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到用人單位辛辛苦苦地工作,是為了通過自己的勞動,換取勞動的對價,也就是我們常說的工資。但是,在現實生活中,有一些用人單位卻常常發生拖欠或者拒付勞動者工資的事情。
那麼,我們不禁要問,當遇到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拒付工資的情況時,勞動者應當如何來正确維權呢?
我們先來看一下勞動合同法對于該問題的具體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85條第(一)項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據此可知,如果用人單位拖欠工資或者未足額支付工資,則勞動者可以依法向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舉報,由勞動監察部門責令用人單位限期向勞動者支付工資。在勞動監察部門責令其支付之後,用人單位如果仍逾期支付的,則勞動監察部門可以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一下加付賠償金。
當然,如果勞動者遇到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拒付工資的情況,勞動者除了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舉報,追究用人單位的法律責任之外,還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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