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漢坤律師事務所 林則達丨駱文思丨陳鍵洪
目錄
一、破産案件的管轄
二、破産原因認定
三、破産能力
四、申請破産的主體
五、申請破産需要提交的材料
六、法院受理破産案件的審查要件
七、法院受理破産案件的審查程序
八、破産申請程序中的個案和解
九、破産程序對相關主體的影響
十、結語
引言
世界銀行集團(WBG)高級管理層于2021年9月16日決定停止發布《營商環境報告》(DB)報告和數據,并于2022年2月4日公布了宜商環境(Business Enabling Environment,簡稱BEE)概念的說明,用宜商環境替代原有的營商環境,并将破産納入BEE一級指标。破産指标下包含破産程序的監管質量、破産程序的相關體制及機制的質量以及破産司法程序的難易程度三個二級指标。
目前,受到新冠疫情的影響,有很多企業面臨無法清償到期債務、資不抵債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情形,而破産程序包括破産清算、破産重整和破産和解,既是平衡債權人債務人利益的有力手段,也是挽救企業、使企業再生的重要安排。
破産申請是破産程序的首要環節,其便捷性是宜商環境的重要考量指标,也受到債權人、債務人及清算義務人等主體的共同關注。本文将立足于中國破産法律基本内容以及2022年的變化,為企業提供具有實踐價值的破産申請指南。
一、破産案件的管轄
破産案件管轄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産法》(以下簡稱“《破産法》”及《最高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産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破産案件審理規定》”)确立的一般規則為原則,但同時最高院也在北京、上海等地進行破産案件集中管轄的有關實踐。
(一)破産案件管轄的一般規則
01 地域管轄規則
根據《破産案件審理規定》第一條規定,破産案件由債務人住所地法院管轄。債務人住所地指債務人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債務人無辦事機構的,由其注冊地法院管轄。
《關于審理上市公司破産重整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中關于上市公司破産重整案件地域管轄的原則與前述一緻,即應當由上市公司住所地的法院,即上市公司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法院管轄;上市公司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不明确、存在争議的,由上市公司注冊登記地法院管轄。
02 級别管轄規則
根據《破産案件審理規定》第二條規定,基層法院一般管轄縣、縣級市或者區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企業的破産案件;中級法院一般管轄地區、地級市(含本級)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企業的破産案件;納入國家計劃調整的企業破産案件,由中級法院管轄。
由于上市公司破産重整案件涉及法律關系複雜,影響面廣,對專業知識和綜合能力要求較高,人力物力投入較多,《關于審理上市公司破産重整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指出,上市公司破産重整案件一般應由中級法院管轄。
(二)破産案件的集中管轄
以上海地區為例,根據上海高級法院于2021年12月27日發布且于2022年1月1日開始生效的《關于調整上海法院強制清算與破産案件集中管轄的通知》的規定,破産案件以上海市第三中級法院(破産法庭)管轄為原則,上海金融法院、上海市浦東新區法院管轄為輔,具體可參見下圖:
北京地區也同樣規定了破産案件的集中管轄制度,根據北京市高級法院于2019年10月28日發布且于2019年11月1日開始生效的《關于調整公司強制清算案件及企業破産案件管轄的通知》及《最高法院關于北京金融法院案件管轄的規定》的規定,破産案件由北京破産法庭集中管轄為原則,其他法院管轄為輔,具體可參見下圖:
除上海和北京之外,廣州、深圳、天津、重慶等地也正在進行破産案件集中管轄的探索,申請人在進行破産申請時應當結合債務人住所地的有關規定進行具體分析和判斷。
二、破産原因認定
破産須同時滿足如下兩個破産原因:第一,無法清償到期債務;第二,資産不足以清償所有債務或者企業明顯缺乏清償能力。
(一)關于無法清償到期債務的認定
企業無法清償到期債務需要滿足三個要件,分别為:
1、債權債務關系依法成立;
2、債務履行期限已經屆滿;
3、債務人未完全清償債務。
對于前述債權債務關系是否需要通過生效法律文書确定,法律并無明文規定,但由于一般債權債務關系未經訴訟較難判斷,實務中法院一般要求通過訴訟或者仲裁确定債權債務關系。
(二)關于資産不足以清償所有債務的認定
當企業作為債務人無法清償到期債務,同時滿足資産不足以清償所有債務,則可滿足破産條件。在申請破産案件中,關于如何認定資産不足以清償所有債務的舉證責任,法院通常采取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則,即要求債務人提供其資産負債表等财務報表。
債務人的資産負債表,或者審計報告、資産評估報告等顯示其全部資産不足以償付全部負債的,法院應當認定債務人資産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但有相反證據足以證明債務人資産能夠償付全部負債的除外。
在實務中,如果企業作為債務人的資産負債表的淨資産為負值,可以推定其資産不足以清償所有債務。但是,如果債務人的不動産、無形資産等資産的賬面價值與市場價值存在巨大差異,債務人可以通過資産評估報告的方式證明債務人資産能夠償付全部負債,用以推翻資産負債表的初步證明效力。
(三)關于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認定
當企業作為債務人無法清償到期債務,即便資産負債表顯示淨資産不是負數,但存在下列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情形,仍可被認定具備破産原因。
1、因資金嚴重不足或者财産不能變現等原因,無法清償債務;
2、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無其他人員負責管理财産,無法清償債務;
3、經法院強制執行,無法清償債務;
4、長期虧損且經營扭虧困難,無法清償債務;
5、導緻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的其他情形。
因此,企業隻要滿足1-5情形之一的,即可認定其明顯缺乏清償能力。需要特别關注第3種情形,經強制執行無法清償債務,法院通常會依法出具本終裁定或者中止執行裁定,均可作為證據證明該情形成立。在實務中,企業無法清償到期債務并且企業明顯缺乏清償能力,在已經進入強制執行程序的案件中,“經法院強制執行,無法清償債務”最終演化成确定破産原因的典型情形。
三、破産能力
破産能力,是指根據法律規定可以通過破産程序清償債務的能力。根據《破産法》的規定,按照中國法律成立的企業均可成為破産的标的企業,但自然人破産制度僅在個别地區(如:深圳)試行。具體而言,具備破産能力企業包括如下類型:
(一)有限責任公司
有限責任公司系指根據《公司法》在我國境内成立的股東以其認繳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的公司。
(二)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系指根據《公司法》在我國境内成立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的公司。按是否上市來分,既包括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也包括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鑒于上市公司重整案件涉及法律關系複雜、影響面廣,根據最高法院《關于審理上市公司破産重整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的要求,法院在審查破産重整申請時,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對申請人的申請資格、上市公司是否發生重整事由以及重整可行性等進行聽證。法院裁定受理破産重整申請前,應當将相關材料層報最高法院審查。涉及上市公司破産,法院通常會組織聽證。
(三)金融機構
根據《破産法》第一百三十四條及國務院有關規定,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符合破産原因的,國務院金融監管機構可以提出破産清算或重整申請。國務院金融監管機構委托的行政清理組可以提出破産清算申請。經國務院金融監管機構批準,金融機構或其債權人可以提出破産清算或重整申請。
(四)全民所有制企業
全民所有制企業系指根據《全民所有制企業法》成立的企業。
(五)股份合作制公司
股份合作制是以合作制為基礎,吸收股份制的一些做法,勞動者的勞動聯合和資本聯合相結合形成的企業組織形式,其通常由國有企業和職工共同持股。
(六)合夥企業
合夥企業破産參照《破産法》的程序進行。
(七)三無企業
實務中,部分破産企業因多年停止經營,實際上處于一個無資金、無場所、無機構的狀态,稱為“三無”企業。根據《最高法院關于債權人對人員下落不明或者财産狀況不清的債務人申請破産清算案件如何處理的批複》(法釋〔2008〕10号)規定,債權人對人員下落不明或者财産狀況不清的債務人申請破産清算,符合《破産法》規定的,法院應依法予以受理;債務人能否依據《破産法》第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向法院提交财産狀況說明、債權債務清冊等相關材料,并不影響對債權人申請的受理。
四、申請破産的主體
申請債務人破産的主體包括債務人、債權人、清算義務人、有關國家機關和職工債權人。
(一)債務人
債務人具備破産原因的,可以向法院提出破産清算、重整或者和解申請。
(二)債權人
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破産清算申請。
(三)清算義務人
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産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法院申請破産清算。根據《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釋,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是清算義務人。
(四)有關國家機關
債務人欠繳稅款、社會保險費用的,稅務部門、人保部門可以向法院申請債務人破産。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可以依法對金融機構提出重整或破産清算申請。
(五)職工債權人
債權人拖欠職工工資等勞動債權的,職工可以向法院申請債務人破産。
五、申請破産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債務人申請破産
債務人提出申請的,應當向法院提交以下資料:
1、破産申請書,載明申請人的基本信息、申請目的、申請類型、申請的事實和理由;
2、債務人的主體資格證明,包括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明及其他最新工商登記材料;
3、債務人的職工名單、工資清冊、社保清單、職工安置預案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
4、債務人的資産負債表、資産評估報告或審計報告;
5、債務人至破産申請日的資産狀況明細表,包括有形資産、無形資産及對外投資情況等;
6、債務人的債權、債務及擔保情況表,列明債務人的債權人及債務人的名稱、住所、債權或債務數額、發生時間、催收及擔保情況等;
7、債務人所涉訴訟、仲裁、執行情況及相關法律文書;
8、債務人為國有獨資或者控股公司,還應當提交出資機構同意申請破産的文件以及企業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對企業申請破産的意見;
9、法院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債務人申請重整的,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債務人的股東會、董事會、主管部門或投資人同意重整的文件;
2、債務人具有重整價值的分析報告及證據材料;
3、債務人重整的可行性分析報告或重整方案。
(二)債權人申請破産
債權人(包括職工債權人或者有關國家機關)申請債務人破産,應當向法院提交以下資料:
1、破産申請書,載明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基本信息、申請目的、申請類型、申請的事實和理由;
2、申請人的主體資格證明,包括營業執照副本或居民身份證及其他身份證明;
3、債務人的主體資格證明,包括最新工商登記材料等;
4、債務人不能清償申請人到期債務的證據。
債權人申請債務人重整的,還應當提交債務人具有重整價值的分析報告及證據材料、法院認為應當提交的重整可行性分析報告等其他材料。
(三)清算義務人申請破産
清算義務人申請債務人破産清算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破産申請書,載明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基本信息、申請目的、申請類型、申請的事實和理由;
2、債務人的主體資格證明,包括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明及其他最新工商登記材料;
3、清算義務人的基本情況或者清算組成立的文件;
4、債務人解散的證明材料;
5、債務人資産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财務報告或者清算報告;
6、債務人的職工名單、工資清冊、社保清單、職工安置預案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
7、債務人截止破産申請日的資産狀況明細表,包括有形資産、無形資産及對外投資情況等;
8、債務人的債權、債務及擔保情況表,列明債務人的債權人及債務人的名稱、住所、債權或債務數額、發生時間、催收及擔保情況等;
9、債務人所涉訴訟、仲裁、執行情況及相關法律文書;
10、法院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六、法院受理破産案件的審查要件
破産案件與一般民商事案件的立案程序不同,是否受理破産不是由立案部門決定,立案部門隻負責形式審查并登記立案,由審判部門進行實體受理要件審查後決定是否受理。
法院接受破産案件的申請材料後,立案部門會将申請材料移交破産審判部門,由破産審判部門根據申請材料及時對申請人的主體資格、案件管轄、債務人破産能力和破産原因等進行審查。破産能力主要審查債務人是否具備法人資格,或者雖不具備法人資格,但可以參照破産程序進行清算。破産原因主要審查債務人是否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資産是否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債務人是否明顯缺乏清償能力。
七、法院受理破産案件的審查程序
法院受理破産案件的審查程序可以概括為申請人申請破産,立案部門形式審查後予以立案登記,移交破産審判部門進行受理要件審查(包括申請人主體資格、案件管轄、債務人破産能力和破産原因等),法院應當在受理破産申請後5日内通知債務人,債務人應當在收到通知7日内提出異議,法院認為必要時可組織聽證。在收到破産申請15日内或者債務人提出異議期滿之日起10日内,法院應當裁定是否受理破産,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審查期限的,經上一級法院批準,可以延長15日。
法院受理破産案件的出具破字案号裁定書,該裁定書一裁終局不得上訴;不予受理的出具破申案号裁定書,對于該裁定書不服的申請人可以上訴。
法院受理破産案件的審查程序圖示如下:
八、破産申請程序中的個案和解
(一)法院裁定受理破産申請前允許個案和解
在法院裁定受理破産申請前,債權人和債務人可以自行和解,債權人可以撤回破産申請。法院裁定受理破産申請前,提出破産申請的債權人的債權因清償或者其他原因消滅的,因申請人不再具備申請資格,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受理。債權人在法院裁定受理破産申請前申請撤回申請的,經法院審查後可裁定予以準許。但是,該等裁定不影響其他符合條件的主體再次提出破産申請,破産申請受理後,管理人可以以受理破産申請前六個月内,債務人具備破産條件但仍對個别債權人進行清償等《破産法》規定的事由請求撤銷。
(二)法院裁定受理破産申請後禁止個案和解
法院裁定受理破産申請系對債務人具有破産原因的初步認可,破産申請受理後,申請人請求撤回破産申請的,法院不予準許,也不準許債權人和債務人進行個案和解和清償。但是,法院可以依據《破産法》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裁定駁回破産申請。具體而言,法院受理破産申請後至破産宣告前,經審查發現債務人不具備法律規定的破産條件,既不符合無法清償到期債務并且企業資産不足以清償所有債務的情形,也不符合無法清償到期債務并且企業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情形,法院可以裁定駁回申請。申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
九、破産程序對相關主體的影響
(一)破産程序對債務人的影響
01 債務人财産、經營管理權的移交
法院出具受理破産裁定并确定破産管理人後,債務人應當将财産、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移交給管理人,債務人不再享有經營權和财産的處置權。
在部分上市公司重整或者預重整案件中,經法院認可,可以由上市公司繼續行使企業管理權,而不移交給破産管理人。
02 保全措施解除、執行措施終止
在法院裁定受理破産申請後,所有法院對債務人财産采取保全措施應當解除,相關執行措施應當中止。同時,法院審理破産案件時,有關債務人财産被其他具有強制執行權力的國家行政機關,包括稅務機關、公安機關、海關等采取保全措施或者執行程序的,法院應當積極與上述機關進行協調和溝通,取得有關機關的配合,參照上述具體操作規程,解除有關保全措施,中止有關執行程序,以便保障破産程序順利進行。
(二)破産程序對債權人的影響
01 個案清償禁止
破産程序實質上是債權人的平等受償程序,有排除個案執行的法律效力。在法院裁定受理破産申請後,破産管理人可以以受理破産申請前六個月内,債務人具備破産條件但仍對個别債權人進行清償等《破産法》規定的事由請求撤銷。
因此,對于采取了保全及執行措施的債權人而言是不利的,将無法采取進一步資産處置措施,無法獲得個案清償;但是,對于其他未進入訴訟程序以及未采取保全及執行措施的債權人而言是有利的,法院将按照法律規定的順位,對債權人進行平等保護和清償。
02 債權申報
債權人(除職工債權人之外)應當按照法律規定進行債權申報,如管理人對申報債權不予确定,債權人有權提起破産債權确認之訴。
(三)破産程序對擔保物權人的影響
總體而言,破産不破擔保物權。擔保物權人是對債務人的特定财産享有擔保權利的債權人,典型的擔保物權人包括抵押權人、質押權人等。破産程序在實體上而言,對擔保物權人優先受償權不産生影響,但是在程序上,對擔保物權人處置擔保物的權利産生一定的影響。
根據《破産法》第一百零九條和一百一十條的規定,對破産人的特定财産享有擔保權的權利人,對該特定财産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但其行使優先受償權利未能完全受償的,其未受償的債權作為普通債權;放棄優先受償權利的,其債權作為普通債權。
根據《破産法》第七十五條的規定,在重整期間,對債務人的特定财産享有的擔保權暫停行使。根據《九民紀要》的規定,債務人進入破産重整程序的,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債務人應當及時确定設定有擔保物權的債務人财産是否為重整所必需。如果認為擔保物不是重整所必需,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債務人應當及時對擔保物進行拍賣或者變賣,拍賣或者變賣擔保物所得價款在支付拍賣、變賣費用後優先清償擔保物權人的債權。
(四)破産程序對企業法定代表人等管理人員的影響
自法院受理破産申請的裁定送達債務人之日起至破産程序終結之日,企業的法定代表人、經法院決定的企業的财務管理人員和其他經營管理人員承擔下列義務:(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産、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二)根據法院、管理人的要求進行工作,并如實回答詢問;(三)列席債權人會議并如實回答債權人的詢問;(四)未經法院許可,不得離開住所地;(五)不得新任其他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有義務列席債權人會議的債務人的有關人員(指企業的法定代表人、經法院決定的企業的财務管理人員和其他經營管理人員),經法院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列席債權人會議的,法院可以拘傳,并依法處以罰款。債務人的有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拒不陳述、回答,或者作虛假陳述、回答的,法院可以依法處以罰款。
債務人違反《破産法》規定,拒不向法院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實的财産狀況說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有關财務會計報告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情況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的,法院可以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處以罰款。債務人違反《破産法》規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産、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的,或者僞造、銷毀有關财産證據材料而使财産狀況不明的,法院可以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處以罰款。
此外,擔任破産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産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産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将承擔高管禁入的限制,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五)破産程序對股東的影響
企業被裁定破産,通常可理解為企業資産不足以支付所有債務,因此股東通過破産程序将無法收回其出資。破産程序在以下三個方面對股東産生實質性影響:
01 股東出資加速到期
《破産法》第35條規定,法院受理破産申請後,債務人的出資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管理人應當要求該出資人繳納所認繳的出資,而不受出資期限的限制。因此,破産是出資加速到期的法定情形,即便股東出資期限尚未屆滿,在法院裁定受理破産後,所有股東的出資均應視為到期,需向企業全額繳納,用以清償債權人的債權。
02 股東應承擔清算義務人責任
根據《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股東被認定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被認定為公司的清算義務人,如存在無法清算的情形,則股東需承擔清算義務人的責任,但是《九民紀要》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在破産程序中無法清算中的責任承擔作出了減輕規定。在司法實踐中,股東可能被法院在破産裁定中判定對債權人承擔清償責任,即法院可以因債務人主要财産、賬冊及重要文件均已滅失,管理人無法獲得有關材料,導緻無法清算,且經調查未發現任何财産,無法清償破産費用,故裁定終結破産程序,且在裁定書中載明債權人可以另行提起訴訟要求公司股東等清算義務人對債務人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第七十條第二款規定了,法人的董事、理事等執行機構或者決策機構的成員為清算義務人。《公司法修訂草案》第二百二十八條規定了董事為公司清算義務人。鑒于《民法典》為一般法而《公司法修訂草案》尚未通過,故現階段仍建議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應積極承擔清算義務,否則存在被認定為需要承擔清算義務人賠償責任的可能。
03
股東出資權益喪失或者調整
在破産清算案件中,由于資産無法清償所有債務,因此股東将喪失所有出資權益。
在破産重整尤其是上市公司破産重整案件中,股東并不完全喪失其出資權益,但必然面臨出資權益的調整,通過資本公積轉增股票、無償或有償轉讓股票等權益調整方式,獲得現金支持,全部或者部分用于清償債務,但原股東的股份将相應被稀釋。
(六)破産程序對勞動者的影響
在法院裁定受理破産申請後,企業與員工之間的勞動合同并不當然解除或者終止,原則上應當繼續履行。因受理破産申請導緻企業停工停産的,員工按照停工停産的規定享受待遇,企業正常經營的,員工的薪資不受影響。破産管理人接管企業後,可以根據企業情況,依法單方解除或者與員工協商一緻後解除勞動合同,員工可獲得經濟補償。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法院依法裁定宣告企業破産的,企業與員工之間的勞動合同依法終止,員工可獲得經濟補償。
應當充分關注法院受理破産和宣告破産之間的區别,宣告破産是勞動合同終止的法定情形。在法院裁定受理破産申請後,應當依法進行債權申報,對符合條件的企業進行破産和解或者破産重整,因此從受理破産到宣告破産,時間上可能差幾個月甚至幾年,部分企業獲得破産重整成功後,避免宣告破産,員工得以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根據2020年1月9日由上海市高級法院、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頒布的《關于企業破産欠薪保障金墊付和追償的會商紀要》的規定,破産企業的勞動者可以得到企業欠薪保障金墊付保障,範圍包括破産企業應當支付而未支付的工資,以及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應當支付而未支付的經濟補償金,破産企業拖欠工資或經濟補償金不超過6個月的,墊付欠薪的款項按照實際欠薪月數計算;超過6個月的,按照欠薪最後6個月計算。拖欠的月工資或月經濟補償金高于本市當年職工月最低工資标準的,墊付欠薪的款項按照月最低工資标準計算;低于月最低工資标準的,按照實際欠薪數額計算。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審核決定予以墊付的,可以按規定在墊付的最高數額内予以墊付,墊付後即取得對該勞動者墊付款項的追償權,參照《破産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之規定,該追償權不必申報,由管理人調查後列出清單并予以公示。
十、結語
企業破産申請應當同時關注實體與程序要素,在不同的情況下,不同申請主體應當結合申請原因、破産能力等因素,選擇合适的申請類型及适當的管轄法院,通過破産程序達到平等受償、化解債務或者救活企業的目的。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