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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退票二個标準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1-18 21:17:00

鐵路退票二個标準?記者 | 唐俊編輯 | ,今天小編就來聊一聊關于鐵路退票二個标準?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研究一下吧!

鐵路退票二個标準(退票費是否合理)1

鐵路退票二個标準

記者 | 唐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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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作為公衆重要的出行方式,其退票手續費問題一直備受關注。

今年兩會期間,全國政協委員、安徽省律師協會監事長周世虹再次關注鐵路退票費的問題。2020年兩會期間,他就曾提交過關于高鐵票價和退改簽費用相關的提案。

按照現行規定,火車票退票實行梯次方案,開車前8天(含)以上退票的,不收取退票費;開車時間前48小時以上退票的,按票價5%計;24小時以上、不足48小時的,按票價10%計,不足24小時的按票價20%計(注:疫情之前免收退票費的時間是開車前15天以上)。

周世虹認為,這一退票規定并不合理,在科學性、公開性、透明性上均存疑。他在近幾年的調研中發現,退票費是以運雜費的名義收取的,但其标準此前由國務院鐵路運輸主管部門規定,并沒有依法進行公開聽證。

從法律的角度看,當乘客買票後,實際上就與鐵路運輸企業之間形成了客運合同。根據鐵路旅客運輸合同的規定,旅客退票屬于單方解除合同,退票費應當為違約金,或者經濟損失賠償費用。

周世虹認為,如果作為運雜費,則退票費的收取标準及金額遠高于成本;如果作為違約金或經濟損失賠償費用,又與法理相悖,缺乏損失計算依據。

“而且在現實中,鐵路企業作為合同相對人,違約、單方終止或解除運輸合同不需要承擔責任,在客運中隻需要同意退票和改簽。”周世虹認為,這違反了公平和平等原則。

周世虹建議,價格主管部門根據價格法和政府價格決策聽證辦法規定,組織專家和有關機構對鐵路旅客退票費标準進行論證,并在此基礎上對其合理性、合法性進行公開決策聽證,根據論證和聽證結果,要求鐵路運輸企業明确退票費性質,調整收費标準。

相對于鐵路領域,民航的退票費更高,有時甚至超過50%。許多乘客對這一問題抱怨頗多,一些消費者訴諸法律,要求航空公司降低退票費。那麼,法院是如何判決的?

裁判文書網2021年12月發布的《中國國際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紀春玲等航空旅客運輸合同糾紛民事二審民事判決書》顯示,紀春玲在退訂國航機票時,被收取了90%的退票費。

法院認可退票費這一規定,認為雙方訂立了有效的運輸合同,退票費的法律性質為解除合同違約金。機票具有時效性和易逝性的特點,旅客退票将導緻航空承運人産生再次銷售的時間成本和機會成本,并承擔空座的風險,并且該風險随旅客退票時間與起飛時間的縮短而增大。

但裁判文書也寫道,很難精确求得單個旅客退票給航空承運人造成的實際損失具體金額。法院通過對比其他航空公司規定,認為國航90%的退票費過高,最終确定退票費比例為40%,退還了消費者50%的費用。

另有一份2021年3月的裁判文書顯示,一名消費者在退訂西部航空機票時,被收取了80%的退票費,最後法院判決航空公司隻能收取10%的退票費,理由是西部航空未采取合理方式告知消費者85%的退票手續費,該條款不應作為合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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