倍懲罰性賠償金,我們也進行了激烈讨論。”張利國介紹,因為本案中涉案的“國泰同康”等保健品經檢測不屬于有毒有害食品,雖然受害者服用後沒有起到其宣稱的功效,但也不會對人身造成急性損害,所以我們主張适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規定的‘增加賠償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接受服務費用的3倍。’”
近年來針對老年人的保健品詐騙犯罪案件多發高發,檢察機關提醒廣大老年群衆增強防騙意識,不要輕信“免費體檢”或“特效産品”等虛假保健品宣傳,捂緊“錢袋子”、守好“養老錢”,不要上當受騙。(王晴)
(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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