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忻州交警直屬五大隊持續加大對城區道路交通秩序的整治,對闖禁行、亂停亂放的三、四輪電動車開展扣留、教育、培訓和處罰工作。
根據《忻州電動車管理條例》,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規定的時間、限定的區域對無牌無證的三輪電動車、電動汽車采取限行措施。限行區域:忻州市區東至新建路(含)、西至慕山路(含)、北至公園街(含)、南至光明街(含)。限行時間:每天6:00——22:00。
電動三輪車、電動汽車闖了限行,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條,《山西省實施辦法》第四十條第二項,違法代碼8012規定,違反限制通行規定,罰款100元。
為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衆生命、财産安全,推動全國文明城市創建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山西省實施<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忻州市電動車管理條例》《忻州市電動車管理條例實施辦法》《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範》(GB 17761-2018)等有關法律、法規,現就進一步加強忻州市區電動車管理工作通告如下:
一、駕駛電動自行車、二輪電動車,應當年滿十六周歲;駕駛電動輪椅車,應當持有殘疾人證明或者老年人證明;駕駛三輪電動車,應當年滿十八周歲,并取得機動車駕駛證(D);駕駛小型低速電動汽車,應當年滿十八周歲,并取得機動車駕駛證(C3以上)。
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對各類電動車酒後駕駛、非法營運、闖燈越線、逆向行駛、亂停亂放、擺攤設點等違法行為及時糾正并予以處罰。
三、各類電動車禁止私自改裝,禁止加裝遮陽傘、頂篷、座椅、音響等妨礙交通安全的裝置。
四、建立電動車駕駛人文明交通信用管理制度,定期記錄歸集電動車駕駛人交通違法失信信息,推送到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聯合相關部門和單位依照規定實行聯合懲戒。
五、以下時間、區域采取限制無牌無證三輪電動車、小型低速電動汽車通行措施:
(一)限行時間:每天6:00——22:00。
(二)限行區域:忻州市區東至新建路(含)、西至慕山路(含)、北至公園街(含)、南至光明街(含)。
凡違反規定進入限行區域的電動車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條、第九十條之規定,由公安機關對電動車駕駛人進行處罰。
六、三輪電動車、小型低速電動汽車參照機動車停放規定停放;電動自行車、二輪電動車、電動輪椅車參照非機動車停放規定停放。電動車駕駛人違反停放有關法律法規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進行處罰。
七、拒絕、阻撓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電動車管理公務或者擾亂社會公共秩序,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電動車駕駛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本通告自2019年4月12日起執行。
忻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
2019年4月10日
來源:忻州交警 版權歸作者所有 向原創緻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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