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從上面的法條可知,有2種情況需要用人單位支付二倍工資,一是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二是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未簽訂。
關于二倍工資的支付期限,第一種情形,即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11個月的雙倍工資,如果已經支付了實際用工期間的工資,那麼用人單位隻需要補足11個月的工資差額。
第二種情形,即應簽訂但未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法律并沒有規定支付的期限,原則上可以是無限期,但是雙倍的工資差額為懲罰性賠償,并不屬于勞動報酬,應當受一年的仲裁時效期間限制。
因為法律規定工資是按月支付,每月工資差額是單獨計算仲裁時效的,所以未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二倍工資的計算,是不會超過12個月的,因為後面雖會發生二倍工資的法律責任,但前面的會過了時效,除非勞動者一直向用人單位主張權利,比如每年發函一次。
當然,如果用人單位未提出時效抗辯,勞動仲裁委員會是不會主動審查時效的,這樣即使主張超過12個月的雙倍工資差額也是會被支持的。另外,有極少數地方會把二倍工資差額當作一個整體來計算時效,這種情況會因為雙倍工資差額的計算是一直處于持續狀态,可以一直計算到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或者解除、終止勞動合同之日止。
最後總結一下,一、初次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一年内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主張不高于11個月的雙倍工資差額。二、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未按要求簽訂的,勞動者可以主張超過12個月的雙倍工資差額,但用人單位提出時效抗辯的,勞動仲裁委員會一般隻會支持不高于12個月的工資差額。特殊情況是,勞動者每年都向用人單位主張雙倍工資差額的話,或者少數地方将雙倍工資差額作為一個整體計算時效的話,主張并被支持的雙倍工資差額的時長可以是無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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