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砂是由自然條件作用而形成的,公稱粒徑小于5.00mm的岩石顆粒。按其産源不同,可分為河砂、海砂和山砂。人工砂是岩石經除土開采、機械破碎、篩分而成的,公稱粒徑小于5.00mm的岩石顆粒。混合砂是由天然砂與人工砂按一定比例組合而成的砂。
碎石是由天然岩石或卵石經破碎、篩分而得的,公稱粒徑大于5.00mm的岩石顆粒。卵石是由自然條件作用形成的,公稱粒徑大于5.00mm的岩石顆粒。
普通混凝土用砂一般分為天然砂、人工砂、混合砂,砂的粗細程度按細度模數分為粗、中、細、特細四級。普通混凝土用石一般分為碎石和卵石。
依據标準: 《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質量及檢驗方法标準》 JGJ 52-2006
1取樣方法1.1驗收批:使用單位應按砂或石的同産地同規格分批驗收。采用大型工具(如火車、貨船、汽車)運輸的,以400m³或 600t為一驗收批。采用小型工具(如拖拉機等)運輸的,應以 200m³或 300t為一驗收批。不足上述數量者,應按一驗收批進行驗收。當砂或石的質量比較穩定、進料量又較大時,可以1000t為一驗收批。
1.2取樣要求:
1.2.1從料堆上取樣時,取樣部位應均勻分布。取樣前應先将取樣部位表層鏟除,然後由各部位抽取大緻相等的砂8份,石子為16份,組成各自一組樣品。
1.2.2 從皮帶運輸機上取樣時,應在皮帶運輸機尾的出料處用接料器定時抽取砂4份、石8份組成各自一組樣品。
1.2.3 從火車、汽車、貨船上取樣時,應從不同部位和深度抽取大緻相等的砂8份,石16份組成各自一組樣品。
1.2.4每組樣品應妥善包裝,避免細料散失,防止污染,并附樣品卡片,标明樣品的編号、取樣時間、代表數量、産地、樣品量、要求檢驗項目及取樣方式等。
2 送檢要求2.1樣品數量:每組50kg。
2.2樣品狀态:顆粒狀,無雜質。
3 樣品檢驗項目及合格判定每驗收批砂石至少應進行顆粒級配、含泥量、泥塊含量檢驗。對于碎石或卵石,還應檢驗針片狀顆粒含量;對于海砂或有氯離子污染的砂,還應檢驗其氯離子含量;對于人工砂及混合砂,還應檢驗石粉含量。對于重要工程或特殊工程,應根據工程要求,增加檢測項目。對其它指标的合格性有懷疑時,應予以檢驗。檢驗結果應符合相關标準規範規定。
3.1砂、石的含泥量應分别符合表1-11和表1-12的要求。對于有抗凍、抗滲或其他特殊要求的小于或等于 C25混凝土用砂,其含泥量不應大于1.0%。對于有抗凍、抗滲或其他特殊要求的混凝土,其所用碎石或卵石中含泥量不應大于1.0%。
表 1-11 天然砂中含泥量
混凝土強度等級 |
≥C60 |
C55~C30 |
≤C25 |
含泥量(按質量計,%) |
≤2.0 |
≤3.0 |
≤5.0 |
表 1-12 碎石或卵石中含泥量
混凝土強度等級 |
≥C60 |
C55~C30 |
≤C25 |
含泥量(按質量計,%) |
≤0.5 |
≤1.0 |
≤2.0 |
3.2砂、石的泥塊含量應分别符合表1-13和表1-14的要求。對于有抗凍、抗滲或其他特殊要求的小于或等于C25混凝土用砂,其泥塊含量不應大于1.0%。對于有抗凍、抗滲或其他特殊要求的強度等級小于C30的混凝土,其所用碎石或卵石中泥塊含量不應大于0.5%。
表 1-13 砂中泥塊含量
混凝土強度等級 |
≥C60 |
C55~C30 |
≤C25 |
泥塊含量(按質量計,%) |
≤0.5 |
≤1.0 |
≤2.0 |
表 1-14 碎石或卵石中泥塊含量
混凝土強度等級 |
≥C60 |
C55~C30 |
≤C25 |
泥塊含量(按質量計,%) |
≤0.2 |
≤0.5 |
≤0.7 |
3.3人工砂或混合砂的石粉含量應符合表1-15 的要求。
表 1-15 人工砂或混合砂的石粉含量
混凝土強度等級 |
≥C60 |
C55~C30 |
≤C25 | |
石粉含量(%) |
MB< l.4 (合格) |
≤5.0 |
≤7.0 |
≤10.0 |
MB≥l.4 (不合格) |
≤2.0 |
≤3.0 |
≤5.0 |
3.4碎石或卵石中針、片狀顆粒含量應符合表1-16 的要求。
表 1-16 碎石或卵石中針片狀顆粒含量
混凝土強度等級 |
≥C60 |
C55~C30 |
≤C25 |
針、片狀顆粒含量(按質量計,%) |
≤8 |
≤15 |
≤25 |
3.5對于鋼筋混凝土用砂,其氯離子含量不得大于 0.06 %;對于預應力混凝土用砂,其氯離子含量不得大于 0.02 %。
3.6砂的粗細程度按細度模數分為粗、中、細、特細四級,其範圍應符合下列規定:粗砂(細度模數3.7~3.1)、中砂(細度模數3.0~2.3)、細砂(細度模數2.2~1.6)、特細砂(細度模數1.5~0.7)。其篩分情況應滿足表1-17的要求。
表1-17 砂顆粒級配區
累計篩餘(%) |
級配區 |
Ⅰ區 |
Ⅱ區 |
Ⅲ區 |
公稱粒徑 | ||||
5.00mm |
10~0 |
10~0 |
10~0 | |
2.50mm |
35~5 |
25~0 |
15~0 | |
1.25mm |
65~35 |
50~10 |
25~0 | |
630μm |
85~71 |
70~41 |
40~16 | |
315μm |
95~80 |
92~70 |
85~55 | |
160μm |
100~90 |
100~90 |
100~90 |
3.7碎石或卵石的顆粒級配應符合表1-18的要求。
表 1-18 碎石或卵石的顆粒級配範圍
3.8除篩分析外,當其餘檢驗項目存在不合格項時,應加倍進行複驗。當複驗仍有一項不滿足标準要求時,應按不合格品處理。
3.9當天然砂的實際顆粒級配不符合要求時,宜采取相應的技術措施,并經試驗證明能确保混凝土質量後,方允許使用。混凝土用石應采用連續粒級。單粒級宜用于組合成滿足要求的連續粒級;也可與連續粒級混合使用,以改善其級配或配成較大粒度的連續粒級。當卵石的顆粒級配不符合要求時,應采取措施并經試驗證實能确保工程質量後,方允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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