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價取費基數和稅金?關于工程造價稅金調整的問題:背景:甲方是國企,乙方是某壟斷行業的産權方簽訂的框架合同,費率招标,就是隻談一個下浮率,無工程量清單(通說地說:就是項目結束後,工程量按實計算,單價套用定額或市場價)采用的信息價按照開工日期合同中涉及到多個改造項目,每個項目一個結算,分别審核,今天小編就來聊一聊關于工程造價取費基數和稅金?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研究一下吧!
關于工程造價稅金調整的問題:
背景:甲方是國企,乙方是某壟斷行業的産權方。簽訂的框架合同,費率招标,就是隻談一個下浮率,無工程量清單(通說地說:就是項目結束後,工程量按實計算,單價套用定額或市場價)。采用的信息價按照開工日期。合同中涉及到多個改造項目,每個項目一個結算,分别審核。
合同中規定有新文件、新定額、新政策時,均需實施。
開工支付30%工程款,竣工支付45%,審核完畢支付至95%,剩下的5%作為保修金(大概如此)
其中某個項目,開工日期是2016.3,竣工日期是2016.11月。其中營改增的日期是2016.4。
開發票情況:第一次開發票按照營業稅的3%開發票,第二次按照11%的增值稅開具發票。甲方也進行了收取發票,且進行了撥款。
問題産生:結算時候按照增值稅一般計稅法(11%稅金),還是營業稅(3.577%稅金),還是按照工程款的支付情況拆開計算?
經過咨詢他人及判斷,得出如下結論:
1.結算主要根據合同條款,信息價按照開工日期(2016.3信息價,取費及稅金等也按照那時的政策),計價模式也是按照營改增之前的營業稅模式。
2.不能因為施工方開發票的失誤,而影響結算審核的稅金。計價模式及稅金按照合同條款進行,而不是根據實際失誤的開票情況走。
3.另外建議:用一般計稅法和簡易計稅法都計算下,看差距多少,并且和委托方解釋下。作為咨詢方提供的專業意見。
綜上:本項目按照營改增之前的營業稅模式計價,稅金按照3.577%計入,并且根據實際情況調整稅金,部分工程款調整至3.36%等。
以上判斷是否正确,各位有另外的高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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