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華讀書報》2011年3月9日第10版
作者:許明龍
孟德斯鸠的著作傳入我國已逾百年,介紹和研究他的文章和專著為數甚多;國人對于這位18世紀法國思想家的著作、思想和生平的關注,近年來呈現日益增長的趨勢,令人頗受鼓舞。
《中國政法大學學報》2009年第4期發表了《孟德斯鸠職務考》一文,作者朱立、朱琳是兩位法語老師,她們查閱了許多辭典之類的工具書之後認定,孟德斯鸠曾經擔任的職務是“波爾多最高法院大法庭庭長”,而不是“波爾多郡議會議長”。
這個問題由來已久。先賢嚴複在《法意》正文前的“孟德斯鸠列傳”中談及孟德斯鸠的生平時寫道:“年二十五,入博爾都郡議院為議員”。商務印書館1987年版《論法的精神》譯者張雁深先生因襲嚴幾道先生之說,稱孟德斯鸠“繼承伯父波爾多議會議長職務”。數十年來,孟德斯鸠曾任議長一說為我國學界普遍接受,影響深遠;有的學者以此為據,把孟德斯鸠視為“高官”,進而尊他為封建階級的叛逆者,如此等等。
1982年,筆者第一次訪問波爾多,拜訪了時任波爾多孟德斯鸠學會會長的讓•達拉(Jean Dalat)先生,蒙贈其考證孟德斯鸠在波爾多任職情況的著作《Montesquieu, Magistrat au Parlement de Bordeaux》。
達拉先生長期任職于波爾多上訴法院,曾是該院的一位庭長,他對孟德斯鸠任職情況所作的考證,比其他作者具有更大的可信度。數年後我草就短文《孟德斯鸠生平辨誤二則》,發表在《世界曆史》1988年第6期上。我在此文中指出,孟德斯鸠先後擔任的職務是波爾多高等法院(Parlement de Bordeaux)的推事(Conseiller)和庭長(Président)。
此說後來雖被一些學者認可,但仍被另一些學者所拒絕;例如,1999年陝西版《論法的精神》的譯者在“譯序”中稱“孟德斯鸠……曆任波爾多省法院法官、院長……”。由此可見,這個問題确實還有讨論的必要,兩位朱老師認真和仔細的考證是非常值得肯定的。
她們否定了“波爾多郡議會議長”,完全有理,但是,她們所認定的“波爾多最高法院大法庭庭長”,我覺得依然不甚準确,有必要進一步加以探讨。
下面我依據上述達拉先生的著作,并參照金斯敦(Rebecca Kingston)所著《Montesquieu and the Parlement of Bordeaux》以及其他一些紙面和網上資料,對孟德斯鸠究竟做過什麼官這個問題,再次談談我的看法,希望有助于這個并不複雜的問題的解決。
這個問題實際上包含兩部分:其一,孟德斯鸠在什麼“單位”做官?其二,他做的是什麼官?
孟德斯鸠任職的“單位”是Parlement de Bordeaux。Bordeaux是個地名,通譯波爾多,不應該有任何争議。問題在Parlement,這個詞當今所指是“議會”,但在孟德斯鸠生活的時代并非如此。法國的Parlement是從Curia Regis(禦前會議)發展而來的。最初,國王遇事需要與臣工商量時,任意召集他所屬意的大臣和貴族前來與會。後來,需要讨論的事務越來越多,技術性越來越強,缺乏專業知識的貴族和大臣漸漸難以對付,于是出現了專家型的職業官員,由他們襄助禦前會議的參與者們處理财政、稅務和司法等事務。
再後來,面對上訴案件與日俱增的窘境,禦前會議設立了一個專門處理司法事務的機構Curia in Parlamento,這便是parlement的前身。禦前會議跟随國王四處流動,而Curia in Parlamento則為審理案件而必須長期駐留巴黎,于是乎,這個機構進一步變成了完全獨立于禦前會議,并且領有若幹立法權的一個司法機構Parlement。起初,僅在巴黎有一個Parlement,後來陸續在各地設立,到法國大革命爆發之前,全國共有14個Parlement。孟德斯鸠任職的波爾多Parlement是其中之一。
中文應該如何翻譯Parlement才算準确?兩位朱老師主張譯作“最高法院”。她們的主張不無道理,因為,各地的Parlement互不隸屬,各自在管轄範圍内代表國王行使司法權,作出的判決是最終判決。但是,我認為還是譯作“高等法院”為宜。因為,盡管Parlement作出的是最終判決,國王卻有權通過一定的程序予以更改,所以,“最終”二字是要打折扣的。更何況,路易十四親政之後實行絕對王權主義,Parlement的司法權進一步遭到削弱,若繼續稱之為“最高法院”,顯然名不副實。
或許正是出于這個原因,維基百科的有關條目都以路易十四親政的1661年劃線,把此前的Parlement稱作“最高法院”(Cour Souveraine),而把此後的Parlement稱作“高等法院”(Cour Supérieure)。再者,若以最高法院稱之,大革命前的法國就有十多個最高法院。一個國家中竟然有這許多“最高法院”,無論如何解釋,終究無法不讓人覺得匪夷所思。所以,我主張把孟德斯鸠任職的“單位”譯作“波爾多高等法院”,而不是“波爾多最高法院”。
接下來的問題是:孟德斯鸠在波爾多高等法院擔任過什麼職務?要回答這個問題,必須從了解波爾多高等法院的機構設置和人員配備入手。與法國的其他高等法院大體相同,波爾多高等法院下設4個法庭:處理重大事務和政治事件的大庭(Grande Chambnre)、處理刑事案件的刑庭(Chambre de la Tournelle)、處理民事案件的偵查庭(Chambre des Enquêtes)和訴狀審理庭(Chambre des Requêtes)。
在孟德斯鸠任職期間,波爾多高等法院的法官超過百人,此外另有檢察官和律師數十人。法院的最高領導人是院長(Premier Président),由國王直接任免;主持大庭和刑庭的法官是9名“戴臼形圓帽的庭長”(Président à mortier);主持另外兩個庭的法官是不帶任何限定詞的庭長(Président)。庭長以下的職務種類甚多,與孟德斯鸠相關的是推事(Conseiller)。法文中的Conseiller一詞在這裡指的是審判員和審判官,而不是“議員”或“顧問”,我當年之所以把它譯作“推事”,主要是看中了這個稱謂的“古色古香”。
除了院長之外,高等法院的各類職務都可以買賣和世襲。孟德斯鸠在1714年買下了波爾多高等法院的推事一職,是年25歲,剛剛達到推事的任職最低年齡。1716年,孟德斯鸠的伯父、波爾多高等法院的“戴臼形圓帽的庭長”之一因病去世,孟德斯鸠依照遺囑繼承其職務,成為“戴臼形圓帽的庭長”。按照相關規定,凡擔任“戴臼形圓帽的庭長”者,必須年滿40周歲,并擁有擔任推事10年的經曆。孟德斯鸠時年27歲,擔任推事僅兩年,明顯不符相關規定。院長依照慣例,網開一面,免除了這兩個限制條件,使孟德斯鸠得以順利接替其伯父的職務。
但是,另有一條限制未能免除,那就是:年齡和任職年限未達标者不能主持庭審;這條限制遲至1723年方被解除。孟德斯鸠被分配至刑庭任職,起初是該庭的第四庭長,後來逐級上升,在他1726年賣掉“戴臼形圓帽的庭長”這個職務時,已經做到了第二庭長,即将升任第一庭長。“戴臼形圓帽的庭長”(Président à mortier)這個稱謂太羅嗦,人們日常都習慣地簡稱為Président。被誤譯為“議長”或“院長”的原因大概即在于此。其實,孟德斯鸠既不是議長,也不是院長,甚至連庭長都不是。在波爾多高等法院供職的十餘年中,有将近十年他不具備主持庭審的資格,而一個不能主持庭審的人怎麼可以當庭長呢!他先後擔任的第四、第三和第二庭長,嚴格地說都是“副庭長”。
至此,我們可以對孟德斯鸠究竟做過什麼官這個問題做如下回答:從1714年起,孟德斯鸠擔任波爾多高等法院的推事,從1716年至1726年,孟德斯鸠先後擔任波爾多高等法院刑庭的第四、第三和第二庭長,簡稱庭長。當然,這隻是我的一家之說,不妥之處,敬請指正。
采編:艾若
排版:南山
審核:永方
美工/VI:小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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