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同意發朋友圈會侵權嗎?來源:北京晨報朋友圈随意轉發?你有可能侵權了 ,下面我們就來說一說關于未經同意發朋友圈會侵權嗎?我們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這個問題吧!
來源:北京晨報
朋友圈随意轉發?你有可能侵權了!
在朋友圈上傳有趣的圖文、點贊精彩的内容、轉發認同的觀點,已成為時下主流的社交方式。同時,使用微信推銷商品也讓朋友圈變身充滿商機的創業高地。但在拇指按動之間,稍不留神也有可能觸及侵權的“雷區”。近日,朝陽法院通報了幾類常見的朋友圈侵權方式以及相關案例,提醒社會公衆在享受朋友圈便利的同時也要提高法律意識,規避侵權風險。
雷區1
公衆号複制文章洩憤
理發師遭百萬索賠
李先生是江西的一名理發師,因家中裝修想買衣櫃,就去當地的家具市場挑選。一家店鋪宣稱銷售無甲醛家具,使用的某種闆材是市面上最環保的。李先生很動心,就讓店裡進行設計并提出很多要求。
最終因價格超出心理承受範圍,李先生放棄購買。店員十分不滿,說了幾句諷刺的話。李先生感覺很沒面子,自尊心受到傷害。此後,他聽一位木工師傅說,定制家具并沒有商家說的那麼好,沒有甲醛都是騙人的,就在網上抄襲了有關吐槽該闆材産品的相關文章,發表在他個人的公号裡。時隔近一年,他又發布了另一篇類似的文章,最終引起北京一家公司的注意。
該公司稱,公司系目前國内規模最大的零甲醛稭稈闆材生産供應商,産品通過了全球最為嚴格的美國和日本的零甲醛認證,并通過原國家環境保護部的十環認證,是真正符合國家生态要求的環保闆材。涉案文章惡意诋毀其産品性能及質量,造成衆多不明真相的購貨商指責并要求退款退貨,緻使産品銷量急劇下降,并使原告在業界的商業信譽急劇降低,為此提出百萬元的索賠。
庭審中,李先生稱其在公衆号發表文章時隻有三五個人關注,從未想過會給原告帶來影響。他表示歉意,但不同意賠償,認為公司業績下降與他的文章沒有任何關系。
法院經審理認為,李先生通過其微信公衆号發布的文章系其複制、抄襲網絡上的文章而成,而并非經過深入調查而成,同時所涉内容确易讓他人對原告的産品産生不良印象,從而對原告的商譽造成一定影響,故應承擔侵權責任。據此,法院判決李先生删除涉案文章并在其公衆号上刊登緻歉聲明,賠償原告公證費及律師費共計3.2萬元。
雷區2
吐槽同行為“抄襲狗”
構成不正當競争
從事留學中介服務的A公司在公司開設的微信公衆号中推送了一篇文章,指責同行B公司為“抄襲狗”、“做賊心虛”以及“坑騙客戶”等。該文章閱讀量較大,亦被廣泛轉發。
B公司認為,身為留學中介同行,A公司廣泛散布和傳播捏造的虛僞事實,惡意诽謗其抄襲,無非是為了借助公司在留學中介行業的高知名度和良好聲譽,借機炒作,以達到其不正當競争的目的,給其帶來重大的經濟損失。為此,要求對方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40萬元以及合理開支10萬餘元。
但A公司則稱,該公司無非是将真相告知大衆,所有的澄清與言辭均是客觀、适度的。就算因為氣憤有些語言上的使用不當,也完全是普通大衆樸素的情感,完全可以理解,這與法律規定的不正當競争行為有本質上的區别。
法院經審理認為,A公司的言論屬于脫離事實的主觀臆斷,是對“真實情況”的過度解讀,極具攻擊性,而非“普通大衆樸素的情感”。該行為構成對B公司的商業诋毀,屬于不正當競争行為。據此,判令被告停止侵權、賠禮道歉并賠償經濟損失2萬元和合理支出2萬元。
法官提示
遭侵權主要留存證據
朝陽法院譚乃文法官表示,近年來,微信公衆号、知乎等互聯網自媒體異軍突起。然而,不同于傳統媒體較為嚴格的發布監管模式,自媒體往往缺乏事前的監管,涉自媒體的知識産權糾紛案件也随之增多。其中,企業公衆号在網上随意吐槽不僅可能侵害他人的名譽權,還可能構成不正當競争中的商業诋毀。
很多企業在經營自媒體微信号以及發布朋友圈時,可能因發布不當内容而侵害到他人合法權益。微信公衆号運營者發布信息需提高注意義務,杜絕發表不實言論、進行商業诋毀或不正當競争。被侵權的公司及個人應提高自我保護及維權意識,注意保留證據,必要時借助專業機構通過公證流程和可信時間戳等方式進行舉證,依法維護自身權益。
雷區3
擅自發布他人圖片
被判賠償6000元
不少人遇到精美有趣的攝影圖片或是動漫美術作品都會随手保留,這些作品往往不知來源與作者,就朋友圈裡随意上傳了。殊不知,一張小圖片也可能引發著作權侵權風險。
北京一家圖像技術公司起訴稱,其為全球最大圖片供應商美國蓋帝公司在中國境内唯一授權代理,橫店影視股份有限公司未經許可,在其“橫店影視”、“橫店影視城”的微信公衆号中使用了該公司享有著作權的攝影作品,侵害了其攝影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該公司曾多次要求橫店公司提供授權使用文件或者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經濟損失,但遭到拒絕。為此,起訴要求對方立即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兩萬元。
最終,在法院的調解下,雙方達成協議,支付原告版權使用費6000元。
法官提示
不明來源的圖片盡量不上傳
譚乃文法官稱,我國《著作權法》規定,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任何人擅自在網絡上傳播其作品的行為,都構成侵權。在網絡上将他人享有著作權的圖片未經許可随意上傳,屬于侵犯著作權中的信息網絡傳播權的範疇,在沒有其他法定理由的情況下,可能構成侵權。
對于“指尖一族”,在上傳圖片發布朋友圈的時候應當做到:不明來源的圖片盡量不上傳;發布他人圖片應取得權利人授權;合理使用他人圖片要注明作者和出處;收到侵權通知要及時删除。
雷區4
轉發未經授權文章
經營号被判賠償
重慶一家公司在其經營的微信公衆号裡發布了一篇标題為《累了,請放過自己,但别放棄自己》一文。該文章的作者周某曾将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及該權利的相關權利全部轉讓給北京的一家公司。因重慶的這家公司未經授權和付費轉發了該文章,北京這家公司提起訴訟,要求對方删除涉案作品、賠償經濟損失6000元和維權合理開支4000元。
重慶這家公司認為,該公司經營的微信公衆号是為了給内部員工提供學習之用,作品來自搜狐網,屬于合理使用。此外,公司微信公衆号隻使用了兩個月就停用,在接到訴狀後也立即删除,因此不同意賠償。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未經許可在其經營的微信公衆号内登載了涉案作品,侵犯了原告對于該作品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據此判決賠償500元。
雷區5
未經授權使用商标
微商被判侵權
活躍在微信朋友圈中的微商,常常以圖文并茂的營銷方式進行商業推廣。但微商推廣需注意注冊商标的使用須符合法律規定,否則很容易引官司上身。
王女士是一位全職媽媽,在照顧孩子的閑暇之餘,王女士做起微商,在朋友圈銷售某品牌化妝品。她精心拍攝了帶有該品牌商标标識的商品圖片發布在朋友圈。然而,讓她沒想到的是,第一桶金還沒賺到,卻接到了法院的傳票。
該化妝品品牌的企業訴稱,公司對涉案商标享有注冊權,其從未許可王女士銷售相關産品。對方未經公司同意,在微信朋友圈銷售的行為侵犯了其商标權。庭審中,王女士無法證明所銷售化妝品的合法來源。此外,經鑒定,其銷售的商品也并非正品。經過審理,法院最終判決王女士的行為侵害了原告的商标權,判令其賠償相應的經濟損失。
法官提示
微商要堅持誠信無欺
譚乃文法官稱,根據《商标法》規定,銷售侵犯注冊商标專用權商品的行為,屬侵犯注冊商标專用權的行為;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标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在此提醒,從事微商,一是要堅持誠信無欺,做到正規渠道進貨;二是要保留好相關憑證,以備必要時說明商品的合法來源。記者 顔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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