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從一個實際案例中關于工期順延與工期索賠的法律糾紛,從法律角度對工程中常見的工期順延與工期索賠問題進行了深入分析,并對原建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9年制定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關于簽證期限的法律性質以及工程進行過程中的變更問題是否必然會導緻工期順延等問題進行探讨,在以上分析的基礎上,本文除對工期順延與工期索賠提出了自己的法律見解,并對相關企業提出了建議。
[關鍵詞]工期順延 工期索賠
一、案情簡介
2007年7月5日,華星公司與某市第二建築公司(以下簡稱二建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約定由二建公司承包華星公司開發的某大廈樁基、土建等工程,合同總價3269萬元,工期為420天,雙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如因乙方(二建公司)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誤,則乙方按合同價格的萬分之四/天向甲方(華星公司)支付違約金。在建設過程中,因各種原因導緻工期拖延,二建公司實際竣工時間為551天,比約定工期遲延了131天,雙方結算過程中出現糾紛,華星公司要求按照約定扣除工期延誤的違約金,二建公司則不同意。後二建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華星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629萬元,華星公司遂提起反訴,要求二建公司支付違約金720.4876萬元。針對華星公司的要求,二建公司提出,雙方在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華星公司應在合同簽訂後的10日内(即2007年7月15日前),按合同價款支付20%的工程預付款,而該筆款項到 2007年10月15日才支付,而且在施工過程,華星公司多次未按照約定支付工程進度款,累計拖延付款時間已超過131天,因甲方違約在先,乙方可以順延工期。此外,在工程進行中,華星公司還多次進行工程的變更,因此也導緻了工期的延誤。所以,華星公司應當自行承擔工期延誤的後果,二建公司不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針對二建公司提出的抗辯理由,華星公司認為工程預付款與工程進度款雖然在支付上有過遲延,但二建公司并未在合同約定期限内提出過工期索賠,并且預付款和進度款的支付遲延并未導緻二建公司的停工,并舉出工程聯系單與會議紀要等證據,證明在遲延付款的期間,二建公司的施工仍在正常進行。同樣,在工程發生變更後,二建公司也未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期索賠,并且發生變更的工程也不在工程的關鍵路徑上,不會導緻工期受影響。因此,二建公司的抗辯理由不能成立。
二、關于工期順延與工期索賠的法律分析
本案中,出現了一個在建設工程施工過程中非常典型的問題,即在開工前發包人遲延支付預付款或者在工程進行過程中,發包人沒有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工程進度款時,承包人沒有要求工期順延或者提出工期索賠,并且仍然進行了正常施工。當承包人沒有按照規定的工期完成工程時,其是否可以發包人遲延付款作為工期延誤的抗辯理由?
關于工期順延及工期索賠的問題,建設工程相關法律、法規中少有涉及,調整發包人與承包人在這方面權利義務關系的主要依據雙方所簽訂的施工合同。現在承、發包方使用的合同文本大都為原建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9年制定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以下簡稱《示範文本》)。從契約角度來說,當事人之間約定的條款隻要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即成為當事人之間的法律,各方必須嚴格遵守。在《示範文本》第13.1中對工期延誤的七種情形進行了約定,因這七種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經工程師确認,工期相應順延,其中第2項為“發包人未能按約定日期支付工程預付款、進度款,緻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第4項為“設計變更和工程量增加”。另外,《示範文本》13.2約定:“承包人在13.1款情況發生後14天内,就延誤的工期以書面形式向工程師提出報告。工程師在收到報告後14天内予以确認,逾期不予确認也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同意順延工期。”從以上約定可以看出,發包人遲延支付預付款、進度款可能導緻工期順延有個前提條件,即發包人的遲延支付行為,導緻了施工不能正常進行的後果。另外,承包人還應當在約定的期限内向工程師提出書面報告,要求順延工期,同時約定工程師在收到報告的一定期限内不予确認也不提出修改意見的,即視為同意順延工期,但該條中并未約定如果承包人未在約定期限内提出順延工期的書面報告,即失去了此項權利。承包人除可以适用以上約定要求順延工期外,還可以依據《示範文本》第36條關于索賠的約定,向發包人提出工期索賠,但該條中依然沒有承包人未在一定期限内提出索賠要求時,即失去了此項索賠權利的約定。既然在《示範文本》中并未提及承包人未在約定期限内提出工期順延或者工期索賠要求時,承包人即失去此項權利,則關于承包人是否會因此失權的問題隻能依據法律規定。民法中的失權是指原有權利的喪失,是指當事人(含第三人)原本享有的權利因某種原因或事由的發生而喪失。這些權利之所以會因某種原因或事由的發生而喪失,是因為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權利人享有這些權利的同時,也設置了這些權利行使和喪失的條件。因為任何一種權利的行使和存在都是具體的、有條件的,當存在的具體條件不複存在時,失權的結果就自然會發生。在雙方無約定的情況下,我國相關法律中也并無承包人未在約定期限内提出工期順延或者工期索賠要求時即為失權的規定。因此,承包人未在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期順延或者工期索賠的,并不必然喪失此權利。
有學者認為,《示範文本》中關于簽證期限的約定屬于訴訟時效或者除斥期間,在該期限内承包人未提出工期順延或者工期索賠的要求,則喪失了勝訴權。筆者認為,以上觀點有失偏頗。首先,民事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經過法定期限不行使自己的權利,依據法律規定其勝訴權便歸于消滅的制度。 一般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除斥期間是指法律規定某種民事實體權利存在的期間。權利人在此期間内不行使相應的民事權利,則在該法定期間屆滿時導緻該民事權利的消滅。從以上定義可知,訴訟時效與除斥期間都源自于法律的直接規定,當事人無法在合同中自行約定。如果發包人與承包人在施工合同中約定:“承包人未在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期順延或者工期索賠的要求的,則喪失此項權利”,則此種約定的性質屬于我們前面所說的失權約定,符合約定的條件時,承包人即失去了此種權利。
也有人認為,“對承包人的簽證權不加時間限制,無疑将置發包人于不利狀态,因為發包人在簽證過程中,其掌握的專業知識本來就無法與承包人抗衡。而将該期限視為時效的情況下,凡期限屆滿,即視為不行使相應權利的承包人放棄了簽證權利或索賠權利,發包人可以以此作為證據的代用,避免舉證的困難,這樣有利于在短時期内保存證據,解決争端”。我們相信,在原建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示範文本》的相應條款時,應當有過這方面的考慮,但也許是出于承、發包雙方力量平衡的考慮或者是在制定具體條文時的疏漏,在明确約定承包人的提出工期順延或者工期索賠期限的同時,并未明确承包人未在該期限内提出該要求的後果,當合同中對此無明确約定時,我們隻能适用法律所規定的訴訟時效來調整此種關系,即承包人未在規定的訴訟時效(二年)内提出順延工期或者工期索賠的要求,即喪失相應的勝訴權。
另外,前面曾分析到,發包人遲延支付預付款、進度款可能導緻工期順延還有個前提條件,即發包人的遲延支付行為,導緻了施工不能正常進行的後果。如發包人雖然遲延付款,但承包人自行籌款進行施工,并未影響到施工進度。在此種情況下,如承包人提出順延工期或者工期索賠的要求,發包人不予認可是有依據的,也是合理的。此時,承包人隻能因發包人遲延付款向其主張利息損失及其他損失,如雙方對此約定了違約責任,則承包人還可以依據合同向發包人主張違約責任。但在同樣的情形下,如果發包人認可了承包人的工期順延或者工期索賠要求,在雙方發生糾紛時,發包人再以遲延付款行為并未影響到承包人的施工進度為理由,否定此前的認可行為,發包人的此種主張能否獲得法律支持呢?從工程角度分析,發包人簽字認可了承包人的工期順延或工期索賠要求的行為,屬于工程上的簽證。而工程簽證是合同雙方在履行施工承包合同過程中,按照合同約定或經協商一緻,對施工過程中發生的各種費用、工期順延、經濟索賠等所達成的意思表示一緻的補充協議。而作為補充協議,則意味着雙方已經一緻同意對原協議的某些内容進行了變更,雙方當事人必須履行已經簽訂的補充協議。因此,當發包人認可了承包人的工期順延或者工期索賠要求後,發包人再以遲延付款行為并未影響到承包人的施工進度為理由,否定此前的認可行為,該否認行為不能獲得法律的支持。
三、關于工程變更中的關鍵路徑問題分析
在本文開始的案例中,還有這樣一個問題,即華星公司所主張的建設過程中所發生的變更并不在工程的關鍵路徑上,因此變更不導緻工期受影響。所謂關鍵路徑指的是該工程最短需要完成的時間路徑,關鍵路徑上的活動持續時間決定了項目的工期,關鍵路徑上所有活動的持續時間總和就是項目的工期。關鍵路徑上的任何一個活動都是關鍵活動,其中任何一個活動的延遲都會導緻整個項目完工時間的延遲。因此,隻有在工程關鍵路徑上的變更才可能導緻工期順延和工期索賠的後果,在這一點上,華星公司的主張是有道理的。但是,如果在發生非關鍵路徑上的變更後,承包人提出的工期順延或工期索賠要求得到了發包人的認可,該簽證同樣可以獲得法律的支持,發包人不能再以變更不工程關鍵路徑上否定之前的認可行為。
四、結語
工期雖然與質量、造價并列為工程合同的三大要素,但通常在發包人與承包人看來,其重要性顯然不如其他二者。但工期問題畢竟也關系着發包人與承包人的重大利益,在本文開始的案例中,發包人主張的工期違約金幾乎達到工程合同價的四分之一。因此,在施工管理過程中,如果不重視工期的管理,也可能造成巨大的損失。從承包人的角度來說,當發生了可能導緻工期順延或者工期索賠的事項時,一定要按照合同約定的方式、在約定的時限内向發包人提出工期順延或者工期索賠的要求,并注意保留好相關的書面文件。從發包人的角度來說,按照合同約定提供各種施工條件、按時支付預付款和進度款尤其重要,如果承包人提出工期順延或者工期索賠要求,一定要仔細審核,對不符合條件的要求應當在約定時限内書面拒絕,防止發生拖延。
總之,工期管理在整個施工過程中,是一個細緻而長期的工作,而其中的預防工作往往比事後的補救更為重要。承、發包雙方除應當作好施工合同專用條款中關于合同工期、工期順延、工期索賠方面的約定外,更應當重視工程建設過程中的工期簽證與工期索賠的日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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