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領取失業保險的前提條件是:
1、失業人員已經繳納失業保險金一年以上;
2、拿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去社保局辦理失業登記;
3、失業保險管理處根據個人繳費記錄情況,核定失業保險待遇、标準、期限等。
前兩條如果沒有達到要求,失業員工是領不到失業保險金的。
第一條的意思是你要工作滿一年以上,公司給你繳納了失業保險,失業保險是職工社保的組成部分,如果公司給你繳了滿一年以上的社保就沒有這個問題了。
第二條是要拿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去辦理失業登記。如果拿不到這個證明文件,辦不了失業登記。
辦不了失業登記,第三條就沒有辦法進行核定。
所以,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是非常重要的。
從公司離職,交接完畢後,第一時間就應該找單位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
一般情況下,公司都會給離職員工開具這個證明的。
如果公司不給你開這個證明,極有可能是你的某些交接工作沒有完成,或者你的工作給公司留下了隐患。
如果遇到這種情況,建議先和公司好好溝通,了解為什麼不給你開證明的原因。
通過良性有效的溝通解決這個問題。
如果公司無任何正當理由,就是不給你開證明呢?
你還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者申請勞動仲裁。
這裡的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和第八十九條規定:
第50條:根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内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第89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員工是弱勢群體,正常情況下投訴和仲裁是能夠解決問題的。
不過,現階段對“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好像也沒有必須要求了。
舉個我自己的親身經曆。
2020年我從原單位離職,沒有再找公司上班,自己做點小生意。
當時去社居委辦理失業證明的時候,忘記開解除勞動合同證明。
社居委的大姐在網上查到我職工社保已經停止繳納,就給我辦理了失業登記。
憑着這個證明我到社保局申請了失業保險金,已經拿了20個月了。
所以我覺得現在對“解除勞動合同證明”的要求沒有以前那麼嚴格了。
如果你現在找原單位開證明比較麻煩的話,可以先到社區居委會去了解一下,看看能不能辦失業登記。
最後想說一句,失業保險制度是國家對老百姓的保障,是國家對我們的幫助和支持。
感謝黨和政府!
我是“棟哥聊職場”!70後大叔,工作20年,從基層到管理,曆經風雨。專注職場解讀,提升職場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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